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能否参与母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
实践中,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各类服务,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那么,与国有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特别是其子公司能否参与项目投标?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检索已有案例、咨询主管部门,对该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供读者参考。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梳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17修正)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母子公司招投标案例及调研
(一)案例一 供应商可以参与具有控股关系的采购人的招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二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公安部出入境证件采购项目-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印制服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C-HG2017020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警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与采购人、警采中心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参与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仅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不能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案例二 禁止母子关系之间进行招投标
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新民二初字第86号)中,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已进行实际施工,双方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因此,被告(承包人)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无效,基此,该公司中标无效,双方所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三)调研咨询
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并没有一概禁止子公司参与母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而是通过“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来衡量子公司(关联方)参与投标是否有效。如在实践中,项目公司与参与投标的关联公司采用的是“两套人马、两个牌子”,两个主体从人员到业务相对独立,人员之间不存在共用、或一方对另一方的决策起决定作用等情况,且在招采过程中,不存在影响招采公正性的情况(如,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要求设置、评标专家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依法合规),则该中标结果并不会仅仅因为招采双方具备关联关系而无效;如项目公司的人员与参与投标的关联公司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或人员之间有大量的共用情况,则较难证明该“利害关系”未能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影响,较大可能在中标后,被其他参与投标的主体或其他方质疑该中标结果的公正性,主张该次中标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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