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摊主获赠房产后老人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家属有望夺回房产?

陈凯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

首届北京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案情

“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一事有了新进展:老人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属表示未来或就监护问题进行诉讼。
据媒体此前报道,上海宝山区一名88岁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近些年在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小游(化名)一家颇多照料。
此后,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他,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双方还做了遗赠抚养协议,其中的遗赠抚养协议对于受益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否则遗嘱订立人可取消财产赠予。
老人妹妹等家属则一直质疑,老人在公证前就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一些症状。
近日,这一事件有了新进展。
5月1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水果摊摊主代理律师高律师处获得了一份上海宝山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老人妹妹申请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予以立案。
申请人诉称,老人于2017年7月因病住院,经诊断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目前老人已无法判断自己的意识和行为。
判决书显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年5月8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月18日,老人家属告诉记者,近期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了,家属有义务监护老人,未来或就监护问题进行诉讼。老人现在还是一直待在家里,未来他们会对老人做进一步的安排,也要求未来做指定监护人。
同在5月18日,记者还联系到了当事水果摊主小游,小游称,他于2017年开始照顾老人,2019年双方做的公证,中间老人没有精神障碍,从2020年9月开始,老人才有精神障碍状况。小游说,老人家属现在找来,“以后要诉讼就诉讼好了”。
采访对话
方弘:老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什么?
陈凯律师:法院对老人现在的民事行为作出认定会产生几个结果,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因为老人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现在有必要为老人指定一个法律上的监护人,来保护他的人身安全,替他做出一些民事行为,进行财产的管理和安排。
 
就本案而言,这就意味着争夺老人监护权一事进入了新的阶段,要确定谁可以做老人的监护人。也就是说老人的监护人既有他之前意定监护的监护人,这个协议的监护人恰恰是在老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开始就位。除了老人指定的监护人,在法律上还有一些人是有资格做老人的监护人的,比如老人现在的亲戚、居委会、当地民政部门,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亲友,在这个阶段都可以提出来想担任监护人,就进入到这个阶段了。
 
如果有争议,大家就要开始协商最终由谁来担任监护人。
方弘:老人的监护人或者说他的亲戚是确实像您说的是在争夺监护人的身份,那么为什么大家要去争夺它?如果做了老人的监护人,会有什么我们所说的“好处”吗?
陈凯律师:法律上的监护是一种职责、一种责任,比如父母担任子女的监护人,有能力的兄姐担任弟妹的监护人。法律规定监护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要确认一个没有能力管理自己的人身安全,管理自己的生活起居,管理自己财产的人。受监护者是属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作为弱者,需要有人来关爱、关照,这个人就叫监护人,而这个监护人应该是一个有爱心、肯奉献的人,这是法律的本意和初衷。
 
所以,在法律上监护人并不当然有资格、有权利享受薪酬、报酬。因为,法律上认为这就是一种爱心行为。但是,在现实中,隐藏着太多背后的利益,主要就是对财产的利益,有些人争夺监护人的出发点跟法律的初衷和本意是违背的。
方弘:现在老人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涉及到之前老人签订的意定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到底有没有效的问题。因为老人是在今年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但是老人签订的意定协议和遗赠抚养协议是在2019年。当时他确认自己离世以后,要把房产赠给游继光一家,现在对老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会影响或者推翻之前老人赠与的协议吗?
陈凯律师:法院认定老人现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法院认定老人没有行为能力的依据是综合的。
 
第一方面,老人从2017年开始就患有老年痴呆,同时老人现在的状况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法院的认定背后其实隐藏着许多可以争议或者说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这背后还有一场“大仗”要打,“大仗”就是水果摊主是否有能力证明自己在给老人做这份公证时候,老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的,这个时候对摊主来讲是有风险的,我想也是双方将来会争议的主要焦点。
方弘:公证处做公证是有严格条件的,对于行为人本身到底有没有行为能力,应该是必须要进行审查的。现在把证明义务推给游继光,让游继光来证明当时老人是不是属于正常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不是有些强人所难呢?
陈凯律师:这也反映了现在公证行业的一些困境。从法律上讲,公证机构有很多审查义务,其中一项审查就是当事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公证机构所做的这些审查来看,应该还是有一些不足和瑕疵的。
 
因为,公证机构之所以判断老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根据老人当时跟公证机构之间的交流做出的判断,应该说这个判断不属于专业判断,是一种常识判断。而事实上,在司法审判的一些案件中也可以看到,公证机构因为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判断失误导致公证无效,或者导致公证机构被法院判决承担比较大的民事责任,这种案件屡见不鲜。
 
在这个案件里面,我认为公证机构有不严谨的、值得商榷的地方,是老人的亲属一方会抓住的一个主要攻击点。
方弘:我们无法得知老人当时的真实意愿,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老年人的权益怎么保障?如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财产,实现自己的心愿?
陈凯律师:好心不一定能办成好事,因为办好事需要有能力,特别是涉及到法律问题的时候,需要有专业能力,如果没有专业能力,好心不一定能办成好事,可能会把好事办砸。
 
所以,大家要明确:第一,意定监护是让你有了担任监护人的资格,但并不一定是板上钉钉,你一定能担任监护人。
第二,即使担任了监护人,并不表示被监护人去世的时候,你理所当然的有财产继承权,也就是说继承权和监护权是两个权利,并不必然有联系,这两点很多人容易产生误区。
方弘:也就是说即便之前的意定协议被推翻,事实上游继光也许还是可以成为老人监护人的,总而言之要有利于老人。那到底有没有利于老人?作为法院怎么判断?比如从亲缘关系上来说,肯定家属更亲一些,但是如果从过去的一些实际情况来看,可能游继光确实尽到了比家属更多的照顾义务,是不是在这种情况下会更多的倾向于选择游继光作为监护人?
陈凯律师:也不一定,法院肯定是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这时候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去说服法官,可能就很关键,比如说作为亲友的律师,可能需要营造一种亲友是负责任的、有能力的、有亲情的、有血缘的关系。然后可能会拿出可以攻击游继光的证据,比如游继光的经济状况或者他的户籍,生活的稳定性等各方面。
当然游继光这边也可以拿出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时候就要看双方到底谁能够说服法官。
而法官看的是未来而不是过去,也就是说未来谁更有利于老人的安全和对他的照顾,比如说作为亲友方,可以举出更多的有利条件,像自己所享有的一些居民便利或者自己的时间、经历、经济状况等等,要让法官相信是可以是多角度、多方面的。
试想一下,如果当时公证机构在做意定监护公证的时候,确实找了相应专业的精神评估机构,对老人的精神状况有一个评估报告,我相信今天所争议的一切就不存在了。我们呼唤一种专业的精神来对待意定监护及财富传承这件事!

结语

我们每个人都有年老的那一天,我们乐于见到有人争抢赡养老人,为的是对老人的孝道和敬爱,而并非为了财产。含辛茹苦一辈子,人到晚年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未雨绸缪,老年人们趁早给自己一份安全保障,看来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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