2020年度全国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法院判决无罪)(四)
案例十三:陕西蔡子芳涉嫌诈骗案
案例十四:山东吴斌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
案例十五:山西周东伟涉嫌聚众斗殴案
案例十六:江苏王亚兵涉嫌故意伤害案
案例十七:河南刘某及两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例十三、陕西蔡子芳涉嫌诈骗案
判决理由:
被告人蔡子芳与靳某相识十余年。2016年9月9日,被告人蔡子芳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款协议,称因在高新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XX房要办理过户手续,急需周转资金,向靳某借款76万元整两个月,商定月息2%。同年9月13日,被告人蔡子芳及其妻子洪某与靳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借款用途为自用。当日,靳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凤城八路支行向蔡子芳转账76万元,被告人蔡子芳与洪某出具收款确认书,该76万元当日从蔡子芳工商银行账户被取出。另在当日,西安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在本市未央区XX号楼XX室就该借款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同月18日,蔡子芳、洪某、靳某在西安市公证处领取了(2016)西证经字第11205号公证书。2017年5月17日,靳某向未央法院申请依据公证书、执行证书对被申请人蔡子芳、洪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年9月14日,因被申请执行人蔡子芳、洪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靳某申请,未央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并将蔡子芳、洪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24日,靳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16年9月9日,被告人蔡子芳与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谎称在本市高新区XX小区有一套房子,向其借款76万元,承诺将该房屋赎出售卖后还钱,后其将钱借给被告人后,被告人无法联系。经其调查,被告人蔡子芳所称房屋并不存在。2017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蔡子芳抓获。
判例评析:
现有证据认定蔡子芳虚构事实的证据不足,且本案赃款去向不明,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蔡子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认定蔡子芳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公安机关调取在案的蔡子芳银行账户虽在原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未出示,法庭亦未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但该证据系侦查人员依法取得,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该证据仅是对证人洪某的证言和原审被告人蔡子芳供述与靳某原有经济往来的印证,并非是本案事实认定的根据,该证据的使用也并未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
综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案例十四、山东吴斌涉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案
判决理由:
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吴斌经营的两家公司与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多份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平安银行为吴斌公司向兴源集团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定向用于购买轮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兴源集团应吴斌公司要求将42838万元承兑汇票背书后返还,吴斌公司将其贴现后用于公司经营。其中2014年8、9月份,兴源集团背书返还承兑汇票2400万元,敞口1656万元吴斌公司无力偿还。2014年12月,平安银行为吴斌公司垫款1631.85万元用于偿还到期敞口,吴斌公司借款归还该垫款,后又从银行贷款归还借款。因吴斌公司无力偿还到期敞口,平安银行决定将敞口转为流动资金贷款以归还敞口,并要求兴源集团提供担保。2015年1月至4月,由兴源集团及其他担保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吴斌公司27次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共计7839.8837万元用于归还敞口。后经法院判决和执行,吴斌公司尚欠贷款2895.94962万元。
判例评析:
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吴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件经历了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律师前后会见20余次,形成数十余万字辩护材料。2020年5月27日法院改判吴斌无罪。
案例十五、山西周东伟涉嫌聚众斗殴案
判决理由:
周东伟系退伍军人,退伍后回乡务农。2017年1月7日上午,其父周润虎因对把持基层政权的村霸寇培元肆意侵吞集体财产等行为不满,在村广场张贴大字报,引起寇培元的仇恨。寇培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10余人,准备了镐把、砍刀等械斗工具,殴打干活归来的周润虎及其亲属5人,周东伟一下车就被赵军当头一砍刀,倒在血泊中不省人事。周润虎的其他亲属也先后被砍伤。
寇培元等人陆续归案后,当地公安机关将案件的定性由寻衅滋事改变为聚众斗殴。几个月以后,没有任何还手机会的被害人周东伟也被以聚众斗殴罪刑拘、批捕并提起公诉。
判例评析:
2017年12月29日,庭审中,控方证人承认证言虚假。2019年10月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决周东伟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军的诉讼请求。忻州市忻府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至此,周东伟被宣告无罪案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十六、江苏王亚兵涉嫌故意伤害案
判决理由:
李明洪老家如东县袁庄镇戴南村有一处老宅及附着物。村里想修路要砍李明洪家一棵祖传的古树。李明洪家积极表态支持修路,并想资助部分资金,但是,事与愿违,在李明洪主动多次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6年9月26日,李明洪为了保护老家祖传的古树不被戴南村村支书王亚兵纠集的10多人砍伐时,遭到村支书的殴打致终身残疾(右耳耳聋);一个星期后,10月3日凌晨,支书又纠集 10多人,在切断李明洪家电源,又打伤李明洪家人的情况下,将李明洪家的古树彻底砍掉。这一粗暴行为经如东县执法机构认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损毁财物罪。
判例评析:
辩护律师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在接受代理时敏锐地发现这是一起乡村基层组织干部管理乡村公共事务而产生的公共利益与私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矛盾。辩护律师从鉴定意见、被害人过错、证据不足等角度发表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无罪判决。这类案件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具有普遍性,依法维护基层组织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基层干部受屈的此类案件有正面的指导意义。
案例十七、河南刘某及两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
判决理由:
河南某公司出资3000万元与上海某公司联合以上海公司的名义购买山东烟台某公司的国有股份,因股权纠纷,在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河南公司向当地警方报案,称上海公司和山东公司合谋诈骗其购股款3000万元,河南警方遂于2017年10月2日跨省将山东公司实控人的弟弟刘某(当时参与签订合同的人)刑事拘留。2018年8月8日,河南省镇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公司、山东公司和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两家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300万元。
判例评析:
此案是一起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的典型案例,即便构成违约,也不意味着河南公司的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此案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显然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同时也不必然给河南公司造成损失。在案件二审过程中,民事诉讼事实也发生了变化。经辩护律师积极沟通,南阳中院决定对此案二审开庭审理,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被南阳中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南阳中院宣布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无罪。
本文系丁广洲律师团队成员部分转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2020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网络投票(第一部分:法院判决无罪)》。丁广洲律师团队相对固定成员律师八名,大多具有公检法一线工作从业经历,最高院办公厅发布的《人民法院开放四十年》深圳四件重大刑事案例,团队成员参与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