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嫁妆计算的公式

  何谓“嫁妆”,相信每一个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都不陌生。毛立平博士在《清代嫁妆研究》(以下简称《嫁妆》)的导言中提出:“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陪送的财物,亦称‘嫁装’‘嫁资’‘妆奁’‘奁具’等。”她试图以物权为中心,对清代的嫁妆进行考察。因此,她认为:“嫁妆是母家赠送给女儿供其带到婆家使用的财物。”(3页)

  毛立平著《清代嫁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婚姻缔结过程中,男家是要向女家提供聘礼的。或称彩礼、财礼。对于这笔彩礼,《嫁妆》也给予了足够的关注,但给出了一个简明的认定:“聘礼是男家送给女家的礼物,使用权和受益者应为女方家庭。”(164页)这样处理,其方便之处不言而喻,但是,与实际的社会生活相去较远。

  为了说明传统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财务往来,对嫁妆的来源和构成做清晰的揭示,我设计了一个计算公式。这个公式由两部分构成。

  嫁妆的计算公式

  首先,从男方角度看。传统的婚姻,因为是从男居,男娶女嫁,从缔结婚约到正式迎娶,男方须多次、以多种形式向女方提供一定数量的礼金和礼物。可统称为财礼,或雅称彩礼,亦称聘礼。这笔彩礼(M),其表现形式、馈送时机和次数因时代、地域、人群的不同而各有差别,这都不构成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馈送对象。大而别之,其受礼对象只需分两类。一类是女方家人,特别是女方父母(M2)。另一类是新娘本人(M1)。这样,男方付出的彩礼可以用公式(Ⅰ)来表示:

  M=M1+M2(Ⅰ)

  因为受礼对象不同,寄予其中的经济关系便呈现出两条清晰的理路。M2属于人情往来,受礼人可以照单全收,或在接收后小有回馈,各受当时当地风俗的制约。而M1则须在新娘过门时带回男方家中。

  因此,从女方角度看,嫁妆(J)的来源也有两个基本构成,可以用公式(Ⅱ)表示:

  J=M1+F(Ⅱ)

  其中,F表示来自女方家庭的馈赠。如果细分,有来自新娘父母的赠予,也有女方亲戚或闺蜜的添箱,还可能有新娘本人婚前的劳动所得,等等,但在此不需要区分。重要的是将F与M1区分开来。严格地讲,F部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陪嫁”“陪送”。如果笼而统之地将“嫁妆”(J)视作“陪送”“陪嫁”,以为它们是一回事,显然属于不明就里。

  《嫁妆》一书引用了大量史料,并制作了多幅表格,如表3-2“嫁妆与聘礼关系举例”(160-163页),表5-1“贫家陪嫁举例”(237-239页)、表5-3“地方志中的奢嫁记载”(248-253页)。这三个表中有不少现成的史料,可以证明上述公式(Ⅰ)(Ⅱ)的成立。例如:

  (1)民国《安达县志》:“家愈贫,而聘金逾多,甚有荡其所有仅足谋一妇者,而女家妆奁则除一身更无长物矣。故俗谚有曰:‘富者聘女,贫者卖女。’陋习相沿,殊可慨也。”(239页)

  (2)民国《凤山县志》:“女家备办上述各物,除将男家所给聘金用尽外,上中家每嫁一女,先时须贴用一二百元,现时约贴数万元。”(161页)

  (3)民国《平乐县志》:“至于聘金之来,完全璧返,为婚姻不论财之表示,不独富有者为然,稍足支持者大率类是。”(161页)

  (4)民国《重修蓟县志》:“惟贫困者嫁女无资,少索财礼以为嫁女时之衣饰。”(237页)

  (5)民国《平乐县志》:“贫者嫁女,其被帐、衣饰、箱橱、盆桶,则视取偿于馈赠也。”(238页)

  (6)同治《雩都县志》:“贫家因以为奁,或多索金。”(238页)

  (7)民国《万全县志》:“富者每遇婚姻,必大事铺张,以夸耀乡里。所有双方之聘礼、妆奁,或用高桌陈列,或用食盒装置,抬夫数十人,亘长百余步,鼓乐前导,车辆后随。沿途观众不绝,无不啧啧称羡。”(249页)

  (8)同治《筠连县志》:“有女家贫不收采礼,奁具悉听夫家自制,谓之‘倒办’者。”(239页)

  这八条史料,例(1)中“富者聘女,贫者卖女”一语,可以证明M2的存在。事实上,其他例证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但按照人之常情,女方父母养了一个姑娘嫁给男方,男方无论如何总不至于一点儿礼物都不给的。所谓“贴钱嫁女”只是就双方往来的经济总量来说的。因此,M2的存在应该是不证自明的。公式(Ⅰ)的要义在于揭示M1的存在。如果没有M1,公式(Ⅱ)就无法讨论。

