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起诉状正确表述当事人基本信息的10大要点

起诉状科学不科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权能不能获得有力的保障,亦直接关系到法院之审判权是不是正确行使。为使起诉状更加科学合理,有必要对于起诉状之基本问题作较为深入的研究。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进而书写并且向管辖法院提交之诉讼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连同最高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之有关规定,制作民事起诉状必须遵循法定之基本规则才有效。

一、起诉状之功能

在域外之民事诉讼法之发展进程当中,起诉状之传统功能乃是起诉功能,起诉状仅发挥起诉之作用,就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仅仅意味着他向法院提起一个具体的诉,并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就起诉与诉之关系来看,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就该特定之诉讼标的进行审判之诉讼行为或者请求,诉是起诉之基础及内容,起诉是实现诉之具体方式及形式,起诉状之起诉功能在于提起诉讼,进而启动一审程序,进而令诉的目的得到实现。起诉状之起诉功能之发挥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裁判请求权之实现,而裁判请求权保障,是人权保障之逻辑前提,尊重及保障人权是一个国家之宪政要求,现代国家没有不重视起诉状的起诉功能。《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条规定,民事诉讼自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起始。在日本民事诉讼当中,诉讼凭借原告加以诉讼开始,并且系属于法院。起诉以向法院提交诉状作为原则,经过法院受理诉状,把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劲儿完成整合过程。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如起诉凭借诉状提出于法院为之。台湾地区通说以为,在起诉状到了法院之时,发生诉讼系属之效果。可以发现,于法治发达国家及地区,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合格之起诉状,就能启动诉讼程序,此反映出起诉状具有起诉之功能。

随着审理集中化之提倡,适时提出主义连同诉讼促进义务于民事诉讼法中之确立,一些国家及地区对起诉状之功能提出新的要求,起诉状不但要有起诉功能,还应当具有准备功能。起诉状之准备功能,现实中是指起诉状中记载并附具证据材料,进而为庭审做准备之功能。在日本及台湾地区,起诉状之准备功能被称作准备书状之功能。所谓准备书状,是指当事人于口头辩论以前预先告知对方辩论内容之书状当中,记载有攻击防御之方法连同针对对方攻击防御方法应答内容部分。起诉状是不是属于准备书状,应当根据其目的加以确定。起诉状记载了当事人将在言词辩论之中陈述之证据事项,该起诉状就具备了准备书状之功能。日本于1996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之时,较为强调起诉状之准备功能,来达到促进争点整理的目的。起诉状兼有准备之书状之性质,不但有助于及早确定案件之争议焦点,替庭审做准备,并且有助于推动双方当事人之和解。

二、起诉状之结构要素

民事诉讼之起诉状究竟是由哪些要素构成,此是由起诉状之功能决定的。

(一)起诉功能同起诉状之必备记载事项

就起诉状之本质功能来讲,起诉状之功能在于起诉功能,就是向法院提起一个具体指诉并且启动一审程序,进而令诉的目的能够实现。欲起诉状之起诉功能获得发挥,起诉状必须记载诉之要素。那么,诉之要素有什么呢?关于诉之要素,我国学者有不同之认识,存在两要素说以及三要素说?有的学者认为,诉的要素包括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有学者以为,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我们认为,诉之要素是构成诉之基本内容,诉之要素是诉特定化之依据,是一诉区别于其他诉之标准。诉由当事人、诉讼标的这两个要素而构成。一个诉仅仅有了当事人,法院方明白谁与谁之间发生纠纷,当事人不同,诉亦不同。作为诉之要素之当事人,必须具体而明确,仅仅当事人具体明确,方可明确判决之承受人及诉讼文书送达之受领人。倘若当事人不明确,管辖、回避、诉讼权利与义务承担等皆难于判断。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审判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之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在诉中之地位特别重要,诉讼标的决定了法院之审判对象。诉讼标的不明确,法院无从审判,于具体之诉讼当中,当事人及法院必须确定具体之诉讼标的。同诉讼标的相关的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实体法律主张,是请求判决之结果,或者说是要求审判达到之目的。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10万元,诉讼请求就是返还10万元。在给付之诉之中,诉讼标的必须结合诉讼请求及原因事实方能作出判决,原因事实亦能够称作诉的理由。譬如,原告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给付10万元,这10万元是什么法律关系当中的18万元,必须结合原因事实方才看出诉讼标的,原因事实倘若是借贷事实,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之返还请求权,原因事实倘若是侵权行为,那么诉讼标的是出现争议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因事实是指支持诉讼请求之事实依据,原因事实并非包含法律根据,法律根据是支持诉讼请求之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法官之事情。在确认之诉及变更之诉当中,诉讼请求直接决定了诉讼标的,倘若诉讼请求是确认某房屋之所有权,则诉讼标的就是发生争议之某房屋之所有权;倘若诉讼请求为解除婚姻之关系,则诉讼标的就是离婚请求权。此诉同彼诉之区别,即是要看诉之主体及诉讼标的,诉之主体不一样,诉就不一样;诉讼标的之不同,诉亦不同,诉讼标的之单复数决定了诉之单复数。所以,于通常之给付之诉当中,起诉状记载诉之要素,必须记载当事人、诉讼请求及原因事实三个要素,后两个要素决定诉讼标的。在确认之诉及形成之诉当中,虽然不需要通过诉讼请求及原因事实之结合来确定诉讼标的,只根据诉讼请求即可以确定诉讼标的,然而起诉状里面记载原因事实能够使得诉讼标的更为明确,法院审判更有针对性,因此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之起诉状记载诉之要素,除了记载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也需要记载原因之事实。

