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案”⑬丨格式条款未说明,保险公司不免责!

2021年1月1日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适用民法典的案件

已在我省各地法院陆续开庭

从各地的“民法典第一案”里

我们来看看

这部法典如何“典”亮

我们的日常生活……

一起去看看吧~

格式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格式条款往往由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所拟定。相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从属地位。

民法典为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弱势方),新增认定条款是否属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有利于合同相对方更加全面地获取合同重要信息、缩小与格式条款提供者之间信息获取、认知能力的差距;同时有助于双方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近日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案件
进行宣判
这是城厢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
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宣判的
首例关于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9日17时30分许,余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仙游郊尾往莆田市区方向行驶,途经城厢区华亭镇木兰大道,因掉头行驶与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致余某以及其车搭乘的乘客(陈某、严某、陈兰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受伤后即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等。2020年7月3日,陈某诉至城厢法院,请求余某、林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24万余元。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约定:驾驶员存在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情形的,保险公司就商业险部分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已经加粗加黑,已经作出提示,不要再特定明确说明。因林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属前述规定的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城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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