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责,不得擅以填报排污登记表代之
江苏某集团公司位于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生产,年产800台(套)环保设备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于2016年11月经宜兴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该项目在酸洗、切割、焊接、喷涂等生产工序中有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021年6月3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明,该公司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是于2020年3月28日填报排污登记表。该公司提供涂料油漆的购买发票和汇总表显示,2020年该公司环保设备生产项目涂料油漆使用量为38吨以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外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外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三)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外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排污单位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有电镀工序、酸洗、抛光、热浸镀、焠火或者钝化等工序、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专用设备制造业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
该公司环保设备生产工艺中有喷涂油漆工序,且2020年涂料油漆使用量在38吨以上,属于“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专用设备制造业项目”,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该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该公司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从事环保设备生产,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物,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于6月22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排污许可登记变更申请,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申报排污许可事项,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8月3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
编辑:曹 蓉
审核:郝 军 张 燕
发布:曹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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