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法中的推定——结 论
邓子滨结 论本文围绕推定问题所展开的论述只能算是一种尝试,而这一尝试是比较艰辛的。因为很难将推定仅仅界定于刑事实体法当中,所以本文作为刑法学论文,也不得不涉及一定的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这种跨学科的努力是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鼓舞下进行的,而推定这个题目正处在实体与程序的交汇处。推定的含义是基于一定的事实而对另一事实的推断,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推定的内容即可成立。推定在刑事法领域里有立法推定与司法推定之分,这实际也是实体推定与程序推定之分,其作用在于缩短实体与程序之间的距离。推定的基础是经验法则与常态联系,所依据的是普通人的理性判断,故而与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理念相契合。由于推定有保护人权与维护秩序的双重价值追求,其存在也就有了公正与功利两种理由。推定给人带来便利和效率,但用之不当很容易陷人于罪,因此对于民主制约机制的要求非常之高,非民主的法律体系中不应提倡推定的运用。因控辩双方推定主体不同而有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之别,但是必须强调法官的中立性,尽管他们也像其他人一样依常理进行判断。刑事立法上的推定,其本质在于排除难以证明的要件,转移证明责任,但是这样的立法只能算是一种例外,而刑事司法中,推定主要被司法人员用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进行判断。本文对于推定规则的总结是以司法推定为背景的,但也适用于立法推定。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设置,在本文作者看来,最好地体现了实体与程序的一体化,同时也是推定问题的最佳分析工具。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对于违法性所具有的推定机能,是刑法学界一个有趣的命题。本文的观点是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不仅具有推定违法性的机能,而且具有推定有责性的机能,其递进式的犯罪构成设置正好与对抗制的审判方式相吻合。因此,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设置与其他法系的犯罪构成设置相比,是最为科学的。对于推定问题的研究,尤其在刑事法领域里的研究,还是比较新近的课题,以此为题的博士论文尚属首次,故本文所做的结论还远不是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