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秦風·無衣》之“仇”

​釋《秦風·無衣》之“仇”

原文:

無衣:

豈曰無衣、與子同袍。

王于興師、脩我戈矛、與子同仇。

豈曰無衣、與子同澤。

王于興師、脩我矛戟、與子偕作。

豈曰無衣、與子同裳。

王于興師、脩我甲兵、與子偕行。

二、《毛詩正義》:

王於興師,修我戈矛,與子同仇!仇,匹也。箋云:於,於也。怨耦曰仇。君不與我同欲,而於王興師,則云:修我戈矛,與子同仇,往伐之。刺其好攻戰。○仇音求。長,直亮反,又如字,下同。

《說文解字注》

仇,讎也。从人九聲。巨鳩切。

(仇)讎也。讎猶應也。左傳曰。嘉偶曰妃。怨偶曰仇。按仇與逑古通用。辵部怨匹曰逑。卽怨偶曰仇也。仇爲怨匹。亦爲嘉偶。如亂之爲治。苦之爲快也。周南君子好逑與公侯好仇義同。从人。九聲。巨鳩切。三部。

《詩經》中的“仇”

周南·兔罝:肅肅兔罝、施于中逵。赳赳武夫、公侯好仇。(幫手)

小雅·正月:瞻彼阪田、有菀其特。天之扤我、如不我克。彼求我則、如不我得。執我仇仇、亦不我力。(怠慢)

小雅·賓之初筵:籥舞笙鼓、樂既和奏。烝衎烈祖、以洽百禮。百禮既至、有壬有林。錫爾純嘏、子孫其湛。其湛曰樂、各奏爾能。賓載手仇、室人入又。酌彼康爵、以奏爾時。(匹,對手)

大雅·皇矣:帝謂文王、予懷明德、不大聲以色、不長夏以革。不識不知、順帝之則。

帝謂文王、詢爾仇方、同爾兄弟、以爾鉤援、與爾臨衝、以伐崇墉。(同伴)

先秦語料分析

從先秦的文獻看,仇既有“嘉耦”之意,又可以表示“怨耦”,且后者出現得很早(尚書中就有),但直到戰國時才用得較多。

六、從文本整體分析

后文與之對應的“偕作”,“偕行”,甚至整首詩強調的都是兵士之間的團結,友愛,而非同仇敵愾。

結論

綜上,我認為“仇”的本義應該是“匹”“敵”,指二人的配合,這種用法在《詩經》等周朝早、中期的時候較為常見,故此處“與子同仇”之“仇”理解為此意較為合適。但到春秋晚期及戰國時期時,也許是因為人們對“仇敵”之意的使用上的需要(社會動蕩,怨望滋生),這個詞便慢慢引申演化出了“仇敵”之意,這從“仇敵”這個詞本身也可以看出(無論是“仇”還是“敵”,本身都是“匹敵”之意,與仇恨無關)。

建议:

你的这种尝试很值得赞扬。这是学术的入门和起步。

针对这个具体的问题,毛传和郑笺要好好读,你要先好好读孔颖达的分析。

補充與修正:

《毛詩正義》

毛,鄭均以為此處之“仇”為怨偶之意,理由是“康公平常之時,豈肯言曰:汝百姓無衣乎?吾與子同袍。終不肯言此也。及於王法于是興師之時,則曰:修治我之戈矛,與子百姓同往伐此怨偶之仇敵。不與百姓同欲,而唯同怨,故刺之。”

從詩意上考慮,這種說法只考慮到了一種可能性,即“刺康公”。然而如果將“豈曰無衣,與子同袍。王于興師,修我戈矛。”理解為兵士之間的鼓勵之辭,那么也完全可以將“同仇”理解為“同伴”。因此,單從詩意上理解,無法排隊“仇”是“嘉偶”的可能性。

《說文解字注》

從段注可以看出,“仇”從理論上是可以訓為“嘉偶”的(反訓)。

《詩經》中的“仇”。

周南·兔罝:赳赳武夫、公侯好仇。《毛詩正義》云:“毛以為赳赳然有威武之夫,有文有武,能匹偶于公侯之志,為公侯之好匹。”故毛訓此“仇”為嘉偶。而鄭訓此“仇”為怨偶,理由是“此罝兔之人,敵國有來侵伐者,可使和好之,亦言賢也”,然而前后文與此對應的“公侯干城”“公侯腹心”中“干城”與“腹心”均為名詞同義復合,故此“仇”應與“好”同義,為嘉偶。

小雅·正月:執我仇仇,亦不我力。《毛詩正義》云:“仇仇,猶謷謷也。”“以《釋訓》云:‘仇仇,敖敖,傲也。’義同,故猶之。郭璞曰:‘皆傲慢賢者。’即訓此“仇仇”為傲,怠慢之意。

小雅·賓之初筵:賓載手仇,室人入又。《毛詩正義》云:“仇,毛音求,匹也,鄭讀為,音俱,謂挹取酒。”,毛的解釋是“手,取也。室人,主人也。主人請射于賓,賓許諾,自取其匹而射。主人亦入於于次,又射以耦賓也。”,即將仇訓為嘉偶之意。鄭的解釋是“室人,有室中之事者,謂佐食也。又,復也。賓手挹酒,室人復酌為加爵。”此二者筆者以為皆有道理,且闕之。

