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照顾精神病父亲20年,一听老家的房子要拆迁,美国籍女儿就把叔叔告了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为了监督、管理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民事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照管被监护人的职责。那么,对于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现实生活中又是如何操作的?接下来,北京海淀法院的法官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帮你解读成年人监护制度。
案情简介
宋先生与王女士原系夫妻,1998年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二人之女由王女士抚养,2001年,宋先生女儿前往美国,后加入美国国籍。宋先生于2000年患精神分裂症,一直由弟弟照顾至今。自2008年起,宋先生所在居委会指定宋先生弟弟为宋先生监护人。
2019年,宋先生女儿作为申请人将宋先生弟弟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宋先生的监护人为自己,称父女情深,按法律规定子女的监护顺序优先于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并称自己现已成年,定居美国,有稳定的收入,具备监护自己父亲的能力,打算将父亲接至美国赡养,并主张叔叔现已为60多岁老人,不宜履行监护职责。
宋先生弟弟辩称不同意变更监护,在2012年之前,宋先生女儿从未看过哥哥,因2012年哥哥单位分配房屋面临拆迁,宋先生女儿与王女士多次来家中沟通变更监护事宜,宋先生自得病至今,均由自己照顾,故请求驳回其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多年来,宋先生一直由其弟弟监护照顾,精神状态稳定,宋先生弟弟履行了监护职责。申请人虽系宋先生女儿,但其现已定居国外,多年来未与宋先生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虽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但本案中,鉴于宋先生患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不仅要考虑血缘关系,更要考虑监护人与精神病人的生活情况以及生活环境是否稳定。
宋先生已患精神残疾近二十年,生活不能自理且年事已高,熟悉的监护人以及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身体健康,若骤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必然会引起精神方面的剧烈变化,不仅不利于其病情康复,反而会损害其身体健康。而宋先生女儿主张将宋先生接至美国生活,显然对宋先生身心健康并无益处。故对宋先生女儿之申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其申请。该案已于2020年生效。
来源:潇湘晨报综合北京海淀法院报道
原标题:《叔叔照顾精神病父亲20年,听说老家的房子要拆迁,入籍美国的女儿把叔叔告了》
编辑:刘梦鸽 吉倩倩 首席编辑 华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