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法利率的调整以及追溯力

文|崔然律师

摘要:民间借贷案中的合法利率不再适用年利率24%的标准,依法将利率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发布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生效实施。

一、将民间借贷中的合法利率上限调整为LPR的4倍

《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可以说该《规定》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合法利率上限进行了调整,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了”以年利率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标准。

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具体是多少?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标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三、该调整具有一定的追溯力

《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具体举例如下:

例一:甲于2019年4月1日向乙出借100万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为一年,期满乙未能还款,甲于2020年4月1日起诉,此时年利率24%仍受保护。

例二:甲于2019年4月1日向乙出借100万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为一年,期满乙未能还款,甲于2020年9月1日起诉。此时利率以2020年(起诉时)期的LPR的4倍为司法保护的上限。

例三:甲于2021年9月1日向乙出借100万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为一年,期满乙未能还款,甲于2022年9月1日起诉。在《规定》没有其他修正调整的情况下,此时利率以2021年(合同成立时)期的LPR的4倍为司法保护的上限。

本文作者:崔然,广东晋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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