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属于功能性特征的除外情形? | 知识产权Insight第125期
裁判文书摘录:
(一)权利要求1争议技术特征是否系功能性特征
根据专利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非所有包含特定功能、效果的技术特征均为功能性特征,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对于争议技术特征是否属于上述功能性特征的除外情形,应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基于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如果实现争议技术特征所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应认定该争议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本案中,首先,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螺线管通电系结构和组装并保证其绝缘性,而争议技术特征“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阀座的方向驱动阀芯”位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并非涉案专利发明点。可见,从涉案专利整体看,对于如何实现争议技术特征所述功能或效果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其次,判定争议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主要看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至于被诉侵权产品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有无创新性,对上述争议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判定并无影响。为证明争议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情形,SMC株式会社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中国电力百科全书》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在该证据的“电磁阀”词条中,明确载明了电磁阀的基本部件和工作原理,即:“电磁阀是利用电磁力驱动的阀门。它是自动控制系统中的一个执行部件,用它来控制流体介质的通断或改变其流动方向……电磁阀由电磁部分、中间部件、阀座及手动操作器四部分组成。电磁部分由电磁线圈与磁芯构成……磁芯受电磁线圈驱动;中间部件由磁芯带动……阀座用来连接被控介质管道或输出管道。”可见,该证据中记载的电磁阀的电磁部分可以用电磁力驱动磁芯和中间部位以接近或远离阀座达到连接管道的目的。SMC株式会社在申请再审时进一步补充提交了三份证据:《液压阀》(中国铁道出版社1982年出版)、《油压技术》(产业图书株式会社1988年1月28日出版)和《液压阀快速流体控制阀的相关研究》(1994年3月25日出版)。证据1来源于上海图书馆,证据2、3来源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并经过公证认证,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三份证据中《液压阀》(中国铁道出版社1982年出版)和《油压技术》(产业图书株式会社1988年1月28日出版)为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教科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上述证据用以补充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电磁阀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本院予以采纳。上述证据进一步具体公开了电磁阀的部件和工作原理,虽然具体实施方式不完全相同,但都是利用电磁力推动相应部件接近或远离阀座以控制流体介质管道的通断。SMC株式会社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实现争议技术特征“螺线管在接近或远离阀座的方向驱动阀芯”的功能或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属于公知常识,争议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情形,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二)权利要求1争议技术特征是否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特征
如上所述,争议技术特征并非功能性特征,无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争议技术特征的内容。只要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特征可以实现争议技术特征的功能或效果,应认定与争议技术特征构成相同特征。
二审法院应进一步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被诉侵权产品其他特征进行比对,并审查博日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后,对本案作出裁判。
(审理法官:佟姝 毛立华 戴怡婷)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