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专题】程广云|良序如何可能——善治模型试探
良序如何可能
——善治模型试探
文/程广云
摘 要:治理是变无序为有序的行为,有序包括劣序和良序,治理包括恶治和善治。从纵向(垂直维度)来考察,善治就是以平等为前提,在治道(治理的技术和艺术)上构建权力和利益的均衡(均压),进而在政道(治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上构建权威和权利的均衡(均压),从而构建良序。霸权所构建的秩序是劣序。私利所充斥的状态是无序。从横向(水平维度)来考察,治理的目的就是实现冲突的最小化和合作的最大化,进而实现社会隔阂的最小化、社会信任的最大化。良序是某种趋于冲突最小化(从零冲突到软控制)社会状态,这种冲突最小化推动社会持续发展。劣序是某种趋于合作最小化(从零合作到硬控制)社会状态,这种合作最小化阻碍社会发展。关键词:良序(善治) 权力(权威) 利益(权利) 冲突(隔阂) 合作(信任)
治理的中心问题是构建秩序。秩序是行为的有序结构亦即行为依照某种模式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并非纯粹特殊的和偶然的,而是具有某种可以辨识的规范。规范是因应社会所面临的问题而形成的社会行为的惯例。具体规范集合的方式是制度,是为人们所广泛理解和接受的在特定领域里的社会行为的组织方法。换句话说,这种有序结构是反复出现的行为模式和可以预期的重复态势。秩序包括良序和劣序两种状态,由此决定治理包括善治和恶治两种方式。善治是构建良序的治理,恶治是构建劣序的治理。
模型是讨论问题的一种适宜方法,就是将问题明晰化,将概念(范畴)、判断(命题)、推理(推论)直观化,类似某种思想实验。我们试图通过构建几种善治模型,探讨良序如何可能问题。
一、良序的垂直维度:
权力(权威)和利益(权利)的均衡(均压)
有序是治理的目标,而良序则是善治的目标。这里首先需要区分两点:一、有序和无序;二,良序和劣序。我以日常生活中的排队为例说明:第一种状态是没有形成任何队列,所有人都争先恐后,强者凭借实力优先得利、多得利甚至全得利,“实力”是指:体力(体能)、脑力(智能)、社会结合能力(同盟、共谋)诸项。弱者缺乏相应实力滞后得利、少得利甚至不得利。第二种状态是强制维持队列,例如专人维持队列,保证特定个人或者群体优先,其他人被迫被动服从。第三种状态是自发形成队列,例如人们按照先来后到原则,保证每一个人机会均等,所有人自觉自愿遵守。在政治哲学上,上述三种状态,第一种近似由丛林法则所支配的自然社会,亦即无序社会。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等同于“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1]第二、三种近似由人间法则所支配的政治社会,均属由治理所构建的有序社会:第二种近似由恶治所构建的劣序社会;第三种近似由善治所构建的良序社会。
有序和无序的区分在于秩序有无,而良序和劣序的区分又在于什么?由上可知:首先,成本大小:成本小的是良序,成本大的是劣序。相比强制维持秩序,自发形成秩序所需要的成本较小。这里“成本”是指一切生活资源的支出和扣除,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诸项。其次,代价多少:代价多的是劣序,代价少的是良序。相比强制维持秩序,自发形成秩序所付出的代价较少。这里“代价”包括一切生活善(好)的减损和丧失,包括尊严、自由、快乐诸项。由此可知:一、良序和劣序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们之间不是间断的,而是连续的;二、良序和劣序的划分不在于构建秩序的内在动机和目的,而在于构建秩序的外在手段和效果。亚里士多德在关于政体的划分中,明确“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2]变态政体就是专制政体,在这种政体中,人与人的关系就是主奴关系,或者君臣关系;正宗政体就是城邦公民政治,在这种政体中,人与人的关系就是自由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如果我们将变态政体理解为劣序,将正宗政体理解为良序,那么,兼顾公共利益还是只顾统治者们利益就是区分良序和劣序的关键。而关键的关键则是整个秩序是否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但是,构建良序并非一定是在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构建劣序亦非一定是在为极少数极个别人谋利益。主观上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客观上违背绝大多数人意愿,仍然增加维持秩序的成本和代价。反之,为极少数极个别人谋利益亦有可能构成绝大多数人意愿。例如人们愿意给老弱病残孕让位,亦不嫉妒让特殊贡献者优先,但不愿意权贵、富豪享有特权。
