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还不知道这三个套路?说明你OUT了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经常能提到行政诉讼,简单来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遭受到了征收方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强拆更或者对征收方提供的拆迁补偿不满意,一般来说,咱们被征收人是要以征收方作为被告从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您知道吗,行政诉讼中有三个套路。今天我将为大家解答这三个套路,还不了解的读者朋友们可以来了解了解,正在面对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们可以参考本篇文章的内容,针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举证。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的立案阶段,咱们被征收人还是有一定的举证责任的,否则将不能立案。
二、行政诉讼中的民,也有了调取证据的权力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无法调取相应证据的话,可以申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进行调取,在我看来,这无异于是解决了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
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到庭参加行政诉讼
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也就是说,自2020年7月1日起,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参与行政诉讼,不能将自身义务委托给律师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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