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和武器条例》系列解读(2)
该系列文章只在于为一线执法民警更好的掌握武力使用的标准,同时也让普通公民在生活中如何配合警察的执法行为,并有效的监督警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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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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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共分为两段,一段是授权,另一段是限制。
第一段规定制止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那么这里的“可以”不代表必须,从法理上讲这是一种授权规则,是否使用是由授权主体也就是警察自主决定,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段是对之前的授权行为的条件约束,约束条件就是不使用可能会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例如: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况。这就充分体现国家对警察使用强制手段的谨慎态度,同时也考验警察现场执法过程中的选择能力和判断能力。
第二条的规定是第一条总则的延续和补充,进一步的说明警察执法不但要“依法”更要“合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体安全,最后实现执法有效的目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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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武器制止是警察被迫的选择,也是最后的选择,因为一旦使用就会涉及到现场所有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使用武器就要尽量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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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中武器虽然不常用,但要经常训练。武器使用不是单纯的打得准(虽然这个很重要),它包括情形的判明、武器规范操作、故障的排除与保养、掩体的利用、小组的配合等等,是一门综合技能,所以就要经常训练,对于武器使用不熟练的民警,必然会产生不不敢用、不会用,紧急情况使用不及时不到位,造成更为严重的伤亡事故。
注:实弹射击仅是武器使用的一小部分,武器使用训练不一定就要进行实弹射击。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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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不常用,越要常练
时刻准备着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