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汽车库内的充电间、充电桩
以下规范详解由
合肥支队阮晶晶工程师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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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支队的工程师阮晶晶,今天录制这期音频,是想简单说一下规范中提及的有关【充电间】和【充电桩】部分的内容。
一、充电间
在2015年8月1日生效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的4.1.7条和4.1.8条中提及了【充电间】的要求,具体条文如下:
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 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 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二 、充电桩
介绍完了【充电间】,接下来我们来说【充电桩】
在2014版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宣贯会上,提到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充电桩是近年来产生的新问题。由于对充电桩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对于充电桩的要求,没有纳入到汽车库防火规范的修订内容中。
【充电间】不等于【充电桩】
三、地方标准
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5075-2017《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技术标准》中提及了充电桩的设置要求等内容,由于篇幅所限,这里简单介绍其中2个条文,一个是规范3.0.4条第4款:“附建于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内的充电设备不宜采用大功率的充电机”,在条文解释中给出的理由是:“附建于建筑内的充电机(桩)常发生过充电量或因电池质量原因造成多个电池箱先后发生动力电池热失控、电解液泄露等事故,引起短路,导致火灾。电动汽车火灾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且具有爆炸风险,因此不宜采用大功率的充电装置。”
另外一个条文是规范3.0.5条,“私用用户可在其固定停车位配建充电桩,私用用户充电桩宜采用交流充电桩”。
今天的内容,主要介绍了汽车库防火规范中提及的充电间的规范要求,并介绍了和充电桩有关的一些内容,希望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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