  其余七条史料,例(2)(4)(5)(6)是将M1用于置办嫁妆(J)。例(3)(7)是将聘礼(M1)原物璧还。这些都可以清晰地揭示公式(Ⅱ)的存在。例(8)从表面上看似乎M1没有发生,因为这笔彩礼根本就没有送到女方家去。但既称“倒办”,也就是男方代替女方办的,办了以后总归是给新娘子享用的,因此,这种情况M1实际上还是发生了,只不过付给地点是在男方家,而不是先送去女方家再带回男方家。

  嫁妆计算公式的应用

  利用公式(Ⅰ)(Ⅱ),可以较清晰、准确地分析传统婚姻缔结过程中的经济往来关系。

  毛博士在《嫁妆》一书中,想绕开上述M1、M2、F诸项参数,笼而统之地从物权角度加以检讨。该书先是树立一个前提,认为男方将聘礼送给女方家以后,其“使用权和受益者应为女方家庭”,以至“女方父母可以将聘礼转化为女儿的嫁妆,也可以利用聘礼作为家庭其他的经济支出”(164页);而“嫁妆是女方家庭馈赠给女儿女婿的礼物”(205页)。由此将讨论向纵深发展,将其引向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这一立意,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因未能分析出M1、M2、F诸项参数,致使该书在讨论中往往不能导出一针见血的结论。例如,第三章“嫁妆与清代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第一节第二部分“从嫁妆与聘礼的关系看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利”,作者写道:“嫁妆与聘礼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有时成正比”,“有时成反比”,“许多情况下,嫁妆还由聘礼转化而来”(160页)。这就完全不能说明聘礼(M1)与嫁妆(J)之间的数量关系。

  事实上,应用公式(Ⅰ)(Ⅱ),还可以看到《嫁妆》一书对聘礼(M)、嫁妆(J)的物权解释并不到位。

  按照《嫁妆》书中的理解,最难以解释的恐怕就是前述同治《筠连县志》中的“有女家贫不收采礼,奁具悉听夫家自制,谓之‘倒办’者”。按照正常理解,男家把彩礼送到女家,女家再用这笔彩礼置办妆奁,两边都风风光光的,有何不好?

  又,该书第五章述及“一些家庭在陪送嫁妆时使用欺骗的手法”时,曾征引同治《洪洞县志》的记载:“近俗竟有假妆奁为饵,以争财礼者。既有用铜锡充数,以骗亲者;更有以好看为名,令男家借取首饰、币帛,及赚物到手,或尽裁减,或竟当(卖)者,致使日后残恨其妇,诟詈其婿,究以两姓之好,遂成仇雠。”这里面包含两种情况。对此,毛博士的解读是:“女家以置办妆奁为名向男家争要聘礼,到手之后即使用欺骗的手段,用‘铜锡’冒充金银器物为嫁妆;或者女家令男家借取他人物品以充体面,而用后不还,甚至当卖。”(244页)

  应该说,毛博士的前半解读是到位的,即女家以置办妆奁为名向男家争要聘礼。但是,如果聘礼真像《嫁妆》书中所认为的其“使用权和受益者应为女方家庭”,女家怎么会“令男家借取首饰、币帛”,直接要不就完了?如果男方认为女家“也可以利用聘礼作为家庭其他的经济支出”,怎么敢借首饰去送给女家?

  由此可见,男家的聘礼(M)当中,有一部分(M1)根本就不是送给女方家庭的。尽管它从形式上被送到了女方家,但物权并没有转移过去,其使用权和受益者仍属于男方家庭,女方家庭不可以对它随意处分,它必得随新娘过门而回归到男家。一旦不按这个游戏规则玩,就会付出沉重代价。

  上引同治《洪洞县志》资料中,女方家庭自作聪明,或是“用铜锡充数”,或者裁减、当卖,导致M1不能完璧归赵。男方拿女方父母没办法,只好“残恨其妇”“遂成仇雠”以为报复。而前述同治《筠连县志》中所述的“倒办”,显然是为了避免出现这一后果,索性从形式上不把M1转移到女家去,而是直接在男家置办,以绝后患。

  这里面有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是,史料中对M1、M2不加分别,都笼而统之地称为“聘礼”。因此,在具体史料中,所谓“聘礼”,到底是特指M2,还是包含M1,需要体察人情世故仔细领会。如乾隆《安溪县志》所载:“贫者嫁即先讲定聘金若干,聘金少者无妆资,衣裳只是布素。”(238页)其中,开头所谓“先讲定聘金”,指先讲定M1和M2;“聘金少者”指M较少;“无妆资,衣裳只是布素”意味着M1也很小。

