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月夜聊301期:对雷洋死亡案鉴定结论的解读
今天下午,北京市检察院发布关于雷洋死亡案侦查的最新信息。信息发布后,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很多人又习惯性地开始揣测。作为一位老资格的司法人员,我觉得发挥想象力进行揣测毫无必要,容易误导公众,还不如静下心来对北京市检察院发布的信息进行认真的解读为好。好在这份信息不长,我先录在下面,然后来逐一解读:
雷洋生前毕业照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
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我认为,这份300字的简短信息包含了下面一些信息点:
首先,雷洋的死因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通俗地说,就是胃道内的食物进入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至于胃道内食物为何会进入呼吸道,可能性很多,因通报只有结论,并无鉴定具体内容,无法猜测,只能等待进一步的侦查结果。
其次,检察机关认为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遂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为何表述为“不当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显然是尚未确认这些行为的违法性,需要进一步证实而已。
再次,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行为”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遂依法决定逮捕。何为“妨碍侦查”的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5种行为:“(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我觉得,最有可能的是后面三种行为。
第四,从整篇通报的谨慎语气来看,对雷洋死亡案的侦查尚未结束,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在此之前,任何揣测都是不合适,不负责任的。
第五,题外的话。这两天,网络流传不少关于雷洋和邢某某的传说,不外乎他们都如何如何优秀。我以为这种言论毫无必要。他们此前如何优秀和本案无关。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认定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不能根据你的过去。同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公民的合法权益。指斥“嫖娼”也好,指斥“恶警”也好,都需待法庭认定。
题图为北京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