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能赢吗?”这类最恐怖的问题,你咋回答?

摘自学法网,仅供参考学习,如有异议请联系。


职业律师每办理一件案,都得面对当事人提出的各式各样的问题.但被问得最多的一定是:'律师,我能赢吗?'当事人不但开始见面时这样问,签订委托(辩护)合同时也会这样问;诉讼过程中这样问,等待判决时,还是这样问;一审这样问,二审、再审还会这样问;被告这样问,原告这样问,上诉人、被上诉人还会是这样问。……有时,同一个当事人会无数次地提出同样的问题:与律师见面没谈上几句,又回到这一老问题上。

如果你不正面回答这一问题,或者不作耐心、详细、通俗、透彻的解释,那么作为律师,你可能会失去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已经与律师建立了委托关系,收了钱,当事人可能会埋怨说:这个律师收了钱却不答应打赢官司。

律师真是有口难辩啊。其实当事人不知道:不轻率答应打赢官司,往往反而是负责任的律师。

当然,极个别律师可以轻易地让自己的当事人得到满意回答:打包票、拍胸口:“没问题!你能赢!”或者像占卜、算卦一样乱点鸳鸯谱。这样做虽然迎合了当事人急于了解诉讼形势,预测诉讼结果的心里,也许当事人听起来会感到很舒服,但这样做既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律师行业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的。为收取律师费而误导当事人是最缺德的,因为一件案子对一个职业律师来说可能是一件普通的、常见的事务,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是一件大事,因为一个当事人一辈子不会很多官司,甚至只这么一个官司。

为什么当事人难以得到现成的答案?

应该说,对于敬业的律师来说,是因为这个问题确实太难回答了。尤其是当事人问题得更具体时,要求将胜诉的把握量化时,更难以回答。比如:大概有多少成胜诉把握?胜算把握大概占百分之几?50%?80%还是95%?等等。

这个问题为什么最难回答?

之所以说这一问题难以回答,是因为这一问题所包含的不确定的因素太多了。诉讼并不像一元一次方程只有一个解。你只要仔细分析什么叫“胜诉”,其回答的难度就可见一斑。其实,诉讼的结果往往不是简单可以用胜诉与败诉来加以划分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但最后对方当事人根本没有任何履行能力,原告一方不但无法实现债权,甚至连诉讼费、律师费都无法弥补,这虽然是胜诉了,但案件的解决不能算是圆满。或者,由于代理律师考虑不周,在起诉的同时没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致使打完官司后,对方当事人已顺利隐瞒和转移财产,造成执行难的结局,胜诉判决书演变成权利“白条”,这也是最常见的表面胜诉,但案件解决不圆满的例子,当事人称之为“输也是输,赢也是输。”

而另一方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受理案件的法院只支持了其中的一部分,另一部分遭到驳回,而被驳回的部分对原告来说同样重要;或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了反诉,法院既支持了原告的本诉,也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这就更难下结论:这场官司到底是胜诉了,还是败诉了。

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诉讼结果是: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剧烈、充分的举证和辩论,争议的双方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误解,放弃了部分请求,当事人在主要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由法院制作出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一方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此种情况,就更难区分谁是赢家了。

此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是一定会胜诉的。但在诉讼过程中,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变化,使得原以为稳操胜券的一方形势急转直下:对方当事人却出示了足以否定原告一方当事人的主要证据的证据。比如,有个当事人称:某某人借了其一万元,有某某人亲笔书写的《借据》为证。但现在某某人拒绝偿还。如果当事人问律师:“我能胜诉吗?”你极可能会毫无保留地回答说:“没有问题,肯定胜诉。”如果将此结论绝对化,那就未免太轻率了。一旦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答辩称:钱早已还了,而且出示原告亲笔书写的《收据》,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势必被驳回。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辩护律师胜诉的标准更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运用法律知识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程序性的权利,这就是“赢”的本义;在诉讼阶段,律师为之辩护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这固然是大获全胜诉——哪怕被告人实际上是有罪的,只要是律师通过合法手段,其意见被法院所采纳;但通过律师辩护而获无罪宣判的情况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数情况的胜诉标准应当是:被告人没有被冤枉,其所得到的是公正的判决。特别是通过律师的工作,发现了控方没有发现的无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更应记上律师的一功。总而言之,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胜诉的标准是律师中肯的、实事求是的意见,或者关于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所采纳。当然,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否被法院所采纳,就要根据诉讼发展的情况来预测。准确的预测不大可能一开始便能作出。当事人及委托人往往存在的错误认识是:只要律师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惩罚,就是胜诉。这种认识不但是错误的,而且是十分危险的。