关于无序、劣序和良序三者之间的关系,我这里借用吴稼祥三个权力落差公式说明。在吴稼祥那里,“权力落差”或称“权威落差”,是指“在当权者和服从者之间存在着社会和政治地位上的落差”。[3]设K为权力落差(即不平等程度),A为权力,F为自由,则
K=A/F
变式一:F=A/K
变式二:A=KF
“权力落差与权力成正比,与自由成反比”。这意谓着权力行使是以自由、平等为代价的。它包含了三种情况:第一,假定自由最大化(F→∝),平等最大化亦即权力落差最小化(K→0),权力最小化(A→0),这种模式即变式二,吴稼祥称为“自由模式”或“无政府模式”(当然,“自由”≠“无政府”);第二,假定权力最大化(A→∝),权力落差最大化亦即平等最小化(K→∝),权力最大化(A→∝),这种模式即变式一,吴稼祥称为“奴役模式”或“极权模式”;[4]第三,假定权力和自由均等(A=F),权力落差取常数1(K=1),这种模式即从上述初始公式中推出。整个来说,我们可以将上述三式理解为治理模式,于是,第一种情况(变式二)即无序状态(非治理),第二种情况(变式一)即劣序状态(恶治),第三种情况(初始公式)即良序状态(善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推论:善治就是以平等为前提,通过权力和自由的均衡,构建良序(K=A/F=1,其中A=F)。
[图1]权力—自由—平等模型(略)
上图构建了K(权力落差即不平等程度)与A(权力)、F(自由)的关系。在这一直角三角形中,呈45°角对角线就是权利和自由的均衡(A=F),权力落差最小化亦即平等最大化(K=1)。权利落差沿这一对角线两边区间就是良序状态(善治),沿右下区间递减为无序状态(非治理),沿左上区间递增为劣序状态(恶治)。
吴稼祥在讨论权力效用时,将物理学上的“压力”(“压强”)引申为政治学上的“压力”:“是指不平等关系中上面的支配者施加在下面被支配者身上的力度。这种力度,可以用大小、时效、范围和层级来衡量。”[5]他将政治压力区分为“高压”、“负压”等等,以此分析中国历朝历代政体。我这里借用吴稼祥政治压力概念,经过修正,给出各种可能:
a.从权力向度来考察,可以划分为:正压(中央给地方施加的压力大于地方给中央施加的压力)、负压(中央给地方施加的压力小于地方给中央施加的压力)
b.从权力强度来考察,可以划分为:高压(支配力度大、时效长、范围宽、层级多)、低压(支配力度小、时效短、范围窄、层级少)
c.从权力效应来考察,可以划分为:稳压(稳态)、非稳压(非稳态)
在正压、负压中,都有高压、低压两种情况。调压是指权力调整,包括给低压加压,给高压减压。稳态包括内部性稳定与外部性稳定,非稳态或是内忧导致,或是外患引发。均压是指权力均衡。吴稼祥说:“所谓均压,是指政治体系中支配者在权力上自上而下逐层施加压力,而被支配者在权利上自下而上间接或直接施加压力,当两种力量达到平衡时,就是均压政治。”[6]如果我们仅仅从权力运作技艺层面来考虑问题,那么,不是高压,不是负压,正是均压接近我们所谓良序状态。吴稼祥曾分析过各种政治所面临的风险:“高压稳态”政治的风险是癌变,“高压非稳态”政治的风险是土崩,“负压政治”的风险是瓦解。[7]在他的排序中,单就压力而言,负压优于无压,无压优于混压(内高压—外低压),混压优于高压。[8]但是,如果不就中国传统政治现实性,而就政治可能性而言,均压政治风险最小。它也就是前述权力和自由的均衡亦即权威和权利的均衡。
上述我们只是从权力运作技艺层面来考虑问题,这是治道,还有政道,亦即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蒋庆指出:“所谓'政道’,就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而'治道’则是合法的政治权力具体落实与运作的制度性安排,以及运用合法权力的方法与艺术。”[9]韦伯曾经提出“支配的正当性根据”有三:“传统型的、卡里斯玛(个人魅力)型的和法制型的。”[10]这一方面就是“政道”。福柯曾经提出“治理术”的“权力形式”:“这种权力形式的目标是人口,其主要知识形式是政治经济学,其根本的技术工具是安全配置。”“牧领、新的外交—军事技术,以及公共管理。”[11]这一方面就是“治道”。
