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鸽子案,行为人一定构成犯罪?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最近

一个天价鸽子案进入公众视野。根据中国青年网报道,一名男子偷了别人十五只鸽子。结果这是专门训练的信鸽,总价值经鉴定为7.5万元。

偷吃了别人的鸽子,可能要进班房,这名男子是否构成盗窃罪呢?

笔者认为不会。

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如果不能认定行为人在窃取鸽子时,明知其价值数额较大甚至是巨大,则要按普通鸽子的价格,而不能按鉴定的价格,认定涉案数额,如果不能达到入罪标准的,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三十只鸽子总共值多少钱?毛鸽子一只卖不到100元吧,我记得菜市场三黄鸡也就三四十一只,鸡比鸽子要大的多。按15只算,撑死了500元钱,不构成盗窃罪,也只能治安拘留几天。

那人家损失怎么办?

可以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

这件事发生在江苏扬州,根据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15只鸽子按照正常的鸽子的市场价值的话,最多最多也就是450块钱,是达不到立案标准的。

有观点认为,鸽子的价值不能按自己讲,否则,被告人都不会承认自己明知犯罪对象的价值,那都不构成盗窃了,因此,要按鉴定的价格算。

真的是这样的吗?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的主观,当然不是按自己怎么讲。如果可以的话,所有犯罪分子都不构成犯罪了。很明显,这里需要运用司法推定的原则。具体到本案来看,如果鸽子主人,没有采取任何特别的保护措施,而是放任自己的鸽子,处于一个开放、半开放的公开场合,则不能认定偷鸽子的男子为明知其为天价鸽子。相反,如果男子突破了重重的特别防盗保护设施,在鸽子笼箱外有明确的价值及特殊用途说明提示的情况下,仍然偷取别人的鸽子,则可以认定为明知鸽子的价值巨大。

天价鸽子案,其实跟2003年的天价葡萄案、2004年的天价豆角案如出一辙,这在刑法学领域已经成为一个常识,即定罪几许呢?

这方面其实是有现成判例的,那就是载于《刑事审判参考》第40集的沈某某盗窃天价手表案。2002年12月2日晚,沈某某在某皇家银海大酒店与潘某某完成卖淫嫖娼准备离开时,乘潘不备,将床头柜上的嫖资及一只手表拿走,并将手表藏于租住的房屋灶台内。次日潘某某醒后发现手表不见,遂报警。后经鉴定,该只伯爵18K黄金石圈满天星G2链带男装手表价值123879.84元。

法院审理认定沈某某构成盗窃的罪名成立,但结合被告人的出身、年龄、职业、见识、阅历等状况看,沈某某当时没有认识到其所盗手表价值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而无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故不能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价值数额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其它法定从轻情节,判处沈某某构成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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