知否,知否,胜诉的另一半是败诉

因为诉讼是解决矛盾与冲突的一种程序,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终会有一个唯一的、确切的结果,而诉讼结果不但受制于许许多多主观、客观因素,而且绝大多数案件没有办法用胜诉与败诉来归纳其诉讼结果。

然而,当事人不断提出这个问题,不是要为难律师。当事人提出这个问题可以说天经地义。他们聘请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最关心的自然是诉讼结果。当事人如果能确切地从律师处预测到诉讼结果,他们可以作出正确决择:如,是否打这场官司、是否继续打下去、如何打、是否选择与对方和解、是否花重金聘请律师等等等等。

但是,只有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才会深切体味到,回答当事人这个问题是一个艰苦的过程,是检验律师政治水平和道德品质的过程,是一个考核律师法律水平和说服能力的过程,是充分显示律师办案技巧和办案艺术的过程,是一个测试律师综合素质的过程……这个问题可谓“一言难尽”。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未到最后一刻,都不能把话讲死,更不能打赌似的将自己的律师事业也赌进去。数年前某省曾有一个颇有水平的专职律师,他在代理一个民事案件时,认准自己的当事人确实有理由获得胜诉,而且在办案过程中,逐步增强了胜诉的信心。面对当事人焦急的追问:“律师,我能赢吗?”他干脆信誓旦旦:“如果这个官司打不赢,我不当律师了,我开货车去。”结果命运却给他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他最终出乎意料地、无可挽回地败诉了。他的思想怎么也拐不过弯来,后来他真的履行对当事人的承诺,真的放弃了律师职业,当了几年的货车司机。不过,几年之后,他还是重操旧业,重新出山当律师。这位律师的业务水平是无可挑剔的,只是一时没有能正确地看待赢与输、胜诉与败诉,没有正确看待赢与输、胜诉与败诉的辩证关系。

可见,要真正回答好当事人的这一问题,首先就要求律师自己对胜诉与败诉、赢与输有正确的认识。其实,要真正弄清一个案件能否胜诉,不能孤立地分析自己一方当事人的材料和意见,你不得不与争议的另一方联系起来看,甚至要将整个纠纷和案件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来看待,要全面、准确地考虑对立双方的观点。胜诉与败诉都是对立统一、此涨彼消的关系。不管案情多么复杂、曲折,不管可变因素有多大,也不管法外因素的有无或多少,确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诉讼结果却只有一个。无论这个结果如何,只有一点是确凿无疑的,这就是:胜诉的另一半就是败诉。

我们知道,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个著名的思想家曾经说过:“法律是人类又一伟大的发明。她可与科学发明相媲美。科学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驾驭自己。”社会关系有了法律的调整,人们才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正因为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一关系,人类社会才井然有序。在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在法治社会中,国家和国家机关也是一个法律主体。在宪法和刑法中,国家的权利就是公民的义务,反之,公民的权利就是国家的义务。在行政法中,国家机关的权利就是公民的义务,反之,公民的权利就是国家机关的义务。人们出现纠纷,实际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了争议。争议的解决,有赖于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则——程序法和实体法,重新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赢与输,胜诉与败诉的实质,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朗化、明确化,被判定应承担义务的一方为输(败诉);而被确认享受权利的一方为赢(胜诉)。然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依靠另一方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因而赢的另一半必然是输,胜诉的另一半必然是败诉。这样,代理对立各方的律师,必然有胜诉有败诉,有赢有输,不可能都赢,也不可能都输。即使庭外和解将事情“摆平”了,双方当事人都满意,都认为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其实这也只是当事人自己明确了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是将自己主动、乐意接受的义务也称之为“赢”而已。

