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应急抢修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应急抢修工程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修救灾工程,是指学校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修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汛、排涝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崩塌、火灾、环境保护等抢险治理工程;
(四)由市、学校所在地区域政府和学校决定的其他应急抢修工程。
第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师生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
(三)学校认定为需要紧急抢修的事项。
第五条 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抢修工程的,由后勤保障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抢修工程,由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讨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专题会与会人员为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审计处、基本建设办公室和后勤保障处负责人,也可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单位专家参加。
第七条 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严重危害的抢修工程,可不经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实施;对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招标工作的,应当进行招标确定承包单位。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应当建立应急抢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每年进行更换。
第九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后勤保障处应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建设要求,整理完成相关材料存档,并按审计要求对工程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