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利益相关方是否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分析

一、问题导入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在各类资本的融合中,可能会涉及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情形。如近期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甲公司,其控股股东乙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欲将其持有甲公司的股权划转给省外另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丙公司。此时,甲公司的小股东自然人丁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其理由为: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其他股东存在优先购买权。那么,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情形下,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问题分析

(一)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即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需符合两个条件:

1.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2. 与股东之外的买受人同等条件

根据《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在该办法第五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但在《公司法》中,在第二章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中,没有涉及到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具体规定。

(二)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是否属于“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第51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2005)》第2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2月16日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作为划入方或划出方。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1999)》第2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第4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1条:“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2条:“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2012年6月14日《人民法院报》的《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发生纠纷的处理——南京中院裁定长城公司诉建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实施资产重组而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属行政行为,使国有资产在企业之间无偿流转,打破了民事行为的相对性原则,对第三人的利益会产生影响。但由于无偿划转履行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即产生对世效力。”

据此,我们认为: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国有资产流转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特殊形式的财产权益转让行为,但又不同于在对价基础上的财产转让行为,该行为不是独立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行为,是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国有产权行使管理权的行政行为,没有遵循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等价、有偿的商事原则。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行为”。

(三)与股东之外的买受人同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32号《丁祥明与瞿斐建民事其他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相比于股东以外的买受人而享有的优先权,因此,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拟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该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在内的完整对价。”即其他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买受人同等条件是指,其他股东愿意以与股东以外的买受人同等对价购买股权,对价包括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

国资无偿划转的目的是调整、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实现合理配置经济资源,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被划入方肩负的任务使命也是重大的。被划入方的选定,除了要符合主体资格外,还需要具备与实现划转目的相匹配的各种其他管理、经营等条件。所以,无论从主体资格上还是从其他条件上看,其他股东很难具备与被划入主体同等的条件。如不存在同等条件,也就谈不上优先购买权了。

因此,在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的情形下,其他股东不存在与股东之外的买受人同等条件。

三、结论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股权无偿划转利益相关方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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