从概率上计算,胜诉与败诉在全体律师当中的分配肯定各占一半。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对立双方的当事人都宣称自己能赢,坚信自己能赢,这毫不奇怪:正因为当事人本来就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绝对正确、自己是合法的,才会出现纠纷乃至诉诸法庭,对薄公堂。但律师却不同。对立双方的律师都宣称自己一定要赢,则必然有一方的律师无法兑现自己的承诺。如此看来,作为律师,正确看待胜诉与败诉尤其显得重要了。因为在律师与当事人接触的整个过程中,律师都必须引导当事人正确地认识赢与输、胜诉与败诉。这也应当是律师业务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回答当事人这一问题时应把握的几个要领

律师对赢与输有了正确的认识后,还不能马上回答当事人的这一问题,还得让自己的当事人对胜诉与败诉的辩证关系有正确的认识。到底如何正确看待胜诉与败诉?到底如何看待官司的赢和输?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认为作为律师,在回答当事人的这一问题前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第一,对自己当事人的纠纷,应有一个客观的评估。这需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审视所有案卷材料,包括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材料和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材料。所谓评估,就是要分析自己的当事人的请求、看法、观点等等,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哪些是有证据支持的,哪些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在这一方面,律师一定要独立于自己的当事人,而且要高于自己的当事人,而不能一味迎合自己的当事人,不能受当事人、委托人的看法或观点所左右。律师与当事人探讨案件的结果,与律师在庭上或在诉讼的其他公开场合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应当有所区别,有所侧重。特别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提起诉讼前,一定要慎之又慎。

第二,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用准确无误的法律依据,分析当事人依法应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使自己的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一个较客观准确的预测。如果当事人有意无意地认定:聘请律师的目的是想办法将刑事被告人的罪责推掉、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免掉、将所欠的债务懒掉……则律师必须及时纠正当事人的错误观念。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去谋求自己一方胜诉。尤其是,不能不加分析地将当事人的要求作为衡量胜诉与否的标准。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得胜诉,不能算是真正的“赢”,因为这样获得的诉讼结果是不可靠的,不稳固的。对方当事人极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扳回败局。

第三,对于既成诉讼而后委托律师的案件,不能以胜诉与败诉来评价律师的业务水平。律师也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观点才会最终得到法院的认可。因而对待律师,不能单纯以胜败论英雄。英国著名律师巴伦&布拉姆韦尔所说:“一个聪明的当事人,他会理智地对他的律师说:'我是要您替我辩护,而不是要您给我作出判决。我知道,怎么判决,那是审判官们的事’。”但对于原告律师,特别是当事人委托律师论证能否获胜,再提起诉讼的律师,则免不了要以胜败论英雄。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使应当胜诉的案件胜诉。本来就不应当胜诉的案件,则应尽量做自己一方的当事人的工作,正确评估和看待诉讼结果。

最后,输与赢、胜诉与败诉有时是可以转化的。这不单指通过诉讼程序,将一审败诉的案件而在二审胜诉、二审败诉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而在再审时胜诉,而且指在每一个诉讼程序中,通过律师的努力,原对自己一方当事人一方不利的,转化为对自己一方当事人有利的局面,从而使自己一方的当事人获胜。如,通过收集证据,使证据不足的当事人获得有力的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通过法庭调查,用机智的问话,使对方在庭上承认本来不愿意承认的事实;通过各种努力,使蒙冤的刑事被告人获得平反;通过法庭辩论,争议激烈的不同观点中使自己一方的观点被接受等等。

“律师,我能赢吗?”这一问题不但难以回答,而且在回答之前你还得正确看待输与赢;不但要律师自己正确认识,还得自己一方的当事人要有正确认识。在此前提下,才开始胜诉与败诉的论证工作。因此,要圆满回答这一问题,真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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