  在此,我们可以用公式(Ⅰ)(Ⅱ)推演出聘礼、嫁妆数量的普遍情形。

  如果是贫家,在公式(Ⅰ)中,M当然总体上会很小。但是,当M变小,压缩的只是M1,不会是M2。从男方的角度来说,这里面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因为穷,筹措资金肯定是件烦心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M1反正是要回来的,不如把它省了。即使不能省,也要尽可能让它缩小,这样,筹措资金的压力就会变小。而另一方面,如果把M做成M1、M2两部分,万一送过去后,女方把它全当成M2,本应该作为M1返还男方的部分也不返还了,男方会很麻烦。因此,从资金安全角度来说,也会尽量地省掉M1。省掉这一部分,只是面子上不好看,并不影响实际。而如果省了M2,那女方父母绝对不会同意。于是,用公式来表示:

  M1=0

  M=M2

  J=F≈0

  这就是俗语所说的“买卖婚姻”。即男方给女方父母一笔彩礼,然后把人领走。这种情况下,也就不要谈啥嫁妆不嫁妆的了。

  须特别指出的是,在公式(Ⅱ)所示的经济关系中,就习俗层面来说,嫁妆J最基本的来源是M1而不是F。

  道理明摆着:对富家来说,M1和F都可以很大,即通常所谓厚聘、厚嫁。但对穷人来说,F往往趋于零。此时J还能否存在,其实取决于M1之有无。《嫁妆》中曾引清代俗谚“上等之家贴钱嫁女,中等之家将女嫁女,下等之家卖儿卖女”(11页),反映的正是这一规则。用公式来表示,便是:

  上等之家:M=M1+M2,J=M1+F;其中,F比较大,是以“贴钱”。

  中等之家:J≈M1,F≈0;是谓之“将女嫁女”。

  下等之家:M1≈0,M≈M2;F≈0,J≈0;是谓之“卖女”。

  这个公式是以从男居为模版而写出来的,如果双方协商,婚后从女居,即通常所谓“入赘”,那么男女双方换位即可,并不影响计算结果。这种婚姻,由于传统父权家长制的文化影响,一般只有男方万不得已才会答应,绝大多数发生于下等人家。所以,下等之家除了“卖女”,还有“卖儿”一说。

  明乎此,要从嫁妆(J)中探讨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恐怕只能令人失望。因为,在J=M1+F这一经济关系中,只有F部分来自女方家庭。而这一部分,只有“上等之家”才会有一定数量。对于广大的中等、下等之家,F是无限趋于零的。

  几点感想

  嫁妆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社会现象,但显然中国的嫁妆有其强烈的自身特色。上述嫁妆的计算公式(Ⅰ)(Ⅱ),本身并不复杂。但从中可以得到不少启示。

  最大的启示是,研究中国的传统社会,一定要从本土的人情世故出发,对传统社会有设身处地的理解。《红楼梦》中有一副著名的对联“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现在我们做社会史研究,完全应该把它铭刻在座右。

  所谓“世事洞明”,我以为最根本的一条是,凡事不能从条条框框出发,而应该着眼于社会实际。尽管古代的法令、条规可能有这样那样的规定,但一定要注意其实行情况,绝对不能以纸上的空文去代替活生生的事实。而历史,终归是靠事实说话的。

  例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五规定:“汉人婚娶纳采及成婚礼,四品官以上,绸缎不得过八匹,金银首饰不得过八件,食品不得过五十。五品以下官各减二,八品官以下有顶戴人员以上又各减二。军民人等,绸绢不得过四,果盒不得过四。其金银财礼,官民概不许用。至庶民妇女,有僭用冠帔补服大轿者禁,违者罪坐夫男。”《嫁妆》一书认为:“此法令虽然是针对男家纳采而言,其中的‘其金银财礼,官民概不许用’对于女家陪嫁也同样具有约束力,直接证明婚嫁中用金银属于违法行为。”(183页)在道理上,这样的理解是对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规定其实是一点儿约束力都不会有的,尤其是对普通百姓。中国的社会就是这样,很多事情规定得很细、很严苛,但正因为规定得太细、太严苛,事实上这样的规定根本就没法实行。如果一切按规定执行,世上早就没有人走路了。

  从道理上讲,绝大多数人都希望自己的结婚只有一次,如此重要的人生礼仪,但凡有条件,谁不想弄点金银装点装点。而事实上,那么多清代史料,包括小说、影像资料表现的婚礼,除了赤贫,有几个人在结婚时没有上述所谓“违法行为”。那么多人“违法”,说明这样的规定根本就不具备推广的意义。比较合适的做法,应该是根据历史上的实际生活,去研究这样的规定为什么制定,制定后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施行。而不是反过来,先肯定它,然后来想象古人的生活。

