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息休假政策汇总
一、休息日
二、法定年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为: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半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则不补假。
三、带薪年休假
四、探亲假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婚丧假
六、医疗期
七、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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