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免税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及特殊法人。营利法人,比如公司;非营利法人,比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比如,机关、村委会等。与《民法典》规定不同的是,税法将其征税对象分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对不同的征税对象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按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是要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很多条件性的要求。
首先,非营利组织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并不是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待遇。
所谓的符合条件即要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其次、收入要符合条件,营利性质的收入不免税。根据规定,免税收入有如下项目: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非营利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比如,某法学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某税务学会提供的税务咨询代理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就是属于应税收入,应依法纳税。
由于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因此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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