权力并不等于权力意志,权力是主体具有的体力、智力和社会结合能量的总和。政治权力主要就是一种社会结合能量,不像经济利益那样是物态的,可以量化,但有物质外观,也有强弱之别,主要是一个政治学的范畴。资源配置是通过权力实现的。权力并不等于资源,而是一种资源动员、配置和运用的能力。被赋予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权力就是权威,换句话说,权威是披上了合法性和正当性外衣的权力,基于相关主体(权力被支配者和其他权力支配者)承认,不可能具有物态量化形式,主要是一个法哲学的范畴。反之,未被赋予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权力就是霸权,换句话说,霸权是未披上合法性和正当性外衣的权力,不基于相关主体承认,是权力主体的自我授权,是权力的裸体。权力并不等于秩序,而是一种秩序建构、换构和解构的能力。显然,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权威所构建的秩序无疑优于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权力所构建的秩序。由此,我们将权威所构建的秩序称为“良序”,将霸权所构建的秩序称为“劣序”。正如权威是权力的合法化一样,权利是利益的合法化。利益是满足主体需求的善(好)。经济利益通常具有物态,甚至可以量化,确有公私之分,主要是一个经济学的范畴。被赋予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利益就是权利,权利是披上了合法性和正当性外衣的利益,基于相关主体(利益相关各方)承认,不可能具有物态量化形式,主要是一个法哲学的范畴。反之,未被赋予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利益就是私利,换句话说,私利是未披上合法性和正当性外衣的利益,不基于相关主体承认,是利益主体的自我授权,是赤裸的利益。并非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就是合法的、正当的,亦非个人利益就是非法的、不当的,公益中间也有冒充的私利,私利中间也有真正的公益。权利界定了利益之间法与非法、当与不当的界限。利益冲突必须由权利来界定。当然权利本身也有冲突,譬如维权与维稳之间的冲突,就是民众与政府之间两种权利的冲突。每种权利都会因其他权利而限制自身,法律就是所有权利的协调和集合,超越法律的权利就是权利的滥用,自我否定,不再成为权利。因此,法权比权利更深入。权力运作以及秩序构建必须保障公民权利。法律、道德具有界定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功能。但它们本身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还需要更高标准予以检验:诸如天命、神意、自然法则、客观规律、人心、民意之类,就是政治哲学所研究的问题。由此,我们将权利所构建的秩序称为“良序”,将私利所充斥的状态称为“无序”。
[图2]良序定义Ⅰ(略)
上图从垂直角度来划分良序、劣序、无序。只有权力和利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亦即权力转换为权威,利益转换为权利,才能构建良序。反之,霸权所构建的秩序就是劣序,私利所充斥的状态就是无序。这是一个定性分析方法,堪与[图1]定量分析方法参照。其中,自由可以作为一种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利益,与利益处于同一层面上。总之,权威、权利是道的问题,主要是法哲学的问题;权力是术的问题,主要是政治学的问题;利益是利的问题,主要是经济学的问题。善治的关键是:在治道(治理的技术和艺术)上构建权力和利益的均衡,进而在政道(治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上构建权威和权利的均衡,从而构建良序。
二、良序的水平维度:
冲突(隔阂)最小化和合作(信任)最大化
我们所探讨的良序不是自然世界的,而是政治社会的。我们必须将政治社会的秩序与自然世界的秩序区别开来,譬如用熵增(正熵流)原理来解释无序,用熵减(负熵流)原理来解释有序,均与社会秩序无甚关联。我们无论讲“世界新秩序”,“和谐世界”,还是讲“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是在讲“良序世界”。当然,“和谐社会”、“和谐世界”以及其他类似提法并不表明良序已经成为现实,而是作为理想,表明人们试图避免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世界在种种冲突中陷于毁灭。因而,“良序”的意义只有从提出它的意图,亦即它的负面状态中才能得到理解、解释。权力与利益、权威与权利之间关系表现于上下纵向垂直维度上,而冲突与合作、隔阂与信任关系则表现于前后左右横向水平维度上。由此,我们试图从“冲突—合作”模型中定义“良序”。