我国现行起诉状要求记载当事人之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所根据之事实同理由。在给付之诉当中,原告在起诉状上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之陈述当中,包含了,发生争议之实体法律关系,亦即是包含了诉讼标的。在确认之诉及形成之诉当中,原告对诉讼之请求之记载,事实上反映了诉讼标的。所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上之起诉状包含了诉之要素。我国民事起诉状上之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三个要素是诉之必备要素,所以,这三个要素是起诉状之必备记载事项。

(二)准备之功能同起诉状之任意记载之事项

在现代民事诉讼当中,起诉状还兼有庭审之准备功能,正由于如此,起诉状所记载之事项,依旧包括体现准备功能之要求之事项,譬如证据材料等。因为起诉状之准备功能并非起诉状之本质功能,就算没有此一功能,亦不会导致起诉状不合法。所以,起诉状上面体现准备功能要求之事项是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是必须之记载之事项,就算当事人不记载,亦不影响起诉状之合法性,不会影响诉讼系属之发生。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上面之起诉状,除了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之外,还应当记载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等内容,证据材料成为起诉状之必备记载事项。在域外民事诉讼法中,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证据材料内容属于起诉状中之任意记载事项,把证据记载于起诉状上面,目的是为了让起诉状能够存有准备功能,记载证据本身并非起诉状之必备记载之事项。我国之所以把证据材料作为起诉状之必备记载之内容,其原因有三:一是我国立法及理论没有将起诉状的功能区分规定为起诉功能及准备功能;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高之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进程当中要判断当事人之起诉是不是具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起诉条件,即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之证据材料;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是不是滥用诉权,就需要审查当事人提交之诉讼材料。但是,把证据材料作为起诉状之必备记载事项,增加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之难度,不利于当事人之裁判请求权之保障,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之发展趋势。所以,我国应当改革起诉状之必备记载事项,起诉状所记载之“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应当起诉状之任意记载事项。倘若当事人于起诉状上不记载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起诉时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只要起诉状上的必备记载事项记载合格,该起诉状就合法。

三、起诉状中如何表述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一)当事人的称谓

1.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原告”表述为“原告人”、将“被告”表述为“被告人”。

2.被告提起反诉的,在本诉称谓后用圆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写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不得表述为“反诉人”、“被反诉人”。

3.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不得直接列明第三人。如果认为案件处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在审判阶段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如果法律或受案法院规定应当将第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从其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写明“第三人”,对第三人无须冠以或括注“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

4.当事人的名称在诉讼前变更的,在此部分直接写变更后的全称。具体如何变更的情况可以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写明,在此部分不写。

5.审查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时,必须确保当事人在证据上使用的名称、印章中体现的名称与其法定名称(即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登记注册文件上载明的名称)保持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则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以确认三者系同一民事主体。

6.在本部分中,当事人的名称应当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如国当事人或者案件中涉及到的法人或组织名称过长且多次提及的,可在该部分第一次出现的全称后加圆括号注明“以下简称×××”。使用简称应注意以下几点:(1)简称应当清楚、得当、规范,体现当事人的行业特点,避免引起歧义。当事人起有字号的,简称可表述为“字号+组织形式”;没有起字号的,表述为“行业+组织形式”。例如,“北京市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可简称“华夏公司”,不宜简称“商贸公司”;“上海市建筑有限公司”,可简称“建筑公司”,不宜简称“上海公司”;又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可以简称“建行吉林分行”。(2)有些组织可以使用约定俗成的简称。如“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长春市工商局”。(3)简称不宜表述为“以下称×××”或者“下称×××”。同时,简称不必加引号。(4)简称应当保持全文前后一致,避免出现全称与简称、原告与被告、甲方与乙方、供方与需方等称呼混用现象。

