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军:20世纪50年代农村的信用合作化
作者:赵学军(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中国金融》2021年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历了合作制发展阶段(1951-1959)、失去合作性与独立性阶段(1959-1996)、深化改革阶段(1996年以来)。20世纪50年代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蓬勃发展的时期,实现了信用合作化。农村信用合作化打击了高利贷活动,支持了农户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聚集了资金。农村信用合作浪潮也留下不少经验教训,对当今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有借鉴意义。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兴起
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种类型。合作社是劳动者以经济互助、合作生产为目的联合起来的经济组织。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是英国1844年建立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驱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驱社确立了入社自由、民主管理等合作经济的“罗虚戴尔原则”。
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领导农村信用合作运动。1933年9月,中央苏区的江西、福建2省17县,建立了各类合作社1423个。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晋冀鲁豫边区,信用合作社都有较大的发展。到1947年解放战争爆发初期,太行等老解放区的信用社(部)达到880多个。不久,由于通货膨胀日益严重,利息收入抵不上货币贬值,大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停办,1949年仅剩的20多个信用社(部)也无法经营下去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也在一些农村推行信用合作社,后来也销声匿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在极短的时间里根治了多年的恶性通货膨胀,物价趋于稳定,经济走向恢复。在土地改革中,广大农民分到了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迫切希望增加投入,扩大农业生产,生产性借贷资金需求增强。另一方面,连年战乱,绝大多数农民已家徒四壁,偶遇意外,只能借债度日,生活性借贷资金需求也非常强烈。国家银行金融体系尚不完善,对广大农村的金融服务尤为薄弱,农户很难得到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民间高利贷者及打会、摇会等钱会组织借机抬高利率,盘剥农民。农民迫切盼望自己的金融组织。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决定推动农村信用合作,在华北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山西、河北两省的老解放区原本就有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1950年年底,成立了105个农村信用社,439个供销合作社内部建立了信用部,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社会效果显著。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发展和领导信用合作是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要求各省重点试办信用合作社。1951年底,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到538个,并建立了大批信用互助小组。195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迅速达到2271个。1953年,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数量又增长到14000余个。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后,政府推动农村信用合作社由重点试办走向普遍发展。1954年农村信用合作化突飞猛进,年底全国建立了12余万个信用社,入社人数达到7000余万人;建立了供销合作社信用部1800个;建立信用小组24000个。农村信用社发展较快的山西、河北、陕西、辽宁等13省和北京、天津、上海三市,70%左右的乡已建立信用社。1955年底,全国信用合作社又增加到15.9万个,占全国总乡数的85%;入社农户有7600万户,占总农户的65.2%。
1956年,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走向高潮。在这个大潮带动下,农村信用合作又出现惊人的发展。高潮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6万个,覆盖了97.5%的乡村。年底,经过整顿合并,全国保留了10.3万个信用合作社,入社农户近1亿户。基本上实现“一乡一社”,完成了信用合作化。
但是,农村信用社后来的发展却一波三折,逐渐丧失合作性质,丧失独立性,成为国家银行的附属。改革开放后,农村信用社启动了艰巨的改革。进入新世纪以来,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不再是合作经济组织。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建方式
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农村信用互助形式应该多种多样。在推动信用合作初期,各地采取了组建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部、信用互助小组以及鼓励民间原有的信用组织(钱会)扩大互助范围等形式。
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一般以一个行政村镇或邻近的几个村为范围,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社以社员缴纳的股金为业务基础,以吸收存款作为重要的资金来源,为合作社社员服务。信用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小组等机构,实行民主管理。一般一个乡组建一个信用合作社。
已经成立供销合作社的地区,尝试在内部设立信用部,附属于供销社。供销合作社信用部没有股金,由供销社拨出部分资金为营业资金。信用部以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供销社的社员,在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信用互助组的组织形式则比较复杂。第一种形式是不直接经营借贷业务,只组织社员之间相互借贷,并负有保证责任。第二种形式是将旧钱会改组为信用互助组,保留着旧钱会的运作方式,规定在一定的日期起会,平均集资。它与旧钱会不同的是不以标、摇的方式确定用钱者,而是以评议方式决定谁先用钱,利息也比较低。第三种形式是信用互助小组,吸收小量股金,直接经手存放款业务,具备信用社的雏形。
20世纪50年代,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建立起来。
第一种方式是政府自上而下发动,经过一段时间酝酿、准备,直接建立信用合作社。当时全国绝大部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都是以这种办法建立的。其优点是组建信用合作社速度较快,缺点是组建起信用合作社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一般要经过1年的摸索,才能逐步步入正规。很长时间内,主要依靠股金与国家银行贷款开展信贷活动。
第二种方式是政府利用比较成熟的供销合作社的社会基础,以供销合作社组织来培育信用合作社。办法是先在供销社内部设立信用部,开展存款、放款金融业务,等到供销合作社的金融业务顺利开展之后,再动员农民加入信用合作,逐步吸纳入社股金,建立信用合作社。全国采取这一办法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地区虽然不多,但因为经历了一个组建、运营信用合作社的过程,信用合作社骨干的业务得到锻炼,建立信用社后能够很快正常开展存贷活动。
第三种方式是在政府领导下,先建立信用互助小组,在小范围内进行资金互助,再逐步从互助小组发展到信用合作社。采用这种办法组建的信用社,存贷款业务及合作社管理都经过了比较好的磨练,又有信用合作小组的基础,信用合作社比较稳固,业务发展又快又好。不过,由于经历了较长的信用互助小组阶段,建立信用合作社的时间比较长。
总体而言,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组建过程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政府都发挥了主导作用。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与社会贡献