  又如,《礼记·内则》中有“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的记载,希望家庭生活中的妇女无欲无求,就像生活在真空中一样。可是,古人也是人,古代的生活也是生活。古人不可能人人都信奉儒家礼教;即使信奉礼教、谨遵法规,也不见得都是坚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道学腐儒。出自《礼记》的这五个“私”字,在现实生活中绝不可能有任何意义。且不说普通人,古来那么多讲究修齐治平的读书人,谁见过他们谁家的妇女曾那么无“私”?曾国藩,一代理学名臣,卒谥“文正”,他夫人去世后每个女儿各分得八百两银子,这不是“私”又是什么?总不能说曾家是一个例外吧。

  这几个例子是对“世事洞明”的解说。至于“人情练达”,应该承认有相当大的难度,我也只能是心向往之。不过较有感触的一点是:研究过程中恐怕不必有太多的理论关怀。

  研究中国的社会史,最怕的是不管中国具体的情况,生拉硬拽地找一些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和视角,割裂中国的具体事实,拼命塞进去。看起来挺新颖,其实不解决问题。

  例如,用西方的物权观念来研究中国传统的嫁妆,其中就有许多窒碍之处。一些西方学者,他们在西方的社会环境中长大,看待中国传统嫁妆戴着一副西方的眼镜,这是他们自身的特点,可以理解。中国人研究中国问题,当然也可以用一些西方的理论,但在用之前一定要先对前提进行检验。一定要对适应性加以充分论证。中国古代根本就不是法治社会,很多与法律相关的概念与西方完全不一样。因而其表现形式和运作规则根本就无法简单类比。

  上文曾提到,聘礼虽然是男方送给女方家的礼物,但其中M1的部分,其物权并没有转移给女方,必须随新娘过门,以嫁妆的形式回归到男方家。回归之后,《嫁妆》一书断言:“即使女方家庭将聘礼转化为妆奁返回男家——这是清人常常使用的做法,这笔财产也与新婿的父母无关了,他们必须在分家时重新考虑分配给儿子的财产份额。”(164页)这是十分富有现代法律意义的表达,但不符合中国传统的思维习惯。据我所知,一个人家但凡儿子数量在两个以上,父母在考虑任何大额开支时,都会联想到分家的份额。聘礼作为一项大额开支,如果返回男家后只归小夫妻俩享有,那只不过是分家时他们应得财产的一部分,要不然就乱套了。

  况且,有很多种情况,导致聘礼返回男家后,其所有权并不属于小两口。上引资料中,聘礼系借自他人的金银首饰,用过后肯定要归还,自不用说。有时还会出现一些特殊现象。曾国藩的曾孙女曾宝荪就记载了这样一个活生生的例证:曾宝荪之母为广东电白人,按广东风俗以“平妻”身份嫁给曾广钧,曾宝荪祖母郭太夫人大不以为然,竟要新娘“交出所有聘礼”。这一事例虽然总体来说不算多见,但至少可以说明,聘礼M1部分返还男家以后,其物权并非与新郎的父母无关。

  因此,我总以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事情,如果要拿西方、现代的一些观念来分析,实在是需要小心而又小心的。有些东西表面看来像那么回事,而内中却未必然。并不一定特别复杂,关键是逻辑理路不一样。此时,要紧的不在于有什么理论关怀,而是要把事实和道理搞清楚,即俗话所说的“人情事理”。像《嫁妆》一书中反复认定的“嫁妆与聘礼的多少往往成反比”(11、62页),这就于人情不合,于事理不通。嫁妆与聘礼“成反比”,天底下怎么可能有这样的事,如果这样,谁还愿意送聘礼?一分钱不送,岂不是可以得到更多嫁妆?

  该书中引述了民国《万全县志》中的依据:“盖贫家聘礼,只索钱财,不重物品,其妆必少,甚至毫无。富者重礼物,不索钱财,其妆奁反多。”(62页)但原文讲的钱财、物品,只是表现形式,不可能指价值。所谓“贫家聘礼,只索钱财,不重物品”指的是M2。这是送给女方父母的,当然以钱的形式较为灵活机动。而“富者重礼物,不索钱财”,则无论M1或M2。至于“妆奁”,贫少富多,可谓当然之理。

  至于价值,民国《万全县志》这条记载中,富者的礼物不可能少于贫者的钱财。有些礼物其实很值钱。我所知有这么一条例证:民国时一青年,被他同学的母亲看中,想把女儿嫁给他,要他拿四件金首饰作为聘礼。才四件,价值已近两千元。当事人说“这是旧时习俗”。显然清代的情形相去不远。

  总之,我认为,做社会史研究,还是应该像古人所强调的那样,读书、明理。这个理,它不全在书上,更重要的是包含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先弄明白其背后的理,然后才能去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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