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刑罚观

人的观念总是会变化的,直到完全说服自己,不再改变。

年轻时少不经事,也相信文艺老中青笔下的世风日下,也坚信乱世就要用重典,严刑峻法才能得盛世太平,恨不得这也死刑那也死刑。

后来略微系统地学习了下法律知识,才知道刑罚和刑法都是不能乱来的,也不是处罚越重就能换来和谐社会的简单线性关系。

比如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些知识点不系统了解一下,不看些真实的案例,还真是对刑法缺乏足够深入的认识。

中间也曾经一度认为欧美的陪审团制度要优于我国的审判模式,但后来发现也并没有那么简单的优劣对比。

如果你看过米高梅公司制作的那部经典的黑白电影《十二怒汉》(12 Angry Men),一定会被它精彩的情节和紧张的节奏所折服,甚至会被它感动,认为这是美国真正的伟大之处。

没错,我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但在经过了经济学的洗礼之后,会有不同的看法。你会发现,原来看似不经意的表达,很多都是别人非常非常巧妙的在你情感共鸣到高潮的时候,给你悄悄植入的。设计手法之巧妙,城里套路果然深。

当我们坐进电影院,准备工作之余享受片刻闲暇的时候,要的就是放松,放松之后便是代入,把自己代入到了电影的场景之中。一边看电影,一边自己的部分神经化身成为了剧中角色,所以我们会跟随剧情的变化跟着紧张、难过、高兴、感动,甚至哭泣。

这个时候谁管你什么逻辑不逻辑的,重要的是代入,这一代入、一共情,电影传递出的价值观悄悄就印在了你我的脑海。除非你事后反思,否则这些观念基本上就潜伏在了你的脑海深处,某个时代等待你的激活。

经济学的训练在于让你体会到逻辑的力量,可以被情感所打动,但不会让情感所打倒,它会让你重新审视自己之前的观念。在看《十二怒汉》的时候我很享受观影的感觉,但它传递的观念却需要认真辨析,马虎不得。

经济学还给了我们一个更重要的角度来认识问题,那就是“成本”。此前有关部门有一项考核指标,叫作“命案必破”。我们知道,有些疾病目前人类是无法彻底医治的,同样受制于科技条件,也有些案件是始终无法侦破的。

但当“命案必破”这种不合逻辑和常理的规定成为规定的时候,那一定就会有人为此付出代价,代价之一便是冤假错案的发生。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这些冤案的发生,背后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存在。

成本,正义也是有成本的。

犯错的成本很低,收益却很高,所以一定有人愿意去尝试。刑法刑罚的作用是增加犯罪的成本,并让潜在的可能嫌犯知晓这些成本,知难而退,遏制犯罪。

近期山东姑娘江歌在日本遇难的案件成为舆论热点,咪蒙的文章也迅速刷屏,10w+ 的阅读和10w+ 的点赞。我觉得写文章跟热点并没有什么不妥,写文章的动机和目的并不值得去猜测和关注,值得讨论的是文章本身的观点。

咪蒙那篇《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是非常巧妙的情绪调动,既让你感觉到了愤怒,又彰显了自己的正义和立场,达到了既定的战略战术目标。这就像《十二怒汉》一样,既让你为人性的光辉而感动,又让你觉得美国真是一个伟大的国家,不知不觉中你已经全盘接受了文章的观点。

但咪蒙这篇的标题和立意都有问题,人性怎么制裁?法律当然不能用来制裁人性,法律只能制裁凶手,制裁的也只能是行为和后果,人性都要制裁,那离1984大概就不远了。

不过对死刑的呼吁我是支持的,基于最简单朴素的逻辑,欠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但死刑作为最高的刑罚措施,应当非常的慎重,而不是草率行事。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把死刑的执行标准,并不能简单的指望呼吁提高责任心、加强道德教化来实现。

从大的宏观角度上来讲,有两个努力方向:其一是死刑的审判者和执行者要能够具体追责到人;其二,则是司法的竞争。

方向之一,死刑和审判者和执行者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允许死刑犯的家属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利,而这个追责必须能够追责到具体的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并不理想,因为假如陪审团错判了,没法追究到具体的人,小范围内的法不责众。

假如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家属追查出真相确定是被冤杀了,那么审判的法官和死刑执行者都应该同样以杀人罪论处。唯此方能减低死刑的错杀概率,我们看到的仅仅是那些曝光的冤假错案,还有那些没有被曝光的呢?

方向之二,正义的确是有成本,但它却是可以降低的,降低的唯一办法,那就是——竞争,司法的竞争。唯有竞争能够降低司法成本,也降低冤假错案的机会。

竞争意味着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司法服务与银行、教育等等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当然认识并接受这一点并不容易。纯粹学理探讨,点到为止,还是不作展开了吧。

曾经我也一度犹豫,废除死刑是不是意味着文明的进步?现在没有犹豫了,死刑不可废,因为有的人是带着反人类、反社会的基因来到世上的,虽然我们不能以莫须有的罪名将其定罪,但一旦这些人将想法付诸实际行动,对他人造成了致命的伤害,那就一定要让他付出代价。

罪犯在剥夺他人权利的时候,实际上也就丧失了自己在这同等程度上的权利。一个杀人犯杀害无辜者的同时,实际上也就丧失了自己的生存权利,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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