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对方在开庭中突然变更诉讼请求时怎么办?
原创 法律人姜茂坤 国坤律师团队 2020-02-29
如果在开庭中,遇到原告方或上诉方突然变更诉讼请求时,
第一,可要求法庭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以便为己方获得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证据、检索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因对方变更诉讼请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导致不能开庭的,可要求法庭责令对方承担己方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证人费等费用。
第三,如法庭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应据规定力争或庭后进行投诉。
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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