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强制隔离戒毒案件法律参考
一、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及重点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二)《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三)《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第十三条: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第十四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3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六条: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二、办理强制隔离戒毒案件证据材料
(一)《受案登记表》。
(二)《到案经过》,前科及户籍资料。
(三)《检测报告书》《检测资质证书》等附件。
(四)《传唤证》或口头传唤记录、《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或家属通知记录、《询问笔录》(吸毒成瘾人员陈述申辩、证人证言)、《权利义务告知书》。
(五)相关物证实物或指认照片、吸毒地点指认照片、特殊吸毒方式指认照片。
(六)《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告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理由和依据、听取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人的陈述和申辩、通知家属等)。
(七)《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执行回执》
三、办理强制隔离戒毒案件程序要点
(一)受理案件
1.受理案件:行政案件。
2.制作《受案登记表》。
(二)吸毒成瘾人员到案经过
1.具体到案经过:案件线索来源,案件线索内容,到案时间、办案人、办案机关。
2.查获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毒品吸毒工具发现处。
(三)吸毒检测
1.主体:两名以上具有检测资质的民警,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2.检测及固定检测结论。
3.指认照片。
4.提交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
5.出具检测报告。
此处应当注意,采集的吸毒检测样本应当依法保存。
(四)询问吸毒成瘾人员
询问时注意:
1.告知吸毒成瘾人员权利义务。
2.问明是否受过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等情况。
3.询问最近一次吸毒情况。
4.其他可以印证吸毒行为的陈述。
5.可能发现的其他涉毒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线索。
(五)固定相关证据
1.固定毒品、吸毒工具。
(1)吸毒吸毒成瘾人员指认毒品、吸毒工具的照片:吸毒成瘾人员指认放置在其正前方或指认手一侧的毒品或者吸毒工具。当面出示检测试纸有效期限。
(2)毒品或者吸毒工具放于水平面上垂直拍摄,清晰反映毒品或者吸毒工具的性质、状态、数量。
(3)吸毒成瘾人员签名捺印,注明拍摄民警、拍摄时间。
2.特殊吸毒方式的固定。
(1)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要求吸毒成瘾人员用无注射痕迹的手指向有注射痕迹的部位进行拍摄。
(2)对注射吸毒产生的针眼痕迹进行拍摄,尽量能够体现带有识别性的个体特征。
(3)吸毒成瘾人员签名捺印,注明拍摄民警、拍摄时间
3.历次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证明材料。
(六)吸毒成瘾认定:
1.主体
公安机关具有吸毒成瘾认定资质的民警
戒毒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2.认定法律依据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3.制作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告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理由和依据、听取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人的陈述和申辩、通知家属等)
注意事项: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办案单位应对上述规定予以确认。
检测采集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