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即日起我市参保患者在省内就医无异地啦!

为持续深化医疗保障“放管服”改革,推动省内优质医疗资源共享,让我市参保患者享受到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切换的工作成果,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实现省内无异地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6号)要求,我市于2021年9月1日起实现参保人就医政策省内无异地,真正打通了省内看病就医结算壁垒,让人民群众能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一、政策覆盖范围广泛

1.人员保障范围“广”。在河北省省内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政策实施范围“广”。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已开通住院或门诊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住院、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3.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广”。我市所有签订协议并已开通住院、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药店购药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动默认具有省内异地服务权限。新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在开通本市服务的同时同步开通省内异地就医权限。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地市就医时,可按规定选择当地所有已经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仅支持使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二、省内就医无需备案

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地市就医时,可按规定在省内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直接结算,无需备案、方便快捷。

三、待遇政策更加惠民

(一)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

(1)取消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的规定,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2)在省内所有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因特殊情况未直接结算的,可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予以手工报销,手工报销仅限于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省内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省内就医时执行上述政策。

(二)取消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数量限制,取消对门慢(特)病参保患者每月只能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限制。

(三)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在异地门诊直接结算时限定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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