大雅·皇矣:帝謂文王,詢爾仇方。對于此處之“仇”,毛訓為匹,“仇方”即孔穎達所說的“匹己之臣”,此為嘉偶;鄭訓為怨偶。毛的解釋是“其伐崇也,當詢謀於女匹己之臣,以問其伐人之方。和同汝之兄弟。”,鄭的解釋是“當謀詢汝怨偶之傍國,觀其為暴亂之惡者,而征討之。其征之也,當和同汝兄弟之國,相率與之而往。”然而后面緊接著的是“同爾兄弟,以爾鈎援。與爾臨沖,以伐崇墉。”顯然,“同爾兄弟,以爾鈎援。”是對“仇方”的進一步展開,如果將“仇方”理解為“怨偶之傍國”,詩意便不通順。因此,筆者以為此處之“仇”應訓為“嘉偶”。

故《詩經》中“仇”凡四例,可訓為嘉偶者三,可訓為怨偶者無,非此二者者一。故將“與子同仇”之“仇”訓為嘉偶是符合《詩經》的一般情況的。

其他文獻材料(截圖來自《漢語大字典》pdf版)

初步結論

由以上分析可知,將“與子同仇”中的“仇”訓為嘉偶,在詩意的通順,訓詁的邏輯(反訓)以及文獻材料的佐證方面都是非常合理的。(本文僅為證明將“仇”訓為嘉偶的合理性,而非否定將其訓為怨偶。)

從各文獻材料看“仇”的詞義演變

《說文》:“讎也,从人九聲。”

讎的一個意思是對答。段注:“讎猶應也。”《玉篇·言部》:“讎,對也。”

讎的另一個意思是相等,類同,儔匹。《爾雅·釋詁上》:“讎,匹也。”《廣雅·釋詁一》:“讎,輩也。”

由此觀之,無論是仇還是讎,都有“相對,相當”的意思。

《今文尚書》中的“仇”(讎)

《微子》:“凡有辜罪,乃罔恆獲,小民方興,相為敵仇。”《尚書正義》云:“卿士既亂,而小人各起一方,共為敵讎。言不和同。”此處將仇(讎)訓為敵,“共為敵讎”猶言把彼此當對手,相互攻擊,故可訓為怨偶。

《微子》:“降監殷民,用乂仇斂,召敵仇不怠。”《尚書正義》云:“亟行暴虐,自召敵讎不解怠。”此處將仇(讎)訓為仇恨。(第一個讎 有一個解釋說是同“稠”,故未以之。)

《召誥》:“予小臣敢以王之仇民百君子越友民。”《尚書正義》云:“我小臣,敢以王之匹配於民眾百君子於友愛民者。”即將“仇”訓為匹,匹配之意。但《尚書譯注》中又將“王之讎民”訓為“殷頑民”,即與周為仇的商朝遺民,并與“友民”(舊附于周的友邦冢君和臣庶)相對,亦通。故此處之仇(讎)亦可訓為“怨偶”。

故《今文尚書》中“仇”(讎)凡三例,均可訓為怨偶。

《春秋左傳》(以下均依據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言)

《桓公二年》:“初,晉穆侯之夫人姜氏,以條之役生太子,命之曰仇。”“嘉耦曰妃,怨耦曰仇。”此處之“仇”訓為怨耦。

《莊公十二年》:“秋,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十二年,秋,宋萬弒閔公于蒙澤,遇仇牧于門。”此處之仇為姓氏。

《莊公二十八年》:“今令尹不尋諸仇讎,而於未亡人之側。”此處之“仇”訓為仇敵,亦為怨偶之意。

《文公六年》:“介人之寵,非勇也,損怨益仇,非知也。”此處之“仇”訓為仇恨,亦為怨偶的引申。

《成公十三年》:“君之仇讎,而我之昏姻也。”此處之仇亦訓為怨偶。

《成公十六年》:“以魯之密邇仇讎,亡而為讎,治之何及。”“亡而為讎”猶言屬于齊、楚而為晉之讎敵,故此“仇”仍可訓為怨偶。

《襄公三年》:“以敝邑介在東表,密邇仇讎。”怨偶。

《襄公四年》:“以寡君之密邇於仇讎。”怨偶。

《襄公二十二年》:“而翦為仇讎,敝邑是懼。”怨偶。

《昭公五年》:“晉,吾仇敵也。”怨偶。

《昭公十八年》:“許於鄭,仇敵也。”怨偶。

《定公十年、十二年》:“叔孫州仇。“人名。

《哀公元年》:“而世為仇讎。”怨偶。

《哀公二年、三年、十一年》:“叔孫州仇。”人名。

《哀公二十五年》:“以魯國之密邇仇讎。”怨偶。

《春秋左傳》中“仇”凡十九例,除少數幾處為人名外,其余均訓為怨偶。

先秦兩漢其余文獻中的“仇”

