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小金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等。
扩展资料:
执纪执法处理私设“小金库”问题,应当区分情况,准确适用党纪处分条例:
一是私设“小金库”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党组织和党员私设“小金库”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将有关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私设“小金库”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如果党组织和党员私设“小金库”金额较小、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达到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虽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私设“小金库”涉嫌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果执纪审查中发现党组织和党员,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纪法衔接条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虽不涉及犯罪,但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