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看中国法,都看见了些啥? | 杨早·早茶夜读

文  |  杨早

文史学者

光阴荏苒,八月份就过去了,暑假结束了,九月份又该我来领读了。

这个八月过得混乱而迅速,所以现在我大概是真正意义上的领读——意思就是我只是可能比你们先读这本主题书《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其他的延伸阅读,我还没来得及开卷。

我们总结一下这本书吧。16世纪以来,是中西开始了真正比较深入的交流。之前其实可能也有,比如说唐朝的时候,宋朝的时候,但那时的西方人,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西方”,“西方”不仅仅是方位词,它在此指称一个时段和特定地域。说白了,在文艺复兴与工业革命之后,“西方”才真正地成型,西方人用来打量东方的视野,才真正成为一种沿袭至今的思维模式。

这本书的原名叫做《当西方遇见东方》,是上卷,下卷打算名为《当东方遇见西方》,是讲述中国人怎么看西方法律,但好像不曾出版,但想想也非常有意思。

16世纪以来,也就是明朝之后,葡萄牙、意大利等国的传教士到华之后,对中国法律的观察。我们知道,从明代开始,中国的(不要说封建社会,这个词不科学)传统社会,我们可以称之为儒法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当成熟的阶段。这个时期西方人观测中国,他们所见的各种法律现象(当然也有很多遮蔽与忽视),是能显示出东西方文化与法律传统的差异的,这就是书名讲的“接触与碰撞”。

▲Cartas dos Cativos de Cantão (《广州葡囚信》)

我用三个关键词来说说这种观察。第一个是关于肉刑,这可能是最令西方人感到触目惊心的。16世纪出版的葡萄牙人著作《广州葡囚信》“是目前所知西方人士了解中国刑罚的最早记录,其中包括淩迟、砍头、分尸、宫刑、闷一多(窒息死)、流刑、徒刑、充军、劳役、断踝、折胫、拶指、鞭足、鞭臀、鞭腓、跖刑、敲踝等。其中有些刑罚在我们明代的记录中尚未发现”。

与我们想象中的中国科技落后相反,中国刑罚对人体的针对性异常准确熟练,鲁迅也曾写过:“医术和虐刑,是都要生理学和解剖学智识的。中国却怪得很,固有的医书上的人身五脏图,真是草率错误到见不得人,但虐刑的方法,则往往好像古人早懂得了现代的科学。”(《病后杂谈》)

我们最近不是在共读《西游记》吗?里面单是捆人,就有五花大绑、四马攒蹄、仙人指路等花色,第九十七回更是让唐僧等人备尝牢狱之苦:

刺史道:“正是啊!赃证现存,还敢抵赖?”叫手下:“拿脑箍来,把这秃贼的光头箍他一箍,然后再打!”……皂隶们齐来上手,把行者套上脑箍,收紧了一勒,扢扑的把索子断了。又结又箍,又扢扑的断了。一连箍了三四次,他的头皮,皱也不曾皱一些儿。……可怜把四众捉将进去,一个个都推入辖床,扣拽了滚肚、敌脑、攀胸,禁子们又来乱打。三藏苦痛难禁,只叫:“悟空!怎的好!怎的好!”行者道:“他打是要钱哩。常言道好处安身,苦处用钱。如今与他些钱,便罢了。”

第97回 金酬外护遭魔毒 圣显幽魂救本原。《陈惠冠新绘全本西游记》193,陈惠冠 (1935年生) 绘

在文艺复兴之后,西方人大概还会对这种肉刑的公开化表示异议,这一点从1801年出版的《中国的刑罚》中的22幅图可以看出,在绘者的眼中这些都是称不上文明的酷刑,而刑罚之酷,或许部分就来自于处刑的公开化,不管是枷号示众,还是当街杀戮,都意味着一种对人格的羞辱与贬低。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当中,示众是很重要的,是要通过这种形式来儆示民众。虽然欧洲历史上并非没有这种公开处刑的现象,但16世纪的西方商人大概不会称许中华帝国的刑罚表现。或许更让西方人难以忍受的是处罚的随意性:

被打一顿竹板子,在欧洲人看来是一件非常耻辱的事。但在中国,对任何人只要不是官吏,简略地审问一下以后就可以随意责打一顿。……中国老百姓的地位已经低到无可再低,即便被打一顿板子,他们也并不感到什么耻辱。中国政府采取体罚制度的目的在维持社会安宁,而因此就完全不顾及个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司汤东《英使谒见乾隆纪实》)
The Punishments of China(《中国的刑罚》)中的二十二幅图之一

