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和解协议、承诺书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规定明确了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期就来解析实践中如何认定协议、承诺书等文件的相关裁判要旨。
本期目录索引
一、个人原因辞职的模糊表述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L书定的辞职报告亦载明:“本人L,因个人原因辞职!L29/8-2017”。故L以A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914号】
二、个人原因辞职后签订再无任何争议的协议有效
L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后,与A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L确认工作期间的工资等均已全部结清,并承诺不再向A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L没有举证证明该协议书系虚假或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故本院认定该协议书为有效协议,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一审据此判决驳回L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020)鲁02民终5409号】
三、伤残鉴定等级出来前签订协议,职工对应得金额无预期,显失公平
L之妻L1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L本人在协议书中备注签名的时间为2018年9月7日,而L被鉴定为伤残八级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即协议签订及L签名时,L尚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此时对基于伤残等级而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并无预期。在此情况下,双方协议约定L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L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不予变更。【(2020)鲁02民终1560号】
四、不认可签订的无任何劳动争议申请,未提鉴定视为认可
被告L在与被告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被告L出具收到原告A公司已支付4月20号-5月30号工资2589元,全部结清,并承诺自愿解除合同不再上诉,与A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的申请,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虽然L对申请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鉴定,因此,本院认定该申请有效。L再要求支付其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11民初4566号】
五、5000元工伤和解协议有效
发生工伤后,L与A公司就工伤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A公司支付给L工伤待遇5551元,该费用包含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L及其亲属不再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L承诺已知悉各项权利。A公司如期履行了该协议,L一直没有提出异议。现L主张该协议既显失公平,又存在欺诈,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故L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740号】
六、离职时放弃独生子女费的承诺书有效
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向被上诉人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从澳隆供应链(青岛)有限公司退休后,自愿放弃独生子女费用,与公司无关”,该《承诺书》系上诉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有效。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独生子女相关费用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以被胁迫出具《承诺书》为由,主张《承诺书》无效,但其未举证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2020)鲁02民终5377号】
七、无任何纠纷的离职声明有效
L在A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16日,L签署《离职声明》一份,主要载明:L已于2019年元月5日自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离职。自该日起,本人与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工作、雇佣、劳动等关系,无任何经济、法律纠纷。因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丢失,导致不能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工资打卡,现请求公司进行现金结算全部工资¥26309元(大写:贰万陆仟叁佰零玖元整)。以上信息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签署《离职声明》,载明上诉人自愿离职,双方无任何经济、法律纠纷,并对工资进行了结算,且被上诉人亦按照《离职声明》约定将工资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以被胁迫签署《离职声明》为由,主张《离职声明》无效,但其未举证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高温补贴等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454号】
八、今年以来有款项全部结清,主张以前的不支持
L于2018年5月2日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人民币13万元正,本人与A公司今年以来有款项全部结清”。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L主张A公司拖欠其2014年至2016年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396号】
九、职工在协议书上签字表示不同意后停发工资,单方违法解除
本案中,A公司在L工伤期间向L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L在协议中签字表示不同意,其后A公司未再给L发放工资。本院认为,原审据此确认双方并未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A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L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鲁02民终1576号】
十、职工以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需仲裁前置
法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L持A公司、M出具的欠条直接向原审法院起诉,并当庭撤回对社保和公积金的主张,诉讼请求仅主张工资,因此本案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需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A公司、M不同意L撤回对社保和公积金的主张,对此,原审法院认为,L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对A公司、M的该项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2394号】
十一、个人在欠条上与公司一起签字视为债务加入
一审法院认为,M以“欠款人”名义在欠条上签字,且使用其个人账户向L支付工资,其行为应属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因此,对拖欠L的工资债务,M应与A公司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二审法院补充说理,上诉人M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字,应视为其对于A公司债务的加入,且其后M亦通过自己的账户多次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故原审判决M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2020)鲁02民终2394号】
十二、法院支持利率计算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
关于L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拖欠款项的利息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欠条载明被告逾期支付应按日1%支付违约金,因该违约金过高,L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原审法院认为,结合L的实际损失情况,利率计算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为宜。故A公司、M应向L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783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违约金。【(2020)鲁02民终2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