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患者自行离院,疑自杀,怎么办?

在一个全国医务管理交流群里,某天一大早,收到一个群友的求助说:

求助:患者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于昨上午7时家属、医务人员不知情情况下离开医院,即刻院方通知警方找寻,警方以24小时不满为理由不予立案,现有情况证实可能已经在院外投河自杀,医院下一步该怎么处置?这个病人死亡证明,死亡小结怎么开。

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患者在医院住院,又发生非正常死亡,必然要有个说法,病历记录也得有个交待。怎么办呢?再次报警?完善记录?如何规范写完病历?会不会存在法律风险?有判决的案例是患者在医院住院,坠楼自杀,法院认为医院在医疗措施和安排陪护方面存在一定过失,虽未直接造成患者无人看护的后果,但法院认定医院因其过错对患者的死亡后果应承担轻微责任。此案例医院该如何对待呢?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下,医院如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呢?

医疗机构的主要工作要围绕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帮助患者恢复健康,除此之外,医疗机构还有应当对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生命权、健康权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两个方面的,即医院设施以及病人管理。比如发生了患者在医院内跌倒的情况,医院是否有责任,医院的地面是否有水,是否湿滑,是否有警示标志等,都有可能成为不利证据。再比如患者发生坠床,分级护理制度知否执行到位,床是否安全,是否对特殊患者进行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等,这些都是医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患者坠楼事件也不时有耳闻,发生患者坠楼病房的情况就值得反思,窗台的高度,窗子是否能打开,打开的宽度,是否有防护栏,病床离窗户的距离,病床的相关数据,病床其他辅助设施等,如果是在天台坠楼,那患者为什么能够去到天台,都有可能成为医院不利的证据。

这样的案例该如何处置?

1.有无相关制度:

此案例中,患者在家属、医务人员不知情情况下离开医院外出,且可能自杀的情况下,首先检视自己有无诸如:患者外出规定、住院期间请假制度、入院须知、以及很重要的分级护理制度等。住院期间患者离开医院是要得到医院的允许,医生判断其是否能够离开医院,以及要制度患者去到那里。如果没有相应制度,那在患者管理上就存在一定的缺漏,至少患者可以认为你并没有交待我不可以离开医院。有交待、有请假,离开医院,发生的事情将由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全部责任。

2.制度执行情况

有制度还不够,重点还要看,是否认真执行了制度,相关执行有没有记录,患者是否知情同意,患者是否了解医院的制度。有这样的案例:一位60岁糖尿病住院一级护理女性患者,夜间3点多离院(有监控录像),晨7点在某湖被晨练老人发现报公安,患者已溺水身亡,公安机关已排除他杀。护士7点发现,7:30报告家属,9点报110,法院认定医方巡视病人有过错,延迟3个小时才采取措施,判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一级护理,用于病情重或较大手术后病情不稳定的病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比较繁琐。

护理要求每30分钟巡回观察一次病人,严密观察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瞳孔、意识等变化,做好特别记录。

如果超出这个时间,还没有发现,病历记录还记录正常情况,那这个问题就严重了。首先没有按照护理要求进行护理,另外也存在病历造假的嫌疑,都是没有严格执行制度的表现。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必然要承担责任。本案例应查一下护理级别,最后一次查房和查体的时间,发现患者不在院内的时间,夜间第一时间报告总值班的时间,在出院小结里面时间具体到分钟。确认发现该患者走失的时间是否在护理级别要求的巡视时间之内。医师交接班记录和护理巡视查房记录,都可以自己完善好,作为证据。各级护理要求医护多久查看患者,患者是否有陪护人员和看护家属,都可以提前梳理好作为证据。

3.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在发现患者不再医院的时候,是否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排查患者离开医院的手续是否完备,没有签署的且自行离开医院的,医院方面是否做过相关的介绍,是否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了巡视,是否及时发现了患者不在医院。患者离院是穿着病号服还是自己的衣服,如果是病号服,医院有没有制度要求保安控制穿病号服人员离院的规定。确认患者不在医院了,是否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是否及时报警,有无报警记录。本案例中,医院两次报警,第一次因为时间不到24小时,警方未立案,警方虽未立案,但是病历记录一定要清楚的记录报案的经过。

4.救命的病历记录

类似情况一旦发生,很容易引起纠纷或诉讼,此时医务工作者需要证明此事我们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法律讲证据链,更多的东西足够支撑我们尽到了我们该尽的义务。证明自己有制度,并且是患者不告而别,另外已经报警,且有记录,还有需要疏理病历,看看有没有瑕疵,该记录的,该签字的,该做的工作有没有都做了。在事后,往往只有一份真实可信有逻辑的病历能够保护我们。病历就是医院的防弹衣。只有完善的病历,(不是篡改,篡改是违法的)才是我们的保护伞。在诉诸法律之后,病历被封存,当启封之时,不完善的病历将会成为致命的弱点,但凡有不完善的病历就,很容易败诉,至少是处于不利地位。在这个案例中,至少应该将走失情况告知家属的病程录纪录下来,要求家属签字,若家属不签,则找一个旁证或值班医生、上级医生或医院行政领导签名,将监控录像保存。

5.关于死亡证明

出院小结只写到患者自动离院,报告家属,报警等情况。请示医院医务处,同意开具出院,按照自动离院处理。如果是意外死亡,非正常死亡警方有鉴定程序,则需警方法医开死亡证明而不是医院。医院不能开具死亡证明,把自己套进去。

总之,医务管理,步步惊心,稍有差池,造成损失,不良后果,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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