第二个关键词是“律例”,即法律条文。马戛尔尼使团在1793年对中国的观察中发现:“中国人所吹嘘并得到许多欧洲历史学家承认的中国对其他民族的优势全然是骗人的。”他们认为第一批来华的传教士为了向欧洲介绍中国的重要性,“对他们的才智和造诣作了夸张的记录”,这些记录又被像伏尔泰这样的哲学家用来炮轰欧洲的封建体制。而事实上,中国“在政治自由和个人独立性方面,确实非常的糟糕……中国的社会发展水平似乎很低,也很糟糕”。

然而,当小司汤东在他翻译的《大清律例》序言中写下上述这些文字后,他又笔锋一转,盛赞中国法律的理性化与商业化:“我们还没看到过任何一部欧洲法典的内容那么丰富,逻辑性那么强,那么简洁明快,不死守教条”。

1810年,TA TSING LEU LEE(《大清律例》)由小司汤东(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 ,1781—1859)翻译并在英国出版。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认知差异?我认为这恰恰是中国社会政治的一个特点,即“阳儒阴法”,或称儒表法里,简单地说,就是儒家负责唱高调,法家负责干脏活。因此当以律例为观察对象时,往往会觉得那是相当文明与完善的法律规范——现在有些宋粉,讨论宋朝的时候喜欢用当时的律例和诏令来论证宋朝怎样文明,而不去管律例的实际执行是什么样的。这里必须涉及一个庞大的中华帝国,它的治理成本与执法成本是如何高昂,因此律例很多时候仅仅呈现在纸面上。单看律例,你会觉得盛世无双,但实际上考察社会现实,就未必如此了。

当时的西方人看中国法律,其实也带有这种味道,发现律例特别的精微周到,但是现实可能并不是这样。这里还引发出另外一个让西方人觉得很有意思的话题,就是“私刑”。如果习惯了西方法律在整个社会中的贯彻执行,私刑在中国的普遍的运用,也是让西方人感到惊奇的现象。而私企的运用其实也是一个执法成本的问题。如果所有的判决与刑罚,都遵循程序正义,经过了旷日持久的法庭辩论与司法讨论,很可能会因为执法成本太高,而没办法真正实现——这也是我们上月讨论到基层司法与本土特色的一个回应。

▲威妥玛(Thomas Frances Wade )编著《文件自迩集》内页。

最后一个关键词是“机制”,即关于法律的运作状态和社会心态。最有名的著作是威妥玛编纂的《文件自迩集》,在当时中国还没有什么人收集这些法律文档时,这本书收集了大量的官方信函、禀稿、诉状、公牍、奏稿等等,用意是帮助西方人士掌握中国官方文件的书面语言,但它的历史价值不言而喻。

而我要提出的是,法律文档之外,其实还有更多的文本可以帮助了解民众对法律的想象与态度。像《西游记》里也充分体现了当时市民的法律心态,即使是像孙悟空、唐僧这样的超凡之人,仍然对法律保持着强烈的敬畏心态,张口闭口都担心违了官法受到处罚(不排除是一种当时的政治正确)。书中角色对法律的熟悉与敬畏,其实是当时市民心态的反映。这样的文本还包括《三言》《二拍》及各种各样的文学性文本如笔记小说等等。从中探讨当时中国社会对法律的认知,或者说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执行,会被律例与法律文档中体现出的要素,要更为丰富。

▲明末凌濛初编撰《二刻拍案惊奇》版画,明崇祯五年尚友堂刊本。

所以从《接触与碰撞》这本书里,可以看到外人对本土社会的了解和认知,需要跨越多重关卡,有一些触目的特色会被特别放大,被推到前台,而另一些东西则深藏在习焉不察的习惯和社会的常规运作当中,不那么容易被人看到。这也是我们在讨论不同文化之间的认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

作者引了美国公使夫人萨拉·康格家书中的一段话,或可看作某种跨文化观察的态度:

每个国家在自己的土壤内都播下一粒思想的种子,然后她培育这粒种子,为它浇灌,为它指引生长方向,自始至终小心呵护着它,一旦其他国家踏入她的领土,多此一举地替她再浇水,在不必要的地方修枝剪叶,然后——如果有果实的话——再把果实攫为己有,她就会反抗斗争。为什么不能让中国自己去种植、培育、浇灌、修剪,然后获取自己的丰收成果呢?(《北京信札》)

这话颇有文化相对主义的味道,但对异文化的观察,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打破刻板印象与好为人师习惯的微妙行为,惕之,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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