治理的目的就是实现冲突的最小化和合作的最大化。在下图中,x(0<x<1)表示合作系数,y(0<y<1)表示冲突系数,x+y=1,x与y呈反比关系,y=f(x),x是自变量,y是因变量:只是由于合作失败加剧冲突,或者合作成功减少冲突,而非由于冲突“失败”加强合作,或者冲突“成功”减少合作。当y>x(y/x→∝)时,治理趋向失败;当y<x(y/x→0)时,治理趋向成功。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完全的冲突与完全的合作。即使在乱世,也会存在最低限度的合作;即使在治世,也会存在最小限度的冲突。所以函数两端只是无限接近于∝或0,而并不等于∝或0。当一种治理无法继续维持、趋于解构时就是冲突的最大化和合作的最小化。
[图3]冲突—合作模型(略)
中国传统划分治世与乱世的根据亦即在此。上图左上区间是乱世,右下区间是治世。乱世是治理失败的社会无序状态,表现为冲突的力量超过合作的力量;反之,治世是治理成功的社会有序状态,表现为合作的力量超过冲突的力量。当然,中国传统所谓治乱循环是和分合循环(“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两对概念所描述的事实适用不同标准:治乱是说社会的有序和无序,分合是说国家的分裂和统一。在中国历史上,治世通常是在国家统一局面下实现的,如文景之治、贞开之治、康乾之治等(治世亦称盛世:如汉唐盛世、康乾盛世等)。治是因,盛是果,治与兴、盛的关系是因果关系,由治而盛。反之,乱与衰、亡的关系同样是因果关系,乱是因,衰是果。吴稼祥认为:“自有信史,中国历史上可称为'黄金时代’或'太平盛世’的,无非五个:春秋时代、文景之治、贞开('贞观之治’与'开元盛世’的合称)之治、康乾盛世和民初'黄金十年’。”[12]我以为春秋时代属于“世界历史轴心”时期,文化兴盛并不等于治世、盛世;民初'黄金十年’亦然;倒是改开四十年来具有“黄金时代”气象。反之,乱世通常是在国家分裂局面下造成的,如八王之乱、五胡乱华、安史之乱,直至近世以来如军阀混战、国共内战等,或内忧导致,或外患引发(文革十年动乱或是特例),由乱而衰。
但是,这种分析所采用的视角只是实证的视角,并非价值的视角。从价值角度看,治理不仅要实现社会冲突的最小化、社会合作的最大化,而且要实现社会隔阂的最小化、社会信任的最大化。冲突的最小化、合作的最大化有可能是人们从现实功利的角度出发选择的结果,避免冲突、维持合作并不能说明治理的成效。当统治只是取决于力,而非取决于理时,往往造成人们对治理的离心力——社会隔阂。相反,社会信任说明人们对治理的向心力。有的社会规范、社会制度在冲突最小化、合作最大化方面成效显著,但在社会隔阂最小化、社会信任最大化方面却功效不足,于是造成分裂、混乱、新的隔阂和新的冲突,处于一种治乱循环的状态。
为了描述良序状态,我们将冲突最小化等同于合作最大化,反之亦然,以便简化所分析的问题。
我们将良序描述为某种趋于冲突最小化社会状态;同时把这种冲突最小化描述为一个区间:它的上限是零冲突社会状态,而下限则是可控制社会状态。这是它的正值区间。而从可控制社会状态到零合作社会状态则是它的负值区间。
[图4]良序定义Ⅱ-1(略)
当然,在这一描述中,社会控制方式同样应当得到我们关注。社会控制方式通常包括硬控制和软控制。在政治运作中,两者是经常交叉(重叠)在一起的。在不同社会—文化约束条件下,它们之间结合比例不同。一般地说,冲突越小,软控制越起主导作用;冲突越大,硬控制越占支配地位。显然,善治不是指硬控制主导型,而是指软控制主导型。软控制比硬控制更具有某种弹性或者兼容性能。以第二种解释来修正第一种解释,我们得出这样一个定义:良序是指某种趋于冲突最小化社会状态,这种冲突最小化处于一个区间:从零冲突社会状态到冲突较小的软控制社会状态。这是它的正值区间。而从冲突较大的硬控制社会状态到零合作社会状态则是它的负值区间。
[图5]良序定义Ⅱ-2(略)
当然,良序状态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因而,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冲突,在社会控制中,最大限度减少硬控制,实现软控制,始终必须以社会发展为前提,努力实现社会持续发展。由此我们得出这样一个补充定义:良序是指某种趋于冲突最小化社会状态,这种冲突最小化并不阻碍社会发展,而是推动社会持续发展。前者是底线要求,后者是高线要求。零发展不是善治,可发展且可持续才是善治。统筹兼顾,在平衡中发展,在经济、环境、人口、资源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平衡中发展,这样才是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反之,不仅不可持续发展,而且不能发展,就是劣序。
[图6]良序定义Ⅱ-3(略)
以上三图都是从水平角度来划分良序、劣序。硬控制是指政治强力以至政治暴力控制形式,而软控制则是指文化意识以至文化心理控制形式。因此,在我们关于“良序”这一定义中,内在地包含了善治文化元素。换句话说,一方面,建设善治文化是建设良序社会、良序世界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善治文化建设又是良序社会、良序世界建设的必要条件。
