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还要送多久?| 土城·早茶夜读

文  |  土城
律师
不同时期读同一本书,带给人的思考也不同。
十多年前读苏力老师的《送法下乡》时,我还是政法大学的学生。那次很认真地阅读了,希望理解其中奥义。书中利用社会法学、社会控制理论分析现实问题的思路,至今影响我观察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十多年后,重读《送法下乡》,阅读体验不同于从前。书中弥漫的甘于现实的调子,让我不舒服。
《送法下乡》的副题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直面我国基层司法现实以及作为舶来物的法学知识的本土化问题。以前,一个很感动的地方是觉得苏力老师对本土问题的认识和分析,比书斋里的学者更懂中国,更同情中国,更具现实感。这十多年里,我经过(被)社会磨(摩)砺(擦),遇到了更多悲苦的人,看到了更多的真相,听到了更多的故事,对书中所讲的司法现实、本土现状有了更切身的体会,有了更深的同理心。按理说,我可以从中获得更多启发,但这次阅读,反思更多。书中强调本土功能,并以此为依据拒绝外来法律知识、知识框架的思路,有点刺眼,让人不舒服。
明·周臣《流民图》(局部)
“乡”是我国社会学研究的经典场景。从费孝通先生到苏力先生,都将“乡”作为理解中国问题的一个基点,中国社会的乡土性是论证中国基层问题的基础。《送法下乡》的研究对象是基层司法制度具有具有独特性,重点展现了基层社会的权力关系、熟人圈子等情况如何影响基层权力运行,各自如何在具体法律实践中展现实际力量,由此论述建立现代法制的艰难性和长期性。这些对基层司法的客观发现确实具有深刻的洞察力。
问题是,其一,20年前苏力先生观察的中国基层司法问题,是否依然顽固存在?其二,是否因为有现实是基层司法问题存在,就继续拖延法治制度介入基层司法实践。
基层现状是实然的现实,法治制度难道就是应然的理想?“乡土”与“法治”,是否具有互斥性?地方的独特性,与司法专业化、职业化,是否具有排异性?“乡土”治理,要维持多久才合理?“乡土”,有无被滥用的可能性?这些是“送法下乡”20年后重新要思考的问题。
从社会学、人类学角度,地方的独特性,可能绵延数千年。是不是因为有“乡土社会”权力网络的存在,就只能静待基层的自我启蒙,而将另一种更超然的经验、制度拒之门外?我们的制度框架建立数十年,法治建设也早写入各种文件。地方的独特性,不该成为阻碍法治介入基层司法问题的借口,混成一团的现状虽有其现实性,但不代表它一直具有合理性,更不能因此拒作改变。
徐灏摄影作品《黄氏祭祖》
“送法下乡”的“乡”,即司法运行中的“乡”,不只是地理和行政区划上的概念,更是一种文化和习惯上的概念。与“乡”相对的是刚性的制度、规则,“乡”依照自己的逻辑处理问题。刚性的制度、规则盛行的地方,“乡”的成分就被挤压了,反之亦然。
如果法律运行在“乡”与“非乡”总是两幅面孔,事实上就意味着法律运行和社会制度就是两张皮,貌合神离。这意味着,“地方”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漠视了统一司法制度的合法性。司法运行中的种种离奇,不是法的胜利,而是法的溃败。总是强调“地方独特性”的合理性、特殊性,必然迫使“法”退缩。
送法下乡?我想询问的是:我们要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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