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9:固定寿命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个基础,如果这个基础被垫付,影响是非常大的,否则就要按照破产清算进行处理了。
持续经营,顾名思义,指的是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或者大规模削减业务。
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基础都不会被动摇。但是如果主体是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具有明确的有限寿命的主体呢?
一般情况这些主题在成立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存在时间,其实我们工商注册公司也会选择时间,只有少数会选择长期,多数最多还是30年,不过这种投资主体的期限更短,比较冲击持续经营假设的前提。
监管答复回复的是不影响,原因在于,持续经营假设的实质是按照当年的规模、状态持续,这些主体虽然寿命有限并且短暂,但是这种状态符合持续经营的本质,所以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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