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多大的违法成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未签订劳动合同将可能承担双倍工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该条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缴纳社会保险将承担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能退休、罹患疾病不能报销医疗费、发生工伤不能获得工伤待遇帮助、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生育后不能享受生育津贴,那么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释法
案件事实
李某于2008年10月进入华能公司工作,为生产部职工。入司以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休带薪年休假。
从2018年7月1日至10月6日,李某休产假98天。公司通知李某复工,李某未按通知要求复工。2018年11月22日,华能公司以李某连续旷工一周以上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李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华能公司支付判决:1、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4、带薪年休假工资;5、生育保险待遇损失;6、失业保险待遇损失;7、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产假六十日。华能公司未证明李某是违法生育,李某应享受增加六十日产假的待遇。因此,华能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385元,应予支持。
关于最低工资差额。经核算,2014年1月、4月、5月、7月及2016年1月、2018年1月、2月、3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合计为1639.29元,华能公司应予补发。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华能公司未举证证明安排李某休过年休假,应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中的法定补偿部分。李某要求以当年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该条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李某主张该项请求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及《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法院支持李某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合计为15,063.62元。
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李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华能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李某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李某向华能公司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予支持。支持李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合计为30,517.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华能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关系的《通报》已被李某领取,足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无需再出具任何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对李某要求华能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判驳回华能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