(二)当事人的排序

在民事起诉状中,先列“原告”,后列“被告”,再列“第三人”。原被告有多人的,按照其在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从地位先后列明。不得使用“原(被)告一”、“原(被)告二”的表述方式。第三人有多人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前。另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后面用冒号隔开,诉讼参加人的各项基本信息之间用逗号隔开。

(三)自然人的表述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所。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依居民身份证确定,如居民身份证确定的姓名与常用名、曾用名等不一致的,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常用名、曾用名等。

2.外国人写明国籍,无国籍人写明“无国籍”;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分别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

3.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之后写明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

4.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不能写成“年龄”,应规范表述为:“××××年×月×日出生”,“出生”不能简称为“生”。

5.自然人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能够查明的,应规范、具体表述。例如,对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职业应表述为“系××(字号)业主”;没有起字号的,其职业直接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宜写“经商”或“个体户”。再如,“老师”应表述为教师、“农民”应表述为务农等。

(四)法人的表述

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住所。法人名称和住所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住所之后直接写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1.作为当事人的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此部分仍以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名称为当事人,但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写清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法人被注销前已经成立清算组织的,以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

2.当事人如为解散清算企业法人,则写明清算组负责人,不写法定代表人;如为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则写明破产管理人,不写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前不写法人名称,可用“该公司”、“该支行”之类词语替代,如“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后写明其联系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法人的住所之后写明其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五)其他组织的表述

当事人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名称、住所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住所之后直接写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必要时可写明联系方式)。注意,这里使用的是“代表人”的称谓,不使用“负责人”的称谓,理由在于“负责人”在诉讼中的表述不准确。同时,亦不能写为“诉讼代表人”,以免与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相混淆。另外,作为当事人的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此部分仍以登记注册文本确定的名称为当事人,但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写清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组织的住所之后写明其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六)合伙组织的表述

当事人为个人合伙组织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写法同自然人的写法;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在自然人的住所之后注明该字号和其住所,字号和住所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住所之后直接写地址。全体合伙人推选诉讼代表人的,另起一行写明诉讼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七)个体工商户的表述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写明该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依居民身份证确定;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写明该字号和住所,字号和住所依有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登记注册文本确定,在住所之后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

(八)当事人住所的表述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所写为“住××(具体地址)”;实际地址与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当事人提供的现地址)”。自然人的住所应具体写明。其中,居住城市的,应具体写明所在的省、市、街(或道、路、巷)号码,有小区或大厦的,写明具体的幢、单元和房号;居住农村的,则具体写明省、县、镇、村等。如果当事人均住同省的,可以省略“××省”字样。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一般应与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载明的住所一致;住所变更,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列明。

3.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具体地址)”。

4.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

5.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6.当事人在民族自治地区的,应注意写明自治区的全称,不能用简称。

7.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的住所、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一般应当保证法院能够及时联系到当事人,以及能够确保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九)诉讼代表人的表述

多数人诉讼,推举出诉讼代表人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节写“×××(等××人),基本信息见附表”即可。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个具体的代表人姓名等基本信息,按照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内容写明。

(十)诉讼代理人的表述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在诉讼地位后括注与当事人的关系。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姓名。(1)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在诉讼地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2)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不写该诉讼代理人的民族、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等其他信息。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女,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3)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律师执业身份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身份。例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及推荐的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名称。(5)有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写两行,其排列顺序为: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前,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后;均为外单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的写在一般授权之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写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前。(6)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一般不能独立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须与主办律师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可以共同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此时,可以写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7)“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一般不必括注是特别代理或者一般代理。⑧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可以合并写明。

3.表述当事人与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应使用正式规范的书面称呼,不宜使用昵称。如“系原告张××之兄”,不宜写“系原告张××之哥哥”。

四、起诉状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分别记明,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便于受诉院审查核实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该项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如果书写不清或不明确时,应当责令当事人补正,但不能因此拒绝受理。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该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事实和理由要尽量真实详尽。写明原告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的问题,对被告的权利主张,双方当事人纠份发生、发展的事实经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对适用法律的意见。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需要证据加以证实。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写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自己主张的各种证据及其来源。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应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证据和证据来源仅仅是指原告用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及其获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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