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专栏 | 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是什么?
作者:陈彩虹
谈及企业的社会责任,一般认为,它是指企业负有的不以企业利益为目标,承担成本或提供资源, 增进他人或社会利益的道德义务。如自觉保护自然环境,为社会均衡发展让渡部分利益,积极参与所在地的社会公益活动,主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等等。简单地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企业主动无偿地为社会做出某种贡献。
显而易见,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贡献一定存在一个边界。企业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组织,企业付出的成本或提供的资源主要是用于生产或服务,用于企业自身利益需要,如果承担的社会责任超出了某种边界,额外成本和资源负担过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将面临挑战。就此而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须以企业自身的生存和良性发展为前提,有适度的边界界定。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企业也就无法可持续地承担任何的社会责任了。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贡献也一定存在一个边界。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它始终是社会的一员,它的一举一动都将对社会产生或正或负的影响。当这些影响只是限定在企业组织的范围之内时,企业自己就能够掌控,外部社会通常感觉不到这种影响的存在;而一旦企业不能够掌控,这些影响就会自然而然地进入到外部社会之中。如果这种影响是正面的,如企业治理好了污染,外部社会便受益;如果这种影响是负面的, 如企业经营不善裁员,外部社会就将受压或受损,不得不承担本应由企业承担的成本或资源。进一步看,如果其中的负面影响,是由于企业承担了过大的社会责任,也就是额外成本或资源消耗过多带来的,那么很显然,承担社会责任就走到了制造社会问题的另一面—— 本意想让外部社会获得更多的好处,结果是企业反倒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可见,就是立足于社会的角度,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贡献,也是有边界约束的,不是越多越好。
这就将我们引向了一个重大的问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何在?
社会分工理论告诉我们,既然企业在社会中是专司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组织,企业正常地完成生产或服务任务,就是承担了社会责任。这是因为,社会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转,社会各方利益的基本实现,是以各社会分工单元正常运转为基础的。企业能够正常地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就能够很好地配合其他社会分工单元的运转,满足社会各种需求,实现社会各方利益,保障社会生活和谐,促进社会平稳发展。这个极为常识化的理论判别,实际上清晰地划分开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边界。也就是说,企业做好自己分工范围内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就是承担了基本的社会责任。在此,一条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清楚地展现出来。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 将企业自身正常运行作为承担基本社会责任来对待,并不是普遍的共识。通常的认知是,企业必须拿出“真金白银”来,在企业之外做出对社会看得见、摸得着的贡献,才算是承担了社会责任。至于这种贡献,是不是会引起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困难,最终成为某种社会性的问题或负担,并不在人们的考虑范围之内。很显然,这种认知的欠缺, 在于它不自觉地割裂了企业和社会的内在关系,忽略了企业正常运转对于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性,也就是否定了企业最基本社会责任的存在。可见,深刻地理解企业和社会的关系,清晰地界定企业基本的社会责任,是多么重要。
企业基本社会责任的核心,是“正常地”完成生产或服务任务。什么是“正常地”呢?
当我们讨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时,通常有一个预设的前提,就是企业和社会是两个不同的存在体, 尽管企业也是社会中的一员。相应地,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就有不一致的一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出让自己的利益,来增加社会的利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这样的预设有经验支持,取决于我们看问题的视角。从社会的角度看,任何一家企业都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体;而从企业的视角看,社会又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存在体。在这样的理解基础上,我们不难对企业承担基本社会责任中“正常地”一说,给出明确的界定。
如果一家企业的生产或服务没有侵占外部的社会利益,那就是“正常地”完成生产或服务;相反,如果一家企业的生产或服务侵占了外部的社会利益,那就是“不正常地”完成生产或服务。例如, 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没有污染外部自然环境,这显然属于“正常地”完成范围;而污染了外部自然环境,又没有相应足够的补偿,那就是“不正常地”完成了。虽然说企业的生产或服务千姿百态,产品、服务和模式的创新日新月异,人们时常并不总是那么容易发现企业的生产或服务是不是侵占了外部的社会利益,但总体而言, 这样的理解划分,从理论上清晰了企业基本社会责任的边界,为实践上的制度安排、规则制定和边界计量等提供了基础依据。
人们或许会问, 什么样的企业容易侵占外部社会的利益而“不正常地”完成生产或服务,甚至连最基本的社会责任都可能不承担呢?观察看到,主要有这样三种类型的企业。
一是市场垄断型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它们拥有市场供应的把控权、定价权和相应的话语权,这些权力潜在地威胁到企业外部社会各方的利益。如果外部社会缺乏强大的对于垄断的消解或对冲力量,这些权力就很容易具体化为实际侵占外部社会利益的工具。颇有意味的是,实践中有的垄断型企业,一方面侵占了外部社会的利益“不正常地”完成生产或服务,从企业转移出去大量的成本,或是转移进企业大量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以“真金白银” 的方式,对外部社会做着一些公益性的事项,赢得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美名”,构造出一种企业和社会之间畸形的关系。这从另一个视角告诉我们,认清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并在实践中落实到相关的制度和监管中是非常要紧的。
二是信息不对称的企业。由于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等原因,许多企业对于外部社会而言, 存在多方面的持续性不透明,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由此导引出这类企业对外部社会利益侵占的可能性来。由于制度和监管总是滞后于各种各样的创新,这类信息不对称企业的行为,是不可能被现存制度和监管所完全覆盖的, 这加重了它们在实践中“不正常地”完成生产或服务的可能性。此外,在信息科技高度发展的当下,各种创新速度加快,创新的复杂度增大,相关的信息不透明更为严重,企业“不正常地”完成生产或服务的概率大为增加。从某种意义上,在现实世界里,这类企业是“不正常地”完成生产或服务侵占外部社会利益最为可能的主力。
三是缺乏内外完备监督组织的企业。现代企业相对完备的组织, 是内部和外部都有监督部门。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监督,也不论监督是关联技术、产品,还是关联社会规范、声誉,监督职责的存在,就是对企业可能侵占外部社会利益的一种组织功能制约,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监督并非完全有效。由于企业的种类繁多,许多企业客观上就不存在完备的内外监督组织。如规模很小的企业,尤其是单个自然人的企业或家庭企业,完全没有可能建立内部监督组织,外部的监督也时常缺乏专门性和针对性。这类企业天然地存在侵占外部社会利益的可能性, 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许多这类活生生的案例。
毫无疑问,容易侵占外部社会利益,并不意味着一定或必然会侵占。这里的分类,从可能性的视角进行分析,目的在于为相关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提供明确的指向,特别是明确的目标对象。事实上,由于法律的、社会规范和道德的环境,以及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考虑,大量的企业都努力地塑造着“正常地”完成生产或服务的企业文化,以正确的价值观统领企业的运转,主动承担好基本的社会责任。这一点的意义无论如何看都很重大,值得大力宣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