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意见10则
1. 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总包人仅是出借资质和名义协助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实现合同目的,并未参与合同内容的磋商和实际履行,应认定实际施工人与辰总包人之间并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
2.虽然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方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并未丧失获取工程施工收益的权利,当双方约定按工程实际结算总额的一定比例向被挂靠方上交工程利润,若实际施工人因违法承接工程而无权获利,则被挂靠人亦无权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利润!
3.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或者转包人之间一般存在违法分包、违法转包或者借用资质的关系,实际施工人主要指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系工程经过转包后实际真正完成工程建设施工任务的最终承包人。
4.实际施工人并非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工程款系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获得的对价,不能当然认定为非法所得。且是否收缴非法所得系人民法院决定事项,一审法院未予收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6.法院应就施工合同效力进行释明并让当事人变更相应诉讼请求,原审如未释明而经行做出基于合同无效直接参照合同约定让发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裁判,可能会因此导致超出一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另一方会因此丧失基于合同无效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审级利益等,原审法院均需要进一步明确。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工程项目已实际开工建设,在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的承包人依据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以实际施工人没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况下,判决驳回承包方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8.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9.在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按照各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
10.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应获得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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