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是谁?

【案件疑问】: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应该是谁?

【案例来源】:张明高诉魏由禹、丁祥惠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案 号】:(2018)闽01民终703号

【案情简述】:

福建省中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魏由禹、丁祥惠为中港公司股东。2007年9月2日,中港公司与张明高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张明高将中港公司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年5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鼓民初字第4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港公司应向张明高支付工程款392007.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从2007年11月8日计至判令还款之日止)。上述判决生效后,张明高于2012年12月24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鼓楼区人民法院因未发现中港公司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15年3月1日作出(2013)鼓执行字第4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1)鼓民初字第4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另查,因中港公司未按照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中港公司的营业执照。2016年10月14日,张明高诉至法院,要求魏由禹、丁祥惠、丁元振共同向其赔偿损失660370.6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本案清算义务人究竟是谁?

【裁判要旨】

本案系当公司出现清算情形时,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其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作者观点】

昨天已经就股东是否是清算义务人进行了讨论,既然股东不是清算义务人,那么谁才是清算义务人?根据现有《民法典》第七十条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见民法典作为一般法作出与公司法不一致的清算义务人认定规则,即民法典认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应当为清算义务人。应用于实务当中能否直接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相应的清算义务人?

也不行。原因在于《民法典》第七十条在该规定之下留有其他口径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民法典》作为一般法的情况下,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均指向不明的情况下,存在适用问题。

但笔者更倾向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为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更为适宜,原因是: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具有清算义务人的先天属性。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以及剩余权益所有者的情况下,还应考虑到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本公司导向。股东虽然是清算组成员,但是在未排除第三人作为清算组成员之下,股东未必是清算组成员但必定是清算义务结果的承受者,股东必然享有剩余权益的分配人,据此情况下清算组作为清算期间公司事务的执行者仅负责执行,但并不必然享有清算执行的结果。所以将股东是清算组成员作为股东是清算义务人的说法,很难自圆其说,自然不攻自破。而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作为公司清算前的事务执行机构其必然掌握公司清算事务中的相关财产以及资料,需要配合以及主动督促股东履行清算义务,据此方可体现董事信义义务的延续性,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勤勉忠实义务的延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司解散之后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就无可作为,相反其依然需要履行董事的信义义务,勤勉尽责的督促公司股东及时召开股东会议成立清算组并就清算事宜进行配合。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具有清算义务人的先天便利。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内容看,董事会以及执行董事职权内容来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实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有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经理担任据此公司清算程序中所需要用到的公司证照必然掌握在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手中。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亦规定了,清算组的职责主要体现在清理公司资产债务,而对该部分最为熟悉的莫过于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所以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具有清算义务人的先天便利。

尽管在法律适用上,虽然《民法典》第七十条就清算义务人明确是董事、理事,但是考虑到法律适用问题中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所以可见清算义务人的问题想要彻底能够解决并应用于实务当中,仍然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由此才可能形成类似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体系的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清算剩余权益所有人的平衡结构。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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