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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书

1 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DB/37T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3.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4 总则

4.1 任务目标

企业应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隐患排查清单,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生产安全。

4.2 基本要求

4.2.1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全员参与、分级负责、重在落实的原则。从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4.2.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2.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隐患治理工作的各项职责。

4.2.2.2企业分管负责人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2.3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整改。所属专业部门、单位、车队(间)、班组负责本专业、本单位、车队(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工作,并如实记录,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从业人员依法履行隐患排查中的报告和整改义务。

4.2.4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与企业现行安全管理体系紧密结合。企业应在安全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于生产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4.2.5建立和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明确每一个岗位都有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同时应配套制定奖惩制度。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分级

5.1.1 基本要求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2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3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具有火灾、爆炸、中毒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5.2 分类

5.2.1 基本要求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公交车辆、公交车辆检修设备、加油(气)设备、供配电设施等设备设施;

——公交停车场、车辆检修区、办公区等场所环境;

——营运生产、车辆检修、加油(气)、电动公交车充电、车辆保洁、保安人员等各工种的作业行为;

——公交营运车辆通行环境

——消防及应急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现场其他方面;

5.2.3基础管理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相关方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6 工作流程及要求

6.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 基本要求

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应该排查的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6.1.1.1编制排查项目清单的主要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国内外事故案例和企业以往的事故情况。

(3)生产危害有害因素辨识情况。

(4)工作经验及可靠的参考资料

(5)有关研究成果、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检查表。

(6)其他

6.1.1.2企业应定期对安全排查项目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有下列情形时,应对排查项目进行修订:

(1)颁布实施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重新修订的。

(2)使用的设备、设施或现场作业环境等发生改变的。

(3)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4)周边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危害因素辨识结果有较大变动或识别出新的危害因素。

(6)其他情况。

6.1.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应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

至少应包括: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方法。

6.1.2.1对公交驾驶员驾驶公交车辆时应排查的标准和内容

(1)排查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5号)、GB/T 22484-200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鲁运〔2016〕26号)等。

(2)排查的内容

a.抢、闯黄灯、红灯交通信号。

b.不按规定的道路交通标志行驶。

c.不礼让斑马线,与行人争道抢行。

d.超速行驶、前压后赶、互相追逐。

e.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f.不依次进、出站,不靠站停车、进站车速快。

g.不停稳车开门,不关好门行车。

h.遇到道路险情,强行通过。

i.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j.穿拖鞋、高跟鞋驾驶车辆的。

k.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l.其他依照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应当检查的违法驾驶行为。

(3)排查的方法

跟车检查、路口及站点检查、车载监控检查、市民的热线投诉反馈等。

6.1.2.2对公交车辆应排查的标准和内容、方法按照以下的要求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5号)、GB/T 22484-200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山东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鲁运〔2016〕26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5号、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等。

6.1.2.3对生产现场类其他隐患排查可参照以上有关格式进行,并列出排查清单。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基础管理名称;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方法。

6.1.3.1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应排查的标准和内容

(1)排查标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

(2)排查内容

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落实情况。

(3)排查方法

对照要求,逐一进行排查是否有缺项。

6.1.3.2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应排查的标准和内容

(1)排查标准

《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

(2)排查内容

a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

(3)排查方法

对照要求,逐一进行排查制度是否有缺项。

6.1.3.3对基础管理中其他内容的排查可参考上述方式进行开展。

6.2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3 组织实施

6.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节假日)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6.3.1.1日常隐患排查,由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岗位员工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检查。

以营运作业活动为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现场类排查

a.对公交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b.对公交线路运行环境情况进行检查

c.对公交驾驶员遵法驾驶情况进行检查

d.其他。

(2)管理类排查

以营运作业活动为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调度作业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包括是否为驾驶员预留了足够的休息、用餐时间;对新调入、新定车、跨线驾驶人员是否安排了线路和车辆的实习时间等;

b.现场调度员(值班员)营运秩序的现场管理情况,包括遇有出现行车大间隔、车辆中途停驶等异常情况是否立即妥善处理等;

c.公交车辆是否按计划进行了定期维护保养;

d.是否做好了公交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是否做好公交驾驶员运行安全的检查。是否对公交驾驶员驾驶证有效情况进行定期排查

e.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情况,包括应对突发性事件(综合)应急预案、营运车辆防恐应急救援预案、防汛、高温天气应急预案、冬季突降大到暴雪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雾天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等

f.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更新情况。

g.其他

6.3.1.2综合性隐患排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由安全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车队(间)、班组组织本单位人员实施。厂级由企业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他部门配合。

以营运作业活动为例,调度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车辆技术管理部门等共同组织的跨部门或者跨岗位开展的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的全面检查;

6.3.1.3专业性隐患排查。

专业性隐患排查,由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案为、本专业人员实施。

如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

营运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运行秩序等方面的检查;

公交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公交停车场防火、防爆、治安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对公交充电桩、电车变电站等方面的检查;等;

加油(气)站管理部门负责对加油(气)站进行检查。

6.3.1.4专项或季节性排查

如营运工作中,

a.春季针对公交驾驶员行车中易发生春困的情况、个人情绪把控情况;雨天安全驾驶技能培训情况等进行排查;

b.夏季进入汛期和高温天气,排查:公交驾驶员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个人情绪把控情况;线路途经低洼积水路段、地质灾害(泥石流和滑坡)多发路段;暴雨及极端自然灾害天气应对措施的制定情况;公交车辆防自燃措施落实情况;等。

c.秋季针对公交驾驶员行车中易发生秋乏情况、个人情绪把控情况等进行排查;

d.冬季排查雾天、降雪结冰天气及极端自然灾害天气应对措施的制定情况;公交线路途经易积雪结冰路段、团雾浓雾路段的排查情况;车辆维修保养情况;排查公交驾驶员冬季应对恶劣天气等安全生产技能掌握情况等。

e.节假日可以针对途经火车站、汽车站、景区等客流密集区的线路进行检查;做好公交驾驶员防酒驾、防疲劳驾驶的排查;等。

f.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g.上述内容仅仅是举例说明,隐患排查还应包括其他内容。

6.3.2 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6.3.3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集团)级、分公司级、车队(间)级、班组级。

6.3.4 治理建议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队(间)治理、分公司级、公司(集团)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6.4.2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

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隐患排查组织单位应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通知制发单位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6.4.3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

6.4.4 重大隐患治理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企业应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6.4.5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6.5 隐患排查周期

6.5.1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合理确定公司(集团)级、分公司级、车队(间)级、班组级开展综合、专业、专项、季节、日常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如:

a.确定排查公交驾驶员违法驾驶的时间和频次;

b.确定排查公交车辆技术状况的时间和频次;

c.其他

6.5.2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及险情等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开展专项检查。

6.5.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进行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重新修订的。

(2)使用的设备、设施或现场作业环境等发生重大改变的。

(3)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4)周边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危害因素辨识结果有较大变动或识别出新的危害因素。

(6)气象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7)其他情况。

7隐患排查的效果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对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价、分级,并制定完善控制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8文件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至少应包括: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9持续改进

企业应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企业应基于以下因素的存在来考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评审频次,但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的;

(2)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的;

(3)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的;

(4)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的;

(5)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6)其它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的。

评审的实施可结合企业安委会或安全领导机构会议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也可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评审一起进行。

评审结束后应当编制评审报告,企业应当根据评审报告要求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和优化,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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