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泉与河北华晨石油的合作关系
另查明,2018年5月8日,被告鑫泉公司与被告华晨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甲方为华晨公司,乙方为鑫泉公司,就甲方与乙方利用乙方现有的三套装置合作经营加工生产石油化工产品等有关事项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
第一条合作方式
1、乙方对工厂拥有所有权,并委托甲方对其实施托管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正常经营行为。合作经营期间,每月初双方共同核算上月产生的经营利润、债权债务以及税费。合作经营业务产生的利润、债权债务都由双方享有或承担;合作经营业务产生的各自税费双方分别承担。
第三条合作开始后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1)全面负责乙方现有三套装置(150万吨/年重交通路沥青装置、9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30万吨/年加氢精制装置)所需生产原料采购和乙方三套装置所生产出的全部产品销售。(2)甲方对销售三套装置全部产品按照预付款方式结算,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甲方也可以组织其他合法渠道资金用于合作经营业务,由于甲方不能满足生产所需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甲6方的利润分成中扣除。
乙方责任(2)乙方负责生产加工、维检修、储运装卸等,在原材料和辅料供应保证、加工费用按期支付的情况下,在检修完毕3天内实现满负荷生产,按“7天存放期、7天加工期”的时间要求向甲方交付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石油化工产品。(2)乙方负责合作经营期间会计处理、成本核算、纳税管理及合作前债权债务等财务会计工作,并为此独立承担责任。(4)为便于甲方对乙方的相关管理和合作资金的合理使用,合作前期利润将用于支付甲方垫付的资金利息、税金、前期和现在检修费用、催化剂费用和乙方向甲方的借款。
3、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采购的原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价格最优。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利用乙方原有的采购渠道以最优价格采购到原料。(3)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保证甲方销售的产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价格最高。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利用乙方原有的销售渠道以市场价格销售产品。
第四条收益分配1、收益分配原则:可供分配的合作经营利润先分配合作经营期间乙方占用甲方资金费用,剩余利润按甲方(30%)、乙方(70%)结算分配。甲方资金占用费利率按年息(7%)(不含税)计算,资金使用额按乙方实际占用资金额计算。
2、乙方的标准加工费用,在收益分配核算时,乙方每个装置该月的加工成本按该装置的实际开工时长进行等比折算。
3、收益分配方法,每月27日由双方财务人员进行结算,双方核算资金占用额度,计算资金专用费,在次月销售中结算完成,当合作经营利润大于甲方资金费用,先支付甲方资金费用,剩余利润按照甲方(30%)、乙方(70%)分配;当合作经营利润小于甲方资金费用时,先支付甲方资金费用、结算过程中,双方负责各自产生的税费。
4、无论当月经营出现亏损或盈余,需首先保证支付甲方7%利息,再根据经营需求支付其他费用。第六条履行保证1、乙方保证在甲方经营前“审计报告”列明或自行提供确认的债务和或有债务(如第一条第三款所列)均由乙方独立承担,鉴于合作关系的特殊性,甲方在经营期间无法抗拒第三方对被告合作企业的债权请求。如乙方消极履行义务,且保证部分不足以清偿债务导致甲方受损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3、甲方保证合作经营期间因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由甲方负责,并于合作经营结束时处理完毕,若因甲方消极履行义务导致一方受损的,乙方有权追偿损失并要求甲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被告鑫泉公司曾于2020年以(2020)冀0983民初5440号民事案件就双方解除合同合作关系起诉过被告华晨公司,后撤诉,双方于2018年9月22日签订《解除合作协议》,约定2018年9月25日证实解除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