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董任职规则梳理(附一周合规问答)

一周一晃而过,又到了周五的合规问答时间,本周易董君帮大家梳理了关于独立董事任职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任职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了应当遵守《公司法》、《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对于独立董事任职的特殊规定。证监会层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交易所层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独立董事备案》(深交所主板、创业板)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九)本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16年修订)》(上交所主板)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第十四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五条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第十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4.4.4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科创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科创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科创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2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4.4.6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在科创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科创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科创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科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科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科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4.4.7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近3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三)近3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4.4.8 已在5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拟候任的科创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公司独立董事。4.4.9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其他有关规定《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可以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不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二、(九)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第一条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持有该商业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二)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该商业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四)在该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五)在与该商业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六)该商业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本指引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年修订)》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除不得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所控股单个机构1%以上股份或者股权;(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所控股机构任职,其中不包括本人在该金融控股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该金融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者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且同时最多只能在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理、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工作经历;(三)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一)近3年内在持有保险机构5%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机构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本项所称股东单位包括该股东逐级追溯的各级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以及该股东的附属企业。(二)近3年内在保险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三)近1年内为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四)近1年内在与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控股股东;(五)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机构任职的人员;(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二、其他注意要点独立董事的人数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法规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一、(三)独立董事任职时间●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法规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法规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四、(一)问 答 精 选QA问题君易董君01问题君:公司董事会原有人数为7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现一名独立董事提出离职,独立董事剩下2名,占董事会成员比例刚好为1/3,请问只有2名独立董事且占比刚好是1/3是否符合规则,其离职是否自辞职报告递交董事会时生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计算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时,参考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如同时满足上述要求,且辞职后董事会人数不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离职可自辞职报告递交董事会时生效。

02问题君:上市公司欲聘任已为上市公司服务两到三年的律师担任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关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因此,为上市公司服务两到三年的律师不能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03问题君: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不能是上市公司董事长的直系家属?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04问题君:请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营业部)的负责人能否在其他公司(企业)兼职独立董事?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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