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那么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问答原文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2020年11月28日)的答复:

9、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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