《易經·䷱鼎》:“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周易正義》云:“實謂陽也,仇是匹也。”此處將“仇”訓為匹。

《周禮·秋官司寇》:“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孫詒讓《周禮正義》云:“乃謂殺人而不義者,罪本當殺,或逃匿,官捕之未得,則報者得自殺之。”此處將“仇”訓為仇恨(名詞)。

《楚辭·九章·惜誦》:“吾誼先君而後身兮,羌眾人之所仇。”洪興祖《楚辭補注》云:“怨耦曰仇。言在位之臣,營私為家,己獨先君後身,其義相反,故為眾人所仇怨。”此處將“仇”訓為仇恨(動詞)。

《禮記·檀弓上》:“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禮記譯注》曰:“對殺害父母的仇人要怎么辦?”此處將“仇”訓為仇人。

縱觀先秦兩漢文獻中的四百四十八處“仇”,除少數幾處為人名,《詩經》中的三處“仇”和《周易》中的一處“仇”(詳見上文)外,幾乎均可訓作怨偶或怨偶的引申義(仇恨,仇人等)。

魏晉南北朝文獻中的“仇”(僅舉訓為嘉耦之例)

《神仙傳》:“青腰承翼,與我為仇。”《神仙傳譯注》曰:“仇,匹配。”

《三國志·呂蒙傳》:“初,魯肅等以為曹公尚存,禍難始搆,宜相輔協,與之同仇,不可失也。”由文意可知,此處之“仇”應訓為嘉耦。

《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其中先秦兩漢部分中的“仇”無嘉耦義):

《魏志·公孫瓚傳》:“孤與足下,既有前盟舊要,申之以討亂之誓,愛過夷、叔,分著丹青,謂為旅力同仇,足踵齊、晉,故解印釋紱,以北帶南,分割膏腴,以奉執事,此非孤赤情之明驗邪?”此處之“仇”可訓為嘉耦。

《後漢書·邊讓傳》:“盡生人之秘玩。爾乃窈窕,從好仇,徑肉林,登糟丘,蘭肴山竦,椒酒淵流。”由文意可知,此處之“仇”應訓為嘉耦。

《藝文類聚·魏王粲閑邪賦》:“橫四海而無仇,超遐世而秀出。”《六十三》:“覽斯宇之所處兮,實顯敞而寡仇。”《七十九》:“漢三七之建安,荊野蠢而作仇。贊皇師以南假,濟漢川之清流。感詩人之攸嘆,想神女之來游。”“托玄靜以自處,是夫子之好仇。《晉陸機列仙賦》:“爾其嘉會之仇,息宴游棲。”

“濟南詔以佇望,野蕭條而振疇。獸悲號以命旅,鳥枉顧而鳴仇。悲我行之悠悠,怨同懷之莫求。”“步廣庭而延睞,屬天媛之淹留。嗟斯靈之淑景,招好仇於服箱。”

《藝文類聚·南齊謝朓七夕賦》:“招好仇於服箱,厭白玉而為飾。”《宋傅亮登龍岡賦》:“乘清漪以汎濫,翳稠枚而命仇。”《魏陳王曹植節遊賦》:“沉浮蚁于金罍,行觞爵于好仇,丝竹发而响厉,悲风激于中流。”《宋謝瞻經張子房廟詩》:“鴻門消薄蝕,垓下隕欃槍,爵仇建蕭宰,定都護儲皇。”《魏陳王曹植蒲生行》:“浮萍寄綠水,隨風東西流,結髮辭嚴親,來為君子仇。”《齊石道慧離合詩》:好仇華良夜,子歡我亦欣,昊穹出明月,一坐感良晨。”《後漢張衡七辯》:“望雲際兮有好仇,天路長兮往無由。”《晉張敏神女賦》:“託玄靜以自處,寔應夫子之好仇。”

《漢魏六朝百三家集·卷六至卷七》:“鳴聲相應,仇偶相從。”《卷一百四至一百五》:“列翠幕於清沂,乃遵軌爵之典,爰降食草之識豁未烏之高總啟黃龍之仇,殿奏帝鴻之萬舞,動鈞尺之几變顧。”《卷九十九至一百》:“凝渚夜似月,拂樹曉疑春。黨散忽如盡,徘徊己復新。暫蔽卷仇質,復懸施粉人。若逐微風起,誰言非玉塵。”

以上各例之“仇”均可訓為嘉耦。(注:《藝文類聚》為唐初所編,故其所收文章基本上應為唐之前的。)

最終結論

先秦兩漢的文獻資料(筆者在此處指先秦兩漢的經典文獻及《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中的文獻)中的“仇”,除《詩經》中的三處和《周易》中的一處可以被訓為嘉耦之外,其余的均應被訓為怨耦或其引申(仇恨,仇人,仇敵等)。從三國開始“仇”才以“同仇”“好仇”的形式作為嘉耦之意零星出現在《三國志》,《后漢書》中。三國晚期到魏晉時期,“仇”作為嘉耦的意思開始比較多地出現在曹植等人的詩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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