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要想好?检验批验收先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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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马永利

单位丨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浅议检验批验收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检验批验收是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小单元,按照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术语规定是“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这相当于产品制造过程为确认产品质量的符合性,需要按规定的方式和检验试验方法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抽样检验一样,抽样检验的样本质量就代表了某一批产品的质量情况。
在建筑工程,只有检验批验收是需要“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这就是检验(GB50870术语),其它的分项、子分部、分部、子单位及单位工程的验收都是统计的结果,其中也包括了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观感质量验收等内容,但总体来说,检验批的验收是最基础的单元,没有检验批验收就没有分项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即检验批质量验收及验收的质量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了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的结果。
可见,做好检验批质量验收这一控制程序,对于整个工程质量的控制十分重要。
规范或标准的意义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过程的结果的符合性,一个是过程的符合性。过程的方式或路径可能有多种多样,但过程的结果却只有符合与不符合。结果符合的前提是不论以何种方式产生结果,过程的本身必须是合理的正确的,即在逻辑上有其必然性。
过程结果的符合性就是产品的品质满足质量特性的状态(如满足某项产品的技术条件的规定性);过程的符合性就是产品实现的过程符合某种规定性的状态(如某类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既规定了基本的施工方法又规定了验收方法和准则),它决定了过程结果的符合性,即持续稳定的过程是保证结果的符合性的前提,而持续稳定的过程是由规定的基本方法来保证的,这是十分必要的,这种规定的基本方法不一定可以使结果做到最优,但一定可以保证品质最大的一致性即基本合格。
因此,GB50300标准及相关的专项质量验收规范除了规定了产品的质量特性、接受准则,还规定了质量验收过程的方法,如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的规定、组织验收的原则和方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等。
为了保证检验批验收的严肃性和真实性,GB50300标准还规定了监理应当组织检验批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规定了现场检查验收时要有原始记录以实现可追溯性。应当说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来组织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的问题在过程中都会及时消除掉并得到逐步改进。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工程项目都没有认真执行这个标准,不管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没有这样做,都只是在纸面上完成了检验批验收,而没有一个真实的合规合矩的检验批验收的组织过程。这种情况造成了工程技术资料中检验批资料最多,却又是最没有用的资料,因为现实的检验批资料都不是建立在实际检验过程基础上的,大多是施工单位项目资料员随意填写的,基本上不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按照ISO9000标准的要义,检验批验收记录同时也是一种检验状态标识,即通过检验批验收活动及所形成的记录即可代表所检验的分项工程的合格与否(检验批实际相当于旧版标准的同类分项工程)。然而没有检验批验收这样一个必要的组织过程,却又有了过程的结果,这样的所谓验收及所形成的资料就是无效的。
实际上GB50300标准的制定也不是完全没有商榷的余地,如对由监理来组织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条文规定,显然是没有意识到检验批验收在整个质量验收及过程质量控制中的关键作用。这直接将检验批验收完全沦为一个统计过程。
现在一些施工企业在标准化观摩工地建设中把“实测实量”也作为一项施工质量控制的亮点来展示,真不知道是先进还是落后、是前进还是倒退!难道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不应该实测实量吗?经常挂在口头上的“三检制”是干什么的!
应该怎样理解“由监理组织检验批验收”?显然不是施工单位编好了资料由监理人员签字那样简单,而是监理要组织一次验收活动,是一项标准规定的验收程序,要现场实测实量,还要核查相关检验试验记录并留存检验批验收的原始记录。只有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验收规范的规定确定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程序并认真完成这项验收活动,这样的检验批验收才是合规有效的。
前不久,我参加了某省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评审,总体印象是标准编制的出发点不对,有关部门和地铁公司只热衷于编标准而不大重视实际效果。
本来关于工程质量验收有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基本要求和原则是确定的,只是在某些方面(如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和分部工程、子单位和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名称等)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因此制订一本适用于地铁工程质量验收的统一标准是必要的,但是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应该保留,验收组织的基本准则应当遵守。
任何地方标准的制定都要有先进性和特色,特别是对国家标准的不适用及不足应当弥补,如GB50300-2013标准在检验批验收的组织方面并不是强制性条文,这直接导致了该标准执行的有效性,新编地方标准就应该加强这个方面,尤其是检验批的验收如何组织如何做实使其真正发挥质量控制作用,把这个短板补齐,这才是地方标准的特色和先进性。
如果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比国标还低还要粗糙还不易执行,那么这个标准就很有可能沦为一个质量验收资料的“整编规范”了,而这并不是GB50300的初衷。
检验批验收是工程质量验收最基础的一项活动,也应该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如果不把这项工作当做一个规定程序来严格控制即必须认真地在现场组织检查验收实测实量,而只是在记录表格上面完成验收,这样的检验批验收就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只有检验批验收是需要实测实量和现场记录来支持的,分项工程以至后面的子分部、分部、子单位、单位工程都是统计的结果,如果不是当做一项质量控制活动和程序来做,而是为了完成一项资料整编的任务,则现场的质量控制和改进就不能根本落实。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制定检验批验收的组织和验收的程序性规定或标准的实施办法;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从质量控制的有效性和质量提升的策略计,也应该认真组织好检验批验收,惟此才能保证施工质量并提升企业的品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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