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发年终奖,可以不交个税???
前几天,有个朋友向我咨询了一个关于年终奖个税的问题:一家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员工自愿将年终奖换成了股票期权,这部分换成期权的年终奖,是不是就不用交个税了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股票期权,以及股票期权的个税政策。
一、什么是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指的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
例如,2016年12月8日,经股东会批准,A公司向其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20万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17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且3年后(未来一定期限),即2019年12月31日股价达到35元/股(预先确定的条件),即可以4元每股(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20万股A公司普通股股票(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从而获益,如果未达到35元/股则股份支付协议作废。
股票期权属于股份支付的一种形式,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环节:授予、可行权、行权、出售。
上述案例中,授予日为2016年12月8日,可行权日为2019年12月31日(如果达到条件),如果该公司高管甲在2020年1月8日以4元每股的价格买入该公司股票,2020年7月1日,以38元每股的价格卖出这些股票,则行权日为2020年1月8日,出售日为2020年7月1日。
二、股票期权的个税政策
1、一般政策
股票期权的四个环节,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和计算方法都有所不同,需先判断所处环节,然后根据相应的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个税计算方法如下:
股票期权以上四个环节的个税计算各不相同,其中最为复杂的是行权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详细学习一下。
【案例一】李先生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5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股,行权价为8元/股,该股票期权自2019年2月起可行权。假定李先生于2019年2月28日行权10000股,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股。
分析:
股票期权授予时无需缴纳个税,行权时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因此,李先生2019年2月28日行权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6-8)×10000=8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如果李先生于2019年10月31日再次行使股票期权5000股,施权价为8元/股,行权当日股票市价为23元/股。
第二次股权激励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23-8)×5000=75000(元),合并二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80000+75000=155000(元)。所以,第二次股权激励应申报纳税=155000×20%-16920-5480=8600(元)。
2、递延纳税
201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101号文,该文件中规定了股票期权递延纳税的相关政策。
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递延纳税政策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如下:
这里,给大家重点解释一下非上市公司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一般政策规定,在行权日和出售日分别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如果符合递延纳税政策且完成了备案,只需在出售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三、纳税筹划思考
在了解了股权期权的个税政策后,我们回到本文开头的那个问题:将年终奖换成股票期权,是不是可以不交个税?
其实不是的。
股票期权虽然在授予时不需要交个税,但是在行权时依然是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因此,将年终奖换成股票期权,不是可以不交个税,而是纳税义务延后了。而且,由于两种方式下,个税计算方法不同,应缴纳的个税税款也会有所不同。
我们可以根据【案例一】计算一下两种方式下的个税税款差异。
1、甲公司直接发放年终奖8万元。
该公司选择将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该笔年终奖需要缴纳个税=80000*10%-210=7790元。(说明:年终奖单独计税,先除以12个月,然后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2、甲公司不发放年终奖,而是授予李先生股票期权,李先生2019年2月行权,需缴纳个税=80000×10%-2520=5480元。(说明:股票期权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根据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20。)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不考虑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况下,授予股票期权的个税可能会比直接发放年终奖略少。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例仅计算了“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并没有计算行权后转让股权所得的个税,因为股权转让个税与股价相关,无法提前进行测算,所以暂不做考虑。
(来源:亿企赢17w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