我们所提出的问题不是良序的必要性问题,而是良序的可能性问题。良序社会何以可能?良序世界何以可能?我们的回答是:所谓良序社会、良序世界,即是冲突最小化,亦是合作最大化世界,内在地包含了良序文化元素。通过这样一种概念界定,我们将良序社会、良序世界的问题与良序文化的问题融为一体。如果良序社会、良序世界是人们构造的可能世界,那么良序文化正是构造这一可能世界的全部意义、价值、信念、理想等等的总和,就是减少社会隔阂和增加社会信任的文化。
良序既排除了一元状态也排除了二元状态。一元的社会和文化是极权的状态,在这种极权中,自由被最小化;二元的社会和文化是斗争的状态,两极之间的冲突和对抗造成斗争。良序所承诺的既不是一元也不是二元,它只能是多元。这里“多元”不是就政治而言,而是就社会、文化而言,是公共政治领域赖以确立的多元社会文化背景。虽然,良序以多元状态为前提,但我们却不能反过来说,任何多元状态都是良序状态。多种元素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往往造成某种无序状态(自由、平等最大化,权力最小化),这种无序状态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良序状态。因而,为了实现良序,我们必须将无序的自然社会状态转变为有序的政治社会状态,这种转变就是治理。有序状态也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权力最大化、自由、平等最小化,增加治理成本、代价实现的,这种有序就是劣序,这种治理就是恶治(坏的治理);另一种则是权力和自由的均衡,减少治理成本、代价实现的,这种有序才是良序,这种治理才是善治(好的治理)。为了实现权力和利益的均衡(均压),进而实现权威和权利的均衡(均压),必须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保护个人利益,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同时维护国家权威,限制个人权利的滥用。只有以多元社会文化为背景,确立公共政治领域,才能真正实现良序。实现有序并且良序的状态才是真正的善治。
所谓“善治(良序)”,概括地说,就是确立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就是拒斥无序状态,确立有序状态,以便控制冲突,将冲突最小化在可控制并且软控制区间内,以免整个社会、整个世界在激烈冲突、尖锐对抗中受到破坏,遭到毁灭。“多元”,就是拒斥劣序状态,确立良序状态,推动整个社会、整个世界在自由竞争中持续发展,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状态中将合作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理想状态,除了在多元文化背景下,确立公共政治领域之外,迄今为止,几乎没有别的道路,引导我们通往这一美好前景。
[1]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第94页。
[2]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第135页。
[3]吴稼祥:《公天下:多中心治理与双主体法权》,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第66~67(187)页。
[4]同上书,第188页。
[5]同上书,第320页。
[6]同上书,第330页。
[7]参见同上书,第15页。
[8]参见同上书,第320~322页。
[9]蒋庆:《再论政治儒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第4、10页。
[10][德]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Ⅰ:学术与政治》,钱永祥、林振贤、罗久蓉、简惠美、梁其姿、顾忠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198~200页。
[11] [法]米歇尔·福柯:《安全、领土与人口》,钱翰、陈晓径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第91、93页。
[12]吴稼祥:《公天下:多中心治理与双主体法权》,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第16页。
(原载《江汉论坛》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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