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七大风险 | 周永信聊股权6
本文根据《周永信聊股权》系列微课整理而成,整理者阿刃。
前面两期,我们介绍了隐名股东,讲了他的十大风险,并提供了避险的措施。
在讲隐名股东风险很大时,后面的名义股东,表示不服,说他的风险大,我的风险也不小啊!不能只讲他,不讲我啊!
好吧,这一期,我们就来讲讲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这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认可的名字。关于这一点,比隐名股东强。隐名股东混了多年,至今法规只将他称为“实际出资人”,并不认可他“隐名股东”这个名字。
不过名义股东也别骄傲,下面就要说到你的风险了。
一、出资不足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出资是隐名股东的义务。但如果隐名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足额履行这个义务,责任就要落到名义股东身上了。
1.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抽逃出资
如果公司由隐名股东控制,已经投资到公司的出资款,也有被抽逃的可能。当这个可能变成现实,名义股东就要承担责任了。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失信名单
名义股东如因上述一、二情形,被申请强制执行,就有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这将给名义股东各方面,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
四、违法牵连
如果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甚至犯罪行为,名义股东可能会受到牵连。
最终能否免责,主要看三点:一,是否知情;二,有没有参与;三,有没有阻止或检举行为。
五、股转税收
名义股东代持的股权,在进行股权转让后,名义股东可能会面临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务风险。不过,这只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如果是折价或平价转让,不会涉及这一风险。
六、退出不能
如果名义股东因个人原因(比如想从事某个不允许经商的职业),需要退出公司,那就必须把股权转让出去。但是,如果找不到人接手呢?就会出现退出不能的局面。
七、清算逾期
如果公司被隐名股东控制,并在法定事由出现后,怠于进行清算,名义股东是有可能要承担责任的。
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小结
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是股权代持关系的矛盾统一体。客观来讲,名义股东的风险,要比隐名股东小。
不过,这只是相对来说,是因为隐名股东的风险太大了。
如果与名义股东个人的其它事情相比,这个风险可能就不小了。所以,名义股东表示不服,也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