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本无序扩张说“不”,民办学校未来之路要这样走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王立芳)备受业内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修订数年后终于落地,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给我国民办教育规划出坚守公平、坚持公益的未来发展之路。
坚守公平 “公”“民”同一起跑线
据统计,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
由此可见,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促进“公”“民”平等发展则在实施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在保障民办学校平等招生权的同时,也对其现实存在的无序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进行限制,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党委书记阎凤桥分析表示,这些规定旨在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放在同一招生起跑线上,促进二者有序竞争,更好地维护教育公平。而民办学校在失去择优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性,学会帮助弱势群体学生获得成长和发展,才能具备新形势下的竞争能力,继续其办学活力。
值得一提的是,与2018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相比,实施条例对“公参民”行为进行了更为清晰的界定,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除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外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避免义务教育阶段出现“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的“公参民”办学形式,维护教育公平。
坚持公益 禁止不当逐利
教育具有公益性属性,民办教育也不能背离这一初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欢迎社会力量办教育,但是教育不能成为资本赚钱的手段,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在实施条例中再次得到强调。
实施条例明确,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为被禁止,同时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吉林外国语大学校长秦和认为,关联交易和协议控制是社会资本和一些民办学校举办者控制非营利民办学校变相营利的一个渠道,特别是在捆绑非营利民办学校上市的教育企业中,各种灰色关联交易的存在及其造成的负面影响,长期以来一直是民办教育治理中的盲区和难点。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主任张家勇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杜绝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学校办学收益或资产的隐患,该条款的有效落实,无疑会减少借非营利性学校之名行营利性学校之实的做法,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也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上述这些规定使得资本很难再打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主意,有利于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
为保障公益性,在对民办教育领域不当逐利行为提出限制性措施的同时,实施条例也提出了一揽子引导鼓励的措施,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差别化扶持举措的导向,强调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加强监管 促进规范发展
我国民办教育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此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因此,以强监管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亦是实施条例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事业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一,从民办学校内部出发,应当设立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并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二,健全政府监督工作机制,对民办学校的资金账户实施监督;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其三,创新信用监管等监管方式,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表示,实施条例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了行业监管,通过“设禁区”等方式对当前民办教育某些领域中出现的过度资本化、过度商业化亮了红灯。这些禁止、限制措施将有力纠正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的行为。刘林介绍,实施条例颁布后,民办教育界的一个诉求是希望各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注意规范和扶持政策的综合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与送审稿相比,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规定全部删除。近期,相关部门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力度再度加码,但为何实施条例却未将其纳入?有业内人士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鉴于当前校外培训的现状及特殊性,业内猜测后续或将有专门文件出台,进行更具针对性的监管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