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要经历哪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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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他山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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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监高培训指引

有关董监高培训要求,不得不提证监会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统称“董监高培训指引”),可以说,我们目前使用的有关董监高培训方面的很多规则也是由它们衍生出来的。

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董监高培训指引自此废止。

作为延续多年的培训方面的监管制度,在现行有效的其他规则中,我们其实也还能看到董监高培训指引的影子(后面也会提到),因此他山咨询带大家了解下董监高培训指引设置的那些要求。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培训工作,按照组织方划分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证监会(含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组织实施的外部培训,二是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的内部培训。

董监高培训指引涉及的培训均属于外部培训。根据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组织”指的是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董监高培训指引(已废止)相关规定:

外部培训相关

1、常规培训

沪深两所贯彻关于董监高培训指引要求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及后续培训方面,可以称之“常规培训”:

沪深两所关于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的具体要求填补了董监高培训指引的空白,而沪市在证券事务代表的后续培训方面就没有董秘那么严格;独立董事方面,除创造性地提出独董上任时可以不执证外,在后续培训上的严格程度是不及原董监高培训指引要求的,比如沪市加上了“原则上”几个字。

除上述规定外,在两所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模板中,也提及“本人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这一承诺:

2、专项培训

除常规培训外,沪深两所还对以下情况设置了专门的培训要求:

深市: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深交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深交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沪市: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对证券事务代表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3、监管措施

证监会(局)/交易所监管措施:责令参加培训

4、中上协的建议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8)》、《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2015.12)》规定:

独立董事 在首次受聘后的两年内,建议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监事 初次担任监事职务的,建议前两年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两次,非初任监事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他山咨询认为后面这部分要求明显是来自于董监高培训指引。

未及时参加后续培训的后果:

深市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连续2年未参加深交所董事秘书培训的,深交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中,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照深交所要求参加培训也将视为与深交所工作配合情况考核的关注内容之一。

沪市董事会秘书 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公司内部培训

上市公司内部培训内容涵盖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相关规则或者一些违规案例,培训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要求如下:

1、董监高培训

根据交易所要求,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2、投资者关系活动所需的培训

根据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监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提高与投资者沟通的能力。

3、信息披露方面培训

沪主板要求: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方面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他山咨询也看到有些深市公司借鉴了沪市的规定:

4、监管/整改相关

交易所要求加强培训:

上市公司常见的整改措施之一:加强培训

5、审计委员会相关培训

沪主板要求:上市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6、持续督导期内培训

每年年初或年末,深市上市公司扎堆发布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其依据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第四十条要求:

保荐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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