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郭家的三岁骒(母,音kè)驴去老于家配...

老郭家的三岁骒(母,音kè)驴去老于家配种,出了意外,老于家的种驴走了岔道,用力过大,骒驴第二天死了,老郭找老于赔12000元。

老于家养的种驴,在村里对外配种,每次收钱400块,这一天老郭牵着自家的骒驴去老于家,公驴被松开后,发现种驴配岔道,老郭上前打了下来,第二次还是配岔道,这次再怎么打,两头驴也分不开了。老郭回家,发现自家的骒驴菊部流血,找了兽医来看,兽医说没救了,果然,第二天,驴死了。老郭报了警,经村委会和派出所同意,老郭把驴肉卖了2400元。

可老郭认为,自家的驴价值12000元,卖驴肉的钱远远填补不了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老于赔偿10000元。

别笑啊,正经点,案子是真实案子,老郭老于自然是化名,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案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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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这个案子的性质就让法官有点犯难,老郭与老于之间构成什么样的民事关系?

有人认为,双方构成技术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经口头约定,说好了配种费用400元钱,性质为老于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并且达到骒驴生产小驴的目的,老于作为技术提供方,一是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二是要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三是要保证达到一定的效果,虽然骒驴死亡本身是意外事件,但是与老于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有关,老郭有权要求老于退还相应款项,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2、还有另一种意见认为,老郭与老于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合同,这一性质的合同是要求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老郭将自家的驴子送至老于家,要求老于为驴配种,但出了事故。老于辩解说,当时老郭在驴配种时应该用手把着,不让种驴出错,这是转移了自己的责任。按照承揽加工合同的要求,需要交付符合质量的工作成果,因此,骒驴的意外死亡导致老于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老郭有权要求加工承揽人老于赔偿损失。

3、也有人认为,这是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在这起意外中,老于没有过错,造成老郭家骒驴死亡的原因是当时不受控制的种驴。按照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即使老于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因自家饲养的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另一方老郭也同样没有过错,老郭不存在任何的故意行为,老于说老郭没有手把着种公驴,是强人所难。

最后,法官认为,老郭、老于均没有过错,但老于提供的是有偿服务,老于的说法不能够成立,两头驴在配种时,人不可能上前用手把持着,所以双方对造成的损失适用公平原则都应该承揽一定的责任,按照骒驴10000元价值,除去残值2400元,由老于赔偿一半,共计3800元。另外,老郭当时没有支付的配种费,法院也判决老郭要支付给老于400元。

亲爱的读者,小案子,大道理,您以为呢?我们评论区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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