农村信用社是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按照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规则,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归结起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主要集中于三点:吸收储蓄、向社员发放贷款、代理国家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
1951年农村信用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信用社的主要业务有:收受社员存款和储蓄(现金及实物),必要时也接受团体和非社员存款;贷放社员生产上和生活上必需资金(现金及实物),资金如有多余时,经国家银行核准,也对非社员贷款;接受国家银行委托,代理业务;接受社员及各种合作社、机关、团体的信托业务。
1957年,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总结信用社业务实践的基础上,出台《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主要有:办理社员、非社员和各种生产合作组织的储蓄存款,经过银行同意,也可办理其它机关、学校、团体的存款;办理社员生产、生活贷款,对未入社的贫困劳动人民也提供贷款,如资金充裕,帮助生产社解决短期生产费用资金的困难;接受农业社的委托,办理非现金结算业务;接受国家银行的委托代理农贷、公债等业务,等等。
后来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又多次修订,为社员服务的理念逐渐弱化,为农村集体组织服务的指导思想一再强化。但农村信用社吸收储蓄、发放贷款、代理国家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主要业务,基本没变。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普遍成立,对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沉重打击了农村高利贷活动。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农村,私人借贷利率显著下降。其次,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支持了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活动,解决了农户的一些生活困难。1953年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为0.2亿元,1954年增长到1.2亿元,1956年达到了10.2亿元,1957年又增加到9.5亿元,1959年上长升到22.9亿元。其三,为国家经济建设积聚了资金。1953年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为0.1亿元,1954年增长到1.6亿元,1956年达到了10.8亿元,1957年又增加到20.7亿元,1959年上长升到45亿元。
四、20世纪50年代农村信用合作化的经验教训
20世纪50年代,在农村合作化高潮中,实现了农村信用合作化。但是,当时推动农村信用合作化的方式,以及信用合作化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问题,也留下了深刻的经验教训。
第一,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必须处理好政府与信用合作社的关系。
20世纪50年代,农村信用社能够兴起,并实现信用合作化,首先要归功于政府的大力推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扶持信用社的政策,县支行派出大批干部到农村组织、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帮助健全会计制度。为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国家银行在业务上给予信用合作社极大的支持,尽量委托信用社办理银行业务。
但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政府在推动农村信用合作化过程中,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不少地方搭架子、铺摊子、增人员,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本该“民办”的信用社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官办”。政府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干预也越来越强,信用社的官办化弊病也逐渐严重。有些地方农村信用社在开展业务出现强迫命令的现象。一些农村信用合作社过依赖国家银行。政府与信用合作社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影响了信用合作社的发展。
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健康发展,必须坚守合作经济的本质,保持独立性,搞好民主管理。合作经济组织的核心原则是自愿、民主、互助互利。自愿原则即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原则就是不管社员在合作社内拥有多少股金,但在投票上实行一人一票,所有社员享受同等的表决权。互助互利原则,就是合作社的经营主要为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大量兴办后,却渐渐偏离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办社的自愿性、民主性逐渐淡薄。政府两次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管理,造成信用社组织和信用的破坏,失去了合作性、独立性。这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造成了致命的伤害。
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健康发展,必须经营好存贷款业务,保持一定的盈利。农村信用社经营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收益小,常陷入经济亏损。1956年贷款月息由1954年的15‰降到5.5‰时,信用社发生亏损,国家银行给了补贴。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也因各种原因成为坏账。196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处理一九六一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为信用社豁免了贷款7亿元,从信用社公积金中冲销了1亿元。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进一步束缚了自我发展能力。
第四,农村信用合作社多年的贷差现象及其原因,值得反思。1953年到1970年,国家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合在一起的存贷款总额表现为贷差,但除1953年外,农村信用社却都是存款大于贷款,说明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没有用在合作社内部,这显然与政府发展农村信用社的初衷相悖。
第五,20世纪50年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做的一些尝试,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有一定的启示。如湖北省和黑龙江省把农村信用社改为乡银行的试点工作,虽然因为经营成本提高、出现亏损等原因而停止,但这一农村信用合作社转为乡村银行的改革试验,对20世纪90年代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对于村镇银行的建设,都有借鉴意义。又如,经营得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农村的生产合作、供销合作联结起来,生产、供销、信用实现“三连环”,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这种生产、供销、信用合作有机结合的实践,也对今天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有重要的启示。
(本文为作者提供的审定版,最终发表版略有改动)
作者简介
赵学军,男,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现代经济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张佶烨;审校:王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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