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赵宇龙:互联网系金控公司存在监管缺失、不正当竞争等风险

12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主任赵宇龙在“2020第五届新金融论坛”上发表了主题为“建立金控公司资本监管标准”的演讲。

赵宇龙首先回顾了我国金控公司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试点阶段,从2002年试点开始,一直到2008年;第二,快速发展阶段,即2008年之后,金控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第三,规范发展阶段,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之后,金融控股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从近20年的发展来看,大体形成了四类金控公司:金融系金控公司、产业系金控公司、地方政府系金控公司和互联网系金控公司。

第一类是金融系金控公司,即金融持牌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它们通过跨业经营、跨业发展,形成一些金融集团;第二类是产业系金控公司,包括一些国企及民营企业、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之后,逐渐形成的金融综合经营平台;第三类是地方政府系的金控公司;第四类是互联网金控公司,一些互联网平台公司有多种金融牌照,形成了事实上的金控公司。

这四类金控公司各有特点、各有优势。金融系金控公司最大的优势是综合金融服务的优势,产业系金控公司产融协同优势最明显,地方政府系金控公司的区域优势和服务当地特色是很明显的,互联网系金控公司则在数据和技术上有优势。

从风险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金控公司容易产生架构复杂或不透明、监管套利、关联交易不当、资本脱实向虚、过度集中、交叉传染等风险。在这些风险当中,以上四类金控公司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比如互联网系金控公司,监管缺失的风险明显,相关的监管标准、监管规则并不清晰,监管存在空白;同时还存在不正当竞争风险,主要体现在利用自身数据或平台的优势可能形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在数据和科技基础之上,科技风险也是一个潜在的风险隐患。

赵宇龙表示,在四类金控公司中,相对而言,金融系金控公司在准入管理、资本监管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比较成熟的制度,其他三类金控公司在监管制度的成熟度和健全性上还存在欠缺。

谈及建立金控公司资本监管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时,赵宇龙指出,资本监管是审慎监管最核心、最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资本监管对大多数金融机构、金融部门、金融业务都可适用,这样就可以用资本监管把不同的金融业务、不同的金融机构聚合在一起,实现一种统一的监管工具,实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可比性。

从可行性来看,在金控公司的资本监管方面,国际上已经有一些很好的探索和经验,可以有效借鉴;中国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也已经有了一些基础和经验,在对单体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资本监管做了一些探索;金控公司监管体制也在逐步健全,为实施资本监管提供了基础。

以银保监会在保险集团包括保险系金控公司的资本监管为例,赵宇龙分享了对金控公司的资本监管思路原则。目前,保险行业共有三类保险集团。第一类保险控股型保险集团有13家,是由保险公司逐渐形成的保险集团或者金融集团;第二类非保险控股型保险集团;第三类混合型保险集团。

2015年完成的“偿二代”对保险集团和保险系金融控股公司已预设了资本监管制度架构,提出了资本监管标准,明确了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两个指标的计算规则。这两个指标一比较就可以评估整个保险集团或者保险系金控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

三年前,银保监会开始了“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对保险集团和保险系金控公司的资本监管做了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境外的集团成员公司,过去是按照当地的监管标准计算最低资本,现在要求按照中国的监管标准计算;二是明确了两个关于保险集团的风险资本要求,即集团间风险传染的资本要求、集团集中度风险的资本要求;三是资本规划的要求,整个保险集团必须要做资本规划,按照资本规划监管规则的要求做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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