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可转债新规——有需要的可自行收藏(钱公子篇)

我查询了TGB里关于可转债新规解读的文章,暂时没有看到详细版本抛砖引玉引用钱公子这篇借以方便你我

《可转债管理办法》重磅出台,对投资有何影响?钱公子深度解读并向交易所提3个建议

原创 钱六六 钱公子笔记 昨天

资本永不眠,证券监督部门也不闲。2020年12月31日晚,证监会并没有搞跨年party,而是在官网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办法共23条,自2021年1月31日起实施(一个奇怪的日子,为什么不是2月1日呢)。

由于《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前公开征求过意见,这次是正式落地确认,大部分条文和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市场对此已有预期。部分投资者担心的“取消t 0交易”、“设置日涨跌幅限制”并没有在条文中出现,而且我相信以后也不会出现,毕竟t 0交易和无涨跌幅限制是世界潮流,我们只可能接轨,不可能走回头路。

《办法》23条条文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证监会将制定权限下放给了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此前已经出台了一些可转债的暂行办法,预计近期会根据《办法》进一步修订公布。证监会此次颁布的《办法》,主要着眼于增强信息披露,我注意到的重要影响有以下六点:

1、对可转债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准入门槛。也就是说投资者投资主板转债、创业板转债、科创板 转债的资格有所不同,目前投资者未开通创业板权限仅可买卖创业板转债,不能转股,未来交易所会不会要求创业板转债、科创板转债投资者必须开通创业板、科创板权限,有待交易所规则进一步明确。
2、明确规定转股价只可以向下修正,不能向上修正,以保护转债投资者权益。需注意的是,证监会禁止的是转股价向上修正,而不是禁止转股价向上调整,如果正股发生增发、回购等事件,导致转股价格上调,仍是可能发生的。注意,转股价的修正与转股价的调整,涵义截然不同,可区分为转股价的修正由股价的涨跌引起,转股价的调整由分红、送股、增发、回购等事项引起。

3、制定了强赎预告制度。《办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时,要提前5个交易日发布公告,提示风险。此前有些上市公司做到了预告,但没有形成潮流。这次规定必须提前公告,可以减少投资者误入有强赎风险的转债。
4、规定了符合强赎条件后,必须明确是否强赎。此前,转债符合强赎条件后,上交所发行的转债明确公告是否强赎,而深交所发行的转债不强赎则不公告,投资者难以了解上市公司对强赎的态度,有损投资者知情权。这次明确规定满足强赎条件后,必须公告是否强赎,可以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强赎权利。

5、上市公司实施强赎不能再有权任性。第14条第3款规定:发行人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在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以往深交所发行的转债由于不强赎不需要公告,但在符合强赎条件状态下,上市公司随时可以强赎,可能昨天刚刚满足强赎条件时选择不强赎,第二天却又突然抛出一个强赎公告,投资者防不胜防。这次证监会补上了这个漏洞,不但规定是否强赎要明确表态,而且限制了上市公司强赎的次数。但这个“规定的期限”是多久,有待交易所明确。
6、强化了对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转债持有人的信息披露。第14条第4款规定:发行人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的,还应当充分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上述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以往,持有转债发行量20%以上的持有人每增减10%转债,才需要披露买卖信息,若低于此比例,大股东及高管买卖可转债了无踪迹,很可能利用内幕消息从中渔利(比如决定不强赎前买入,在决定强赎前卖出)。增加对关键人员的信息披露后,减少了寻租空间。
总体来说,《办法》的出台,使得可转债这一日益重要的投资品种改变了法律地位模糊、监管依据缺失的面貌,提高了对转债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但《办法》是宏观的指导意见,真正改变投资生态的是交易所的实施细则,将来交易所出台什么样的细则举足轻重。

[b]钱公子对可转债监管也有一些粗浅的认识,此前写过多篇关于完善可转债交易制度的文章,如:《昨天暴涨55%,今天暴跌53%,上交所停牌制度存漏洞》。但本次颁布的《办法》,钱公子关注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在条文中体现。在这里斗胆提几个建议,供交易所在后续修订可转债监管细则的时候参考:
一、建议强化对转债高比例持有人减持可转债数量的监管

目前,沪深两市对可转债减持的规定不一:上交所规定持有发行量20%以上的转债持有人,每增减10%比例要公告,公告后方可继续买卖,即每次只可以买卖占发行量10%的转债;深交所同样规定持有发行量20%以上的转债投资人,每增减10%比例要公告,但并未限制单次买卖数量,即深市转债可以一次性减持完毕。

深市现行规定,容易被大股东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投资者权益。由于持有正股的投资者享有转债优先 配售权,大股东天然成为持有转债最多的人,持有比例高者可达70%以上,这么高的持有比例加上信息优势,转债上市首日的价格完全在大股东操控之中。

大股东可以轻易利用市场转债流通量少,大幅拉高转债价格再趁机出货,如乐歌转债 上市首日最高涨到171元,次日最高涨到230元,仅两个交易日就翻倍。而奇正转债 首日就涨到了198元,实现了一日翻倍,收盘又跌回137.101元,次日跌到118.92元,追高者全部被套。而乐歌转债、奇正转债的大股东,均在价格暴涨之日清仓减持。
由于深市减持数量无限制,转债高比例持有人还可利用持有的转债数量优势,狠命抛售打压转债价格,再趁低价抄底获利。

证券法规禁止市场主体利用持股优势影响价格,也对大股东减持股票的比例作了规定,而深市转债却存此漏洞,转债高比例持有人(往往是大股东)拉抬打压价格、减持如入无人之境,令人匪夷所思。

建议深交所参照上交所规定,限制转债高比例持有人的减持数量,例如规定每次只可减持10%。

二、建议强化对转债高比例持有人减持方式的监管

目前,可转债减持方式一般是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但对两种方式的减持数量限制并无规定,高比例转债持有人存在滥用权力空间。转债持有人既可以选择竞价交易减持,也可以选择大宗交易减持,还可以选择先大宗交易减持给特定关系人,再到竞价市场减持,存在利用持债数量优势跨市场操纵价格的空间。

即便就上交所每次至多减持10%的比例数量而言,选择何种减持方式,对市场影响巨大。以大宗方式减持,则市场价无甚波动,若以竞价方式减持,则市场价大起大落。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股份方式作了数量限制,规定在3 个月内通过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股份总额 1%,而可转债作为股性债性兼具的交易品种,却对其减持方式、数量全无限制,令人费解。
现实中,存在大股东利用集合竞价拉高转债开盘价, 同时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转债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利用转债t 0和大宗交易实时到账的特点,在盘中通过竞价交易卖出收割散户。

有鉴于此,应限制转债高比例持有人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如规定为5%,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无限制。但同时应限制大宗交易接盘方的卖出时间,禁止占发行规模10%以上的持有人大宗交易接盘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至少要t 1